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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质安部分修订版)》(厦建工〔2015〕123号)中规定的“施工单位投标或合同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到位或不履行职责的,”是指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确认,以上不在现场。

《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质安部分修订版)》(厦建工〔2015〕123号)中规定的“施工单位投标或合同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到位或不履行职责的,”是指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确认,()以上不在现场。A、4天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