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国家工商局企业名称备案管理方法实施细则》,在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有以下规定:
第一、一个企业只容许应用一个名称在企业备案主管部门的所管管辖区,不可与早已注册登记的同业竞争企业名称同样或类似,却有特别必须的,经省部级以上备案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可以在规范的范畴内应用一个依附名称且法人名称中不可也有别的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质监总局另有规范的以外。
第二、企业的名称所采用的内容理应是合乎国家法律法规的中国汉字,不可应用汉字拼音、阿拉伯数。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一起应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性的中华民族文本,企业名称必须翻译成外语应用的,由企业根据文字转换标准自主翻泽应用,不用报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单位和总备案。
第三、企业的名称中不允许包括以下文本和內容。有悖于国家社会发展集体利益的,很有可能对群众导致蒙骗或是误会的国外地域,国家名称,国际经济组织名称,执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单位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数据,别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严禁的內容。
第四、除开国务院办公厅开设的企业之外,企业名称不可冠于中国,中华民族,全国各地,国家,国际性等字眼,在企业名称正中间应用中华民族,中国,全国各地,国际性国家等字眼的,应该是领域的限制语,例如国际性,貿易,港口物流。国际性二字意味着的是对制造行业的运营特性,而不是业务范围,应用国外注资企业字体大小的外商独资企业企业,外商控投的外国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之中应用中国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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