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偷拍泛滥 政协委员建议加大刑罚力度保护公民隐私

中新网北京5月26日电 (记者 韩章云)近年来,民众在酒店、卫生间、试衣间等场所发现针孔摄像头案件频发,引发大众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担忧。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河南省委专职副主委花亚伟建议,遏制偷拍行为,需对偷拍者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同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针孔摄像头及窃听、偷拍行为。

花亚伟认为,偷拍现象频发,一方面是管理不严,导致针孔摄像头很容易得到。

调查发现,针孔摄像头的生产技术门槛不高,价格不贵,在部分网络商城和实体店中都能买到,不少商家还提供改装服务,将针孔摄像头装到如手机充电插头、路由器、钟表等多种日常用品上。在某电商平台上检索,发现有几十至几百的“针孔摄像头”“微型摄像头”,最高月销上万。

而另一方面,花亚伟认为,我国法律对偷拍行为处罚较轻,违法成本偏低。

我国刑法中有四条罪名与偷拍相关,但在实践中调查取证存在较大困难,很难认定和处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目前大多数偷拍案件都是按照此款予以治安处罚。对偷拍等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在刑罚处罚中缺位已成为我国刑法一大漏洞。”花亚伟表示,从社会危害程度上来看,偷拍个人裸体甚至性爱场面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远超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对严重的偷拍、偷窥、偷听行为却没有列入刑法,不构成犯罪。

对此,花亚伟建议从完善立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针孔摄像头及窃听、偷拍行为,明确酒店、宾馆及公共厕所等管理者的主体责任等方面着手,以遏制偷拍等违法行为高发,切实保护公民个人隐私,还公众以安全感。

“建议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加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罪:使用窃听、偷拍、偷窥等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隐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花亚伟认为,可将此款罪设置为行为犯,有此行为即构成犯罪,有助于降低成罪门槛,增强震慑力;并将有严重危害后果的设置为结果加重犯,体现罪刑相适应。

同时,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生产、销售针孔摄像头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罚款一批,刑事处罚一批,从源头上制止针孔摄像头泛滥的局面。

此外,花亚伟建议,应明确酒店、宾馆及公共厕所等管理者的主体责任。“酒店宾馆经营者负有保障客人安全、维护客人隐私的义务,要进一步明确酒店、宾馆和公共厕所等公共空间管理者的主体责任,对出现违法设置窃听窃照装置的管理者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督促其提高责任意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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