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的,按照相关的规定,只能以档案第一次记载的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这种情形是非常常见的。由于当初的户口管理制度不规范,经常出现年龄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填报的情况,所以不知道自己真实的出生年月是多少,而档案是最具有权威性的。
具有人事档案的人,主要是指原来国有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的人在当初入团入党,参军入伍时,或是高考时,都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填写自己的出生年月,包括我自己在内都有这种经历。我真实的出生年月,是农历的1957年2月21日,农村出生的人,对于孩子的出生年月都是按照农历来填报的。
但目前我们国家对于退休年龄的记载,包括档案的记载,年度的计算,养老保险等缴费年限的计算都是按照公历来计算的,农历和公历计算的月数本来就有差异,加上当时户口管理比较松,很多地方是由乡镇的民政助理员管理档案,并不像现在这样是公安部门来管理,导致自己户籍资料不完整。
我在当兵入伍时,自己的年龄就是按照真实的农历年龄来填报的,但是档案中当兵的有关资料大都不存在了,当兵真实记载年龄的有关资料不存在,只能以参加高考的时填报的年龄来作为依据。
由于我是当兵退伍回来后在参加的高考,当年的在报名参加高考时,将自己年龄从1957年填写到了1958年,出生月份从2月21日填写为11月21日,但后来派出所在录入资料时,录入为11月26日。从此,我的身份证年龄就是1958年11月26日。
从我的情况来看,档案年龄和身份证年龄只相差了5天,这是不影响退休的,因为都是11月份,但是和我真实的年龄相比,实际上我就要延迟一年零9个月才能办理退休,退休后在每年国家调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时,如果要按照70岁享受高龄倾斜调整,我也要延迟一年零9个月,这是实际上是非常吃亏的。
档案年龄当初给你高考带来的方便,也就是获得了自己想要的利益,但退休时,也只能按照档案年龄来执行,如果想要改回原来的年龄,这就叫再次得利,这个难度是非常大的,甚至是不能更改的,这就叫不能让不如实填写年龄的人重复得利,多次得利,这样的规定也是从公平公正的角度作为出发点,是非常正确的。
按照原劳社部发〔1999〕8号,即《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综上所述,对于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的,目前事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出生年龄认定是由组织人事部门来确认,企业职工的出生的出生年龄是由参保地的人社部门或是社保部门根据个人档案来认定,不管档案年龄是大于身份证年龄还是小于身份证年龄,都只能以个人档案中第一次记载的出生年龄来作为办理退休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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