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性化已然成为了大人给自己的小孩取名字的主要趋势。而这种现象在企业经营中也屡见不鲜。为了让人过目不忘甚至刻骨铭心,大家在取名时真的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我们在街头经常看到一些利用谐音梗命名的门头,比如“人民发院”(理发店)、“爱屋吉屋”(乐器店)、“百衣百顺”(服装店)、“ 尚床吧”(家居店)、“小蹄大作”(猪肉店)等。
这些名字的确起到了让人印象深刻的作用,但想要以这类名字注册商标,很容易遭到驳回。有的人对于这种个性里带着才华的“商标”被驳回,自然心有不甘,甚至提起了行政诉讼,最终的结果是,败诉。
为什么会是这样呢?不少当事人感受到困惑。在国内,商标注册以注册在先为原则,意思即谁先注册下来该商标归谁。而国外略有不同,比如美国注册商标以使用在先为原则,即谁先使用商标归谁所有。但是不管哪种商标注册原则,为什么在国内这些奇特的名字却无法申请为商标呢?原因非常简单,这些名字碰触了一些“禁区”。
商标是企业或者品牌的标志,就像人的名字,是获得市场通行的重要证明。这就像人的身份证一样,如果没有名字,是无法办理身份证的,但是太过奇葩的名字肯定是无法作为合法姓名的。
企业在商业活动中,自然希望自己注册的商标独树一帜,但一味博眼球的做法其实并不可取。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企业想要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要注重自己的硬实力发展,口碑和市场份额是一点一点累积起来的。但是取名一旦触碰公共秩序和良善风俗底线,必然是会遭到知识产权主管单位驳回的。
商标取名必须立身正影严守“底线”
比如曾经火爆全网的小说《鬼吹灯》,这部小说可以说吸引了不少读者,同时它所带来的IP价值也是巨大无比的。那么“鬼吹灯”这三个字能否作为商标呢?
上海某工作室就打算将“鬼吹灯”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但知识产权局认为其不符合注册原则于是驳回了其申请。这家工作室不服,便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诉讼。该法院认为,“鬼吹灯”词组具有封建迷信性质,如果将其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很容易让人产生与封建迷信有关的联想,从而给社会给普通大众造成不良的影响。
大家要知道, “不良影响”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条款。“鬼吹灯”不能以取得知名度为由获准注册。“鬼吹灯”不是被阻挡在商标注册大门外的个案,例如北京某公司打算用“小蹄大作”的词汇申请商标,仍然遭到了驳回。因为这个词汇极容易让大众联想到“小题大做”。
法官认为,“小蹄大作”用作商标的做法属于不规范使用成语,这类词汇一旦作为商标注册甚至使用,是会对我国的语言文字在正确理解和使用上引起消极作用,某种程度上会对我国文化教育事业产生负面的影响。这种做法不利于我国建设文化强国,更不利于我们传承文化语言,所以不应作为商标。
除了组成商标的文字,包括图形或者其它构成要素,都应该符合我们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遵循道德习俗等标准。
什么是商标注册的“不良影响”条款
很多经营者在取商标名时,总是想别具一格,同时也有着自己的小心思。甚至相当一部分人认为,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获取“特殊意义”的商标是一种商业捷径。这实在是大错特错。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词汇,比如明星、运动员的名字,固然能让公众瞬间记忆,但这也会陷入“禁区”。更何况很多词汇本身违背了“不良影响”条款。
商标法里有“不良影响”的具体条款,定义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作为权威人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解释道,什么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这就是指有害于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明确:“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典型的例子如:以社会热点事件注册商标就属于“有不良影响”,这肯定是要遭到驳回的。
一般来说,涉及到“不良影响”条款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凡是诉讼的大多败诉,上诉的案件中,法院维持原判的概率极高,想要获得改判的可能性太低了。
这些都说明了,企业经营者在选择商标名称时,缺乏对“不良影响”的理解,同时也没有过多重视商标注册的相关问题。特别是在违背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这一块,仍有部分人心存幻想。在这里要特别说明下,知识产权主管单位和人民法院对于“不良影响”条款的审查标准几乎是一致的。这是社会的共同价值观,不应该凭借自己的想当然去做事情。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的不断发展,业内关于“不良影响”话题逐渐增加,在“不良影响”条款下折戟沉沙的商标也是数不胜数,公众越来越关注到一点,那就是“不良影响”条款已经作为商标法规定的“绝对禁止”条款之一,是不容质疑和挑战的。
尽管目前对于商标恶意注册是没有相关处罚的,即使有处罚也没有约束力,很多人还在抱着试一试的态度。相信不久对于这种明显属于“不良影响”条款的商标注册行为,一定会加大处罚力度。所以未来,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该重视“不良影响”条款,而且要学会如何来判断商标名称是否构成“不良影响”。
所以,根据目前的明文规定和案例解读,卓聚知识产权认为大家应当对“不良影响”做出如下考虑:
其一 商标组成要素的本身含义,即应当从一般理性人的认知感受出发作出相应的判断;
其二 不管是否具有实际的损害,只要该拟申请商标具有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都不应作为商标来注册甚至使用;
其三 拟申请的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是要与该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识区分开来的;
其四 若拟申请的商标仅仅损害特定的民事权益,那么就不要轻易用“不良影响”条款来加以禁止其申请行为。“不良影响”条款的作用是促进社会积极发展,约束商标申请人的随意性,但不可以滥用。可以说“不良影响”仅适用于社会公益,不宜用于保护个体私益。
最后再说一下,商标申请注册不应想当然,陷入蹭热度打擦边球的泥沼,甚至牺牲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来博眼球增关注,是自误的行为。特别是在当前的互联网时代,任何一件小事情都可能被无限放大,一旦发生雷暴,给自己的企业带来的不仅不是品牌加持,反而是负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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