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筮法》变卦法

《周易筮法》变卦法

每卦六爻,每爻或九或八,或七或六,是谓四营,即不出于此四种营数也。每爻各有一种营数,六数之和,可称之曰“卦之营数”。如六爻皆六,其营数为三十六,此营数之最小者;如六爻皆九,其营数为五十四,此营数之最大者;如六爻九八七六参差错综,其营数不出三十六与五十四之间;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比营数之最大者多一。古人之设此数,盖有微意矣。余以为欲定变卦,当以卦之营数与爻之序数凑足天地之数,其法于五十五内减去卦之营数,以其余数自初爻上数,数至上爻,再自上爻下数,数至初爻,更自初爻上数,如此折回数之,至余数尽时乃止,所止之爻即宜变之爻也。

一、六爻皆七八:

是为不变之卦,不须求其宜变之爻,以“本卦”卦辞占之。如筮得(888778)《升》卦,六爻全不变,即以《升》卦卦辞占之。

二、一爻为九六:

1、如此爻为宜变之爻,其为“九”则变为“六”,为“六”则变为“九”,而得“之卦”,主要以“本卦”变爻爻辞占之。如筮得(898778)《井》卦,其营数为47,自55-47,余8。依法数之,至五爻而八尽,故五爻为宜变之爻。五爻适为“九”,乃变为“六”而成(868778)《升》卦,是为“遇《井》之《升》”。主要以《井》卦九五爻辞占之。

2、如此爻非宜变之爻,主要以“本卦”卦辞占之。例如筮得(987877)《睽》卦。其营数为46,自55-46余9。依法数之,至四爻而九尽,故四爻为宜变之爻。四爻为“七”,不变,是谓“遇《睽》之七”。主要以《睽》卦卦辞占之。

三、两爻为九六:

1、如其一爻为宜变之爻,其为九则变为六,为六则变为九,而得之卦。主要以本卦变爻爻辞占之。例如筮得(797776)《姤》卦。其营数为四十三,自55-43余12。依法数之,至初爻而十二尽,故初爻为宜变之爻。初六为六,乃变为九而成(797779)《乾》卦,是谓“遇《姤》之《乾》”,以《姤》卦初六爻辞占之。

2、如两爻均非宜变之爻,主要以本卦卦辞占之,因其可变之爻少于不变之爻也。例如筮得(897898)《困》卦,其营数为49,55-49余6,至上爻而六尽,故上爻为宜变之爻,上爻为八,不变。是谓“遇《困》之八”,主要以《困》卦卦辞占之。

四、三爻为九六:

1、如其一爻为宜变之爻,其为“九”则变为“六”,为“六”则变为“九”,而得之卦。主要以本卦变爻爻辞占之。

2、如其三爻均非宜变之爻,则变三爻之九为六,六为九,而得之卦。主要以“本卦”、“之卦”卦辞合占之。因其变之爻与不变之爻相等,是贞悔相争之卦,故以两卦卦辞占之也。《国语·晋语》所记重耳“筮得贞《屯》悔《豫》皆八”,即其例,详见后。

五、四爻为九六:

1、如其一爻为宜变之爻,其为“九”则变为“六”,为“六”则变为“九”,而得之卦。主要以本卦变爻爻辞占之。

2、如其四爻均非宜变之爻,则变四爻之九为六,六为九,而得之卦。主要以之卦卦辞占之,因其可变之爻多于不变之爻也。

六、五爻为九六:

1、如其一爻为宜变之爻,其为“九”则变为“六”,为“六”则变为“九”,而得之卦。主要以本卦变爻爻辞占之。

2、如其五爻均非宜变之爻,则变五爻之九为六,六为九,而得之卦。主要以之卦卦辞占之,因其可变之爻多于不变之爻也。《左传·襄公九年》所记载穆姜“筮遇《艮》之八,是谓《艮》之《随》”,即其例。详见后。

七、六爻皆九六:

是为全变之卦,不须求其宜变之爻,变六爻之九为六,六为九,而得之卦。遇《乾》之《坤》,主要以《乾》用九爻辞占之。遇《坤》之《乾》,主要以《坤》用六爻辞占之。遇他卦主要以之卦卦辞占之,因其全卦变也。例如筮得(669669)《震》卦,则变为《巽》卦,是谓“遇《震》之《巽》”。主要以《巽》卦卦辞占之。

《周易筮法》变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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