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条例》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和“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管理方面”方面,也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企业名称不得乱用
“理财”“财富管理”等字样
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实践中,一些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欺骗、误导公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
近年来,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防范化解风险工作中,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不断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取得一定成效。本次出台的《条例》,充分总结吸收各方面经验做法,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予以重点关注,以便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环节及时发现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这可以说是避免市民群众落入非法集资‘陷阱’的针对性举措。”西安市金融工作局相关负责人提示投资者,进行投资时不要盲目相信打着“金融”旗号的公司,要认真查看营业执照和合法经营范围,并不是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就能从事金融业务,要分辨清楚“李逵”还是“李鬼”。
严惩“乱广告”“乱代言”
切断非法集资传播链条
对于市场关注热议的明星代言非法集资事件,此次《条例》也就相关责任认定进行了厘清,并细化了相关惩处规定。
根据《条例》,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条例》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提出了针对性措施:一是禁止违法发布集资类广告信息。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二是明确监管职责;三是压实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条例》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条例》明确了对非法集资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相关惩处标准。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就意味着,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如果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而发布了非法集资广告相应的信息,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部门可以‘上溯’对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进行处罚,这就加大了非法集资广告以及相应信息发布的审查责任,这也是对民众合法权益的保护。”西安市金融工作局相关负责人如是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条例》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的款项中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等,均属于资金清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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