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3日,对于历史来说不过是一个只有24小时的普通日子,但是对于美国来说,却是一个能让时间静止的日子。
在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推开了军机国务,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就连一向忙碌的华尔街股市都近乎停止了交易,洛杉矶市的街头巷尾占满了全副武装的警察,包括1.4亿美国人都停下了手中的事情,在等待一场杀人案的最后裁决,因为影响巨大,这一天也被称为“世纪审判”。
事情要从1994年6月12日晚上11点35分说起,在美国洛杉矶蒙塔纳大街的一个居民在外出散步时发现一条无人牵引的秋田犬,在美国是很少看见流浪狗在外面的,为防止流浪狗咬人,一般都会被送到流浪动物收容所去收养。
眼前的这支秋天膘肥体壮,一看就是有钱人家饲养的宠物狗,况且秋田犬因为忠诚和聪明在美国是很受欢迎的狗,在二战结束后,大量的美国军人在回到家乡的将秋田犬带回家乡饲养。
这位居民就将这条狗带回家后,又交给了邻居博兹泰佩夫妇,让他们帮忙寻找主人。
博兹泰佩夫妇知道秋田犬是能够找到家人,担心狗主人着急,于是让狗牵引着他们寻找它的家。
很快,他们随着狗来到南邦迪大道附近的时候,狗开始变得激动,在狗的牵引下,他们顺着街道行走,当来到875号门前的时候,秋田犬便疯狂地叫了起来,他们刚要敲门铃,就发现这栋豪华住宅的门前躺着一具血淋淋的尸体。
他们立刻报警,警方赶到后,在房间内又发现了一具尸体,经警方证实,躺在门前的为女性,是房屋的主人妮可尔·布朗·辛普森,屋内的尸体为男性是餐馆的服务生罗纳德·高曼,两个人浑身血迹,被利器割断喉管而死。
根据邻居提供的证据显示,妮可尔饲养的秋田犬曾在当晚11点狂吠,警方因而认定凶案发生的时间介于当晚10点15分到10点40分之间。
警方通过妮可尔的社会关系当即判断,在两年前与其离婚的丈夫辛普森有重大作案嫌疑,辛普森可不是一个普通人,而是美国家喻户晓的大明星,尽管出身贫寒,还是依靠自己的奋斗,从一名甚至双腿还有点畸形的黑人男孩成为驰骋橄榄球场的明星。
在退役后,他又出任电视体育评论员,并出演影视剧,成为富翁,1977年,辛普森与在一家高级餐厅担任女服务生的妮可尔一见钟情,不久便与第一任黑人妻子离异,与妮可尔结婚。
然而妮可尔在婚后怀疑辛普森有外遇,两个人的关系开始出现裂痕,妮可尔曾多次打电话报警,指控辛普森对她进行家暴,而辛普森却并未受到惩罚,两个人于是在1992年离婚。
尽管犯罪嫌疑人是如此大名鼎鼎的公众人物,警方还是在凶杀案后凌晨,派出四名侦探到辛普森的住所进行调查。
他们来到辛普森的门口后,便发现了重大线索,一名叫福尔曼的警员在辛普森门外发现其白色的福特野马型越野车染有血迹,连通往他家的路上,也全是血迹,血腥味让人发呕。
侦探立即按响门铃,却无人回应,侦探只好爬墙而入,在辛普森住所的后院里,他们发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它证据。
这些证据都表明辛普森有重大作案嫌疑,除此之外,这个案件的主要证人是住在辛普森家客房(美国富豪的家都特别大)的朋友,根据他的说法,案发时间前客房墙外有像地震一样的响声。
另一个证人是被电话预约去接辛普森去机场的司机,他称自己在10点左右按照约定的时间到辛普森家里按门铃,却无人回应,接近11点的时候,他发现一个高大黑人(因为天黑,没有看清楚是否是辛普森)匆匆从街外跑回屋子,等他再次按门铃后,辛普森才打开门,说自己刚刚睡着了,然后乘车到机场,乘飞机飞往芝加哥。
案发后不久,警方就得知辛普森在芝加哥的一家酒店,然后通知其前妻死亡的消息,辛普森在天亮后赶回洛杉矶,接受警方的询问,警方发现辛普森受了伤,辛普森解释说,自己在接到前妻死讯时,因过度激动打破镜子而受伤。
考虑到辛普森的名声,警方并未做深入盘问就释放了他,一直在经过几天的调查后,认为掌握了重要证据,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嫌犯,并准备逮捕。
从当时的证据情况来看,辛普森是杀人犯的事实基本没跑了,在警方即将抓捕时,辛普森的律师说服警方同意辛普森在6月17日上午11时自首,这样就可以避免大动干戈了。
在6月17日,全美超过上千名记者在洛杉矶警察局门口等候辛普森自首,电视台也进行了实况直播。
让人没有想到的是,他并没有按时现身,准备陪同他自首的律师发现本来在楼上休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
下午2点,警方发布通告,而此时,辛普森的好友兼辩护律师罗伯特·卡戴珊向媒体宣读了一封辛普森的亲笔信,在信中声称:“自己不是杀人犯。”
刚刚说要自首,这就出了幺蛾子,洛杉矶警方像是被耍了一样,随后,在全国观众的电视上看到了难忘的镜头,洛杉矶警方全体出动,在全城搜捕辛普森,在几个小时后,终于发现了辛普森在一辆福特野马白色轿车。
一名治安巡逻车最先发现这辆白色轿车,于是驱车进行追赶,在快要靠近这辆车的时候,驾车的人大声警告说,辛普森正持枪对着他的脑袋。
巡逻车不得不减速,一直跟在这辆车的后面。
当时广播公司正在播放NBA总决赛的比赛直播,画面突然变更为,播出追车的画面,随后其他媒体纷纷跟上,进行直播。
因为辛普森是知名运动明星,后来又做体育评论,很有影响力,当时跟辛普森有合作关系USC体育频道还找来电台制作人,打算通过直播劝导辛普森结束闹剧。
在辛普森必经的一个立交桥上,数千名围观者聚集在这里等待白色野马车的出现,一直到晚上八点,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展开飞车追逐,辛普森在行驶了50公里后赶到自己的一处住宅,辛普森被准许进入家中逗留一个小时,在这一个小时里,他的一位律师赶到,然后辛普森投案自首。
可以说,案件在嫌疑人归案的时候就已经在全国掀起了血雨腥风,光是辛普森上演的这段“速度与激情”就有接近一亿人次观看,针对辛普森是否为杀妻凶手,在全美掀起了激烈的争论。
根据媒体调查显示,当时有77%的黑人认为辛普森是无罪的,而有74%的白人则认为辛普森是凶手。
本来这个案子从现场情况来看,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比较有利的证据是,当时有一个居民作证称,她曾在事发当晚,看到辛普森驱车从妮可尔的屋子附近离开,并称他驾驶的野马车在行驶至邦迪大道和圣维森特大道交叉口时,差点同一辆尼桑相撞。
而一位刀具经销商则声称曾向辛普森出售过一把15英寸长的刀,而这把刀与命案发生时的凶手所用的刀一致。
这两个证据就可以很大程度上认定辛普森有相同的作案工具,并在当晚出现在案发现场。
这两条线索被两位见证人卖给了媒体,在社会上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传播,然而检方大概过于自信,竟然在审判中未传唤这两个人,大大浪费了证据。
1995年1月,辛普森杀妻案开审,从一开始,这个案子就因为种种因素,充满了戏剧性,在此后9个月的审讯中,极大地调动了美国人对司法的兴趣,尤其是宣判的结果更是出人意外。
在1995年7月7日,加州高等法院一名法官认为起诉辛普森杀妻案的相关证据充足,因此草率进行宣布在7月23日进行第二次庭审。
结果辛普森在第二次庭审时,直接表示,自己“绝对,百分之百的无罪”。
在开庭后,检方指控辛普森预谋杀妻,作案动机是嫉妒心和占有欲,在离婚之后,辛普森对妮可尔与其他人约会非常吃醋,尤其是在案发当天,妮可尔曾对辛普森表现冷淡,使他动了杀机。
当时法医鉴定表明,被害人死亡时间在晚上10点到10点15分之间,要辛普森提供不在场的证据,辛普森则表示自己在那个时间段正在家中独自睡觉,无法提供证人。
对于检方的指控,辛普森的律师给予逐一驳回,律师认为检方关于预谋杀人的指控似乎不合情理,给出的理由是,辛普森当晚要赶飞机,并已预约了出租车送自己去机场,这是很蠢的一件事情,因为如果辛普森要杀人的话,他不可能这样安排,在杀人后只有短短1小时10分钟的时间赶到现场,完成杀人后,再逃离现场并藏匿凶器,再启程前往机场,而且还会留下出租车司机作为重要证人。
另外,辩护律师更是提出,如果辛普森打算杀人的话,枪支似乎才是最佳的作案工具,根本没有必要利用割喉的方式,这样只会搞得自己满身血迹,还会留下罪证。
如果不是辛普森所杀,那会是谁所杀呢?
辩护律师给出的答案是贩毒集团或者黑手党,因为妮可尔有吸毒的历史,如果她在大量购买毒品后,没能按时支付,就有可能被黑手党的人杀害,而割喉杀人正是黑手党人惯用的杀人手段。
另外,辨方指出,与妮可尔一块被害的罗纳德工作的意大利餐厅(黑手党大多为意大利人),在之前的两年时间里有四位雇员被谋杀或神秘失踪。
这种无端的揣测其实并没有什么用,但是美国司法讲究直接证据,只有个别的间接证据并不能定罪,需要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只要对方能够提出一种可能,检方也需要去驳回。
在接下来的辩护中,双方就对这些证据展开了严格的鉴别和审核,首先是关于血迹证据的鉴别和审核。
在所有的杀人案件中,血迹化验和DNA检测都是绝对有利的证据,根据检验结果表明,所有疑点都出现在辛普森一个人的身上,凶杀现场两处均发现辛普森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也相同。
另一方面,警方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副,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迹,除此之外,在辛普森住宅门前小道、二楼卧室里的袜子和白色野马车中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
就是傻子来判此案,也知道凶手就是辛普森,很明显是辛普森在前妻住处杀人后,然后回到自己家中,然而骨骼清奇的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干脆不承认这些血迹证据。
他们给出的理由是:
首先,在袜子上的血迹非常奇怪,这只袜子两边的血迹竟然完全相同,根据常识,假如袜子当时被穿在脚上,那么袜子左边外侧的血迹绝不可能形成这样的情况,只有是被人涂抹上去时,才有可能一模一样。(咱也不明白这是啥鬼逻辑)
在庭审时,检方出示的几张发现血袜子的现场照片,也存在问题,对于辩方的质疑,警方的回复颠三倒四,前后冲突。
其次,从现场的勘查报告中,被害人罗纳德曾与凶手展开了一场血战,他的随身物品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他牛仔裤上的血迹向下流的形状,说明他不是在极短时间内死亡的,根据他被杀的情况,凶犯身上应该是沾满了鲜血,但是辛普森家中车上只有微量血迹,并不符合。
再次,根据血迹检验报告,在现场两处地方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其中一处在被害人家附近,警方发现的5滴被告血迹,大小均匀,外形完整。
这就被辨方律师认为是有问题的,假如辛普森是在搏斗中被刺伤,按常理,起初应该有大量流血,过一段时间才会逐渐减少,血滴也不可能出现大小均匀的情况。
另外一处出现的血迹,也存在问题。
最后,辩方律师通过对三点证据的质疑,认为洛杉矶警方刑事实验室设备简陋,管理混乱,检验人员缺乏训练,没有按照正常程序采集现场血迹,由于证据样本处理不当,受到了污染,所以检测结果缺乏真实性。
在否认了血迹证据后,骨骼清奇的辩方律师又用类似的方法来否认手套证据。
这是检方拿出的第二个重要证据,就是那位赶到辛普森家中的福尔曼警探在院子里搜获的黑色血手套,可是这只血手套实在是疑云密布。
首先,根据福尔曼的证词,当他发现血手套的时候外表的血迹还是湿的,辨方律师予以否认,因为凶案发生在前一夜的10点左右,发现手套是在次日6点十分,时间超过了7个小时,根据案发当天当地的气候,血迹在7个小时后应该是干的。
其次,虽然这只手套是在辛普森的住宅中发现的,并且在手套上发现了两位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迹,但是奇怪的是在手套的里面却没有发现辛普森的血迹,说明辛普森手上的伤口跟血手套以及凶杀案没有关系。
最后,为了证实辛普森是凶手,检方决定让辛普森在法庭上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手套,但是却折腾了很久也没有将手套戴上,辨方认为这只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属于辛普森。
在这样的情况下,警方将子弹全部对准了福尔曼警官,认为是福尔曼先是到达凶杀案现场,悄悄把血迹未干的手套放入随身携带的警用证据保护袋之中,然后他千方百计进入辛普森的住宅,趁人不备伪造了证据,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过去了7个小时,血迹仍然是湿的。
辨方指出案发当天,福尔曼并不值班,却在深更半夜赶到案发现场,并自告奋勇带人赶到辛普森的住宅。
更让人疑惑的是,白色野马车上的血迹、客房后的血手套这些重要证据全部都是由福尔曼寻找发现的。
会不会是这个福尔曼故意在凶案现场伪造了证据呢?很快福尔曼开始成为嫌疑人,遭受重点审讯。
不得不说,辨方律师团队的脑回路实在过于清奇,一个声东击西,不但扰乱的视线,还直接使得警方提供的证据几乎丧失效力。
要知道辛普森雇佣的这支辩护律师团队都是美国司法界赫赫有名的人物,其中不乏一些大学的知名法学教授,各种专家,当然,花费自然也不少,高达300-600万美元,记者称这支辩护团队为“梦之队”,真是有钱能使鬼推磨。
辩方为了搞垮福尔曼,特意设立了一个免费举报热线电话,公开收集福尔曼的黑历史,坦白了说就是“有怨的报怨,有仇的报仇”,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不管在什么时候,警方在执行任务的时候多多少少会得罪很多人,那些犯罪团伙对警察恨的是咬牙切齿,因此这个举报电话都要被打爆了。
有证人举报说,福尔曼曾在之前扬言,如果他在街上发现一个黑人男性和一位白人女性同在一起,他就会给对方制造困难,甚至凭空捏造一些理由把黑人给办了。
他甚至狂妄地说:“希望所有的‘Nigger’(对黑人侮辱性词汇)聚成一堆,一把火烧死或用炸弹炸死。”
辩方阵营随即请求法官允许,律师向福尔曼提问,质问他是否在过去10年中使用过“Nigger”这种侮辱性词汇。
在当时的美国,很多白人都有种族歧视的观念,这是无法否认的事实,但是这件事跟辛普森杀人案根本没有什么关系。
但是在美国部分州的司法体系中受英国法律中“品格证据”传统的影响,如果出庭证人的品格被证明有缺陷,那么证人提供的某些证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洛杉矶所在的加州就有过这样的判例。
对于辨方律师的提问,福尔曼回答说自己从未说过,辨方律师再次设套问道:“如果任何一个人证人出庭作证,说你曾用‘Nigger’一词形容黑人,是否认为他们在撒谎?”
福尔曼被迫承认:“那一定是他们撒谎。”
然而在不久后,辨方就从之前一位采访过福尔曼的录音中,找到福尔曼使用“Nigger”一词,多达41次。
在录音中还有一些对福尔曼不利的言论,比如:“干警察这一行用不着规矩,全是凭感觉……我们到时候瞎掰就足够了。”
其实,美国人比较喜欢开玩笑,在一些娱乐节目中更喜欢自吹自擂,检方也认为这种性质的谈话不具备当作合法证据,但是日裔法官伊藤却同意陪审团听关键性的录音。
随即辩方律师团对福尔曼进行了灵魂三问:“你在预审时的证词是否完全真实?”
“你是否捏造警方的刑事勘查报告?”“你在此案中是否栽赃和伪造证据?”
面对这些问题,福尔曼选择拒绝答复对方的提问,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犯罪嫌疑人是拥有沉默权的,可以拒绝回答,但是警察却是“法庭的公仆”,是要为法庭服务的,他要求保持沉默的举动是绝对荒唐的。
因此,辨方律师随即指出福尔曼是一个“拥有种族灭绝政策的种族主义者,一个做伪证的家伙,是美国最让人讨厌的魔鬼。”
在这样的情况下,福尔曼的证据就出现了不可信的情况,检方就缺乏足够的直接证据。
因为美国法律中关于证据有一个规则: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食物里出现了一只臭虫,那就不用再去寻找第二条,而是把整个食物扔掉。
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够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是只要其中有一个证据是非法取得的,那么所有证据都将失去效力。
美国司法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疑罪从无”(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最终,在1.4亿美国人眼睁睁地看着下,由绝大多数黑人组成的陪审团在分析了113位证人的1105份证词后,审判辛普森无罪。
比较有意思的是,在辛普森案件结束后,洛杉矶地区的检察官是恼羞成怒,正式立案起诉福尔曼,福尔曼自然请不起天价辩护团,很快就因为伪证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在辛普森的审判结束后,美国出现了黑白分明的对立态度,一些白人妇女叹气说:“美国完了”。
而黑人集中居住区,则显得欢呼雀跃,欣喜若狂,庆祝自己获得了胜利。
事实上,说起辛普森一案的判决结果,根据当时的民调显示,有67%的人认为判决不公,5%的人表示不确定,只有28%的人认为判决公正(美国人口中,黑人比例惊奇地)。
不管是黑人或者白人,在后来都承认,假如辛普森是一个雇不起豪华律师天团的穷光蛋,那么他肯定要进监狱的。
这个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因为涉及明星杀妻,证据收集不规范,种族歧视,白人与黑人对立等等因素,而变得错综复杂,再加上辛普森拥有一个豪华律师天团,所以才逃脱法律的制裁,成为美国史上最大的谜案。
在逍遥法外后,辛普森在1998年2月的《风尚》杂志中接受采访说:“让我们假设我犯下了这个罪行……即使我真的这样做了,那也是因为我爱她至深,对不对?”
到2006年11月,辛普森还写了一本书叫《如果我做了》,在里面有一个假定自己招供的描述,当时出版商直接表示:“我相信这才是他真正的供词。”
除此之外,在2008年5月,辛普森的一位朋友称在辛普森审判后数周,曾在自己的家中抽了大麻后,向他坦白了作案经过:“如果她当时没有手里拿着刀出现在门口……她现在还活着。”
辛普森在2009年因绑架、武装抢劫等12项罪名被判入狱33年,目前还在服刑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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