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杨幂和陈伟霆合作的电视剧《斛珠夫人》上线,引起了广大剧迷的关注和热议。但其实这部剧背后还有涉及被侵权的官司。本期法先生(ID:faxianshengcom)就带大家回顾一下这起抄袭侵权案件,顺带讲讲网络侵权的相关知识。
2017年,风靡一时的热播剧作《楚乔传》(改编自《特工皇妃楚乔传》)可谓是赚足了观众的眼球,席卷了整个暑假,话题度讨论度都达到了空前的高度,这部剧是小说改编翻拍的古装励志青春剧,不管是演员演技,还是剧中情节都一时间受到广大网友的关注,对于最后的大结局很多人也是意难忘,男主角沉入湖中,生死未明,很多人遗憾不已,期待能够翻拍第二部,但是三年过去了,至今都没有任何动作,让不少网友难以忘怀。
由赵丽颖主演的《楚乔传》,原作者是萧湘冬儿,但该作品面世后,已被指抄袭8部其他作品,其中有作家萧如瑟的《斛珠夫人》,而原作者更控告对方侵犯版权,而萧湘冬儿则认为只是有千余字内容雷同,实属巧合。
萧如瑟发现《楚乔传》中确实存在不少与《九州·斛珠夫人》构成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内容。经她询问专业律师,认为这种行为严重超出了合理借鉴的范畴,已经构成了抄袭。于是萧如瑟开启了她的慢慢维权之路:
在2020年6月,《斛珠夫人》的拍摄工作进行得如火如荼,而当时女主角杨幂的造型已经出炉,但男装形象竟跟《楚乔传》的赵丽颖如出一辙,令赵丽颖粉丝大为不满。这两部作品背后的官司纠缠,还经过二审,终于在2020年6月落下尘埃。
2020年6月13日,《斛珠夫人》作者萧如瑟转发律师维权胜利微博,“谢谢法律为原创撑腰”, 并配流泪表情感叹“一切来得不易”。原微博容显示《斛珠夫人》诉《楚乔传》侵权成立,判定被告刪除《楚乔传》中侵权内容,出版社停止出版含有侵权内容的图书;被告连续十日在其官方微博潇湘冬瓜上向萧如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计费用近五万元。
连续10日让《楚乔传》的作者道歉其实就是《斛珠夫人》一方宣传自己的手段,趁此机会借一把《楚乔传》的热度,把自己即将推出的影视剧炒热。《楚乔传》的作者被证实抄袭《斛珠夫人》,对于《斛珠夫人》一方而言,仅仅5万元的罚款自然无法让《斛珠夫人》一方满意,毕竟5万元的罚款对于像《斛珠夫人》这样的大IP来说实在算不上什么,这样的惩罚对于《楚乔传》的作者而言也无关紧要,甚至可以说是不痛不痒。
而就《楚乔传》和《斛珠夫人》的口碑而言,潇湘冬儿出来道歉这件事也会给《楚乔传》抹黑不少。对于当时正处在筹备期的《楚乔传2》而言,这件事也会刷低大众对《楚乔传2》的好感度。
案情简介
黄珊珊(笔名为萧如瑟)是《斛珠夫人》的作者。2009年5月,赵娜以潇湘冬儿为笔名在“潇湘书院”网站开始连载发表《11处》,于2009年12月连载完结。2011年5月,《11处》出版发行。2017年5月,长篇小说《楚乔传》再次出版发行,该版《楚乔传》在2011年版《11处》的基础上增加了“番外卷 罂粟”“番外卷 江湖”。
原告黄珊珊起诉称被告赵娜的《11处》《楚乔传》剽窃了《斛珠夫人》的部分内容。
被告赵娜辩称,两部作品在故事背景、主题,人物设置、性格,情节、场景、语言风格以及小说题材、体量方面均有很大区别,被诉17处侵权内容无论在使用属性还是出处,都属于公有领域、有限表达、特定场景的经常性描写,并非黄珊珊独创,且被诉侵权内容总计约1000字,无论是在《11处》《楚乔传》还是在《斛珠夫人》当中所占比例均极低,并非作品的核心内容或基本内容,亦未形成独立情节或场景,属于思想范畴,故不构成剽窃和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黄珊珊系《斛珠夫人》的创作者,其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17处文字内容,融入了其独立的智力劳动,体现了其对于特定情节、意境、细节等的独特表达,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涉案17处文字内容亦构成文字作品。赵娜及世纪卓越公司虽提出黄珊珊主张的17处内容属于公有领域、通用、有限表达等,但未能提交有效反证,一审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鉴于赵娜多次在网络中提到其创作的《11处》《楚乔传》受到过“九州”和《斛珠夫人》的影响,结合《斛珠夫人》的发表时间、知名度及影响力等因素,故一审法院认定赵娜在创作《11处》《楚乔传》之前已经接触过《斛珠夫人》,具备“接触”的事实基础。虽然在个别用词、段落分布位置等方面进行了部分调整,但在具体描述中仍使用了与《斛珠夫人》中基本一致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故一审法院认定前述内容与《斛珠夫人》中相应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
另外,关于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还认为,著作权法相较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属于特别法,在同一行为适用著作权法这一特别法进行规制的情况下,不应再次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一审法院在前述已经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认定《11处》《楚乔传》存在对《斛珠夫人》中内容的剽窃,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况且,由于剽窃行为是将他人作品作为自己作品来使用的行为,本身即可能产生使读者误认作者的效果,故对该行为认定为剽窃,其中已经涵盖了对其误导读者方面的认定,因此对黄珊珊基于同一行为再次主张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再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认为本案中,黄珊珊主张权利的17处涉案文字段落虽然均为《斛珠夫人》的片段且较之全书篇幅相对短小,但均超出了字词的简单组合的程度,通过多种修辞手法对场景进行描写、对人物的情感进行刻画,融入了黄珊珊独立的智力劳动,体现了其对喻体的选择、对细节的设计以及对人物动态变化的安排,均构成独立的作品。
《斛珠夫人》17处涉案文字段落均有具体的表达内容,或对场景细节及变化进行描写,或对人物表情动作进行细节刻画,通过一定的修辞、比喻手法,描写了具体的情节故事内容,超出了惯常表达和公有领域的范畴,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赵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17处涉案文字段落非黄珊珊原创,系惯常表达或共有领域的内容,对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 赵娜(笔名:潇湘冬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珊珊(笔名:萧如瑟)
一审被告: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娜因与被上诉人黄珊珊、原审被告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凤凰文艺出版社)、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卓越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18)京0105民初5492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8月23日、2020年1月8日,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赵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晓燕、郭尚飞,被上诉人黄珊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韵、刘丹丹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赵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黄珊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有违公平合理。
1. 一审法院认定的17处相似之处要么属于同类文学作品中常见描写手法,并非黄珊珊所独创,要么属于公共领域、通用和有限表达,一审法院对独创性的认定标准过低,对构成剽窃的相似之处认定过于牵强。
2. 单独截取小说作品中的一部分不能成为一部独立作品而单独享有著作权,故黄珊珊主张权利的17处内容只是其作品《九州·斛珠夫人》(简称《斛珠夫人》)的组成部分,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17个单独的作品。
3. 判断两部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剽窃,必须将两部作品进行整体比对。一审法院认定构成剽窃的描写字数仅约千字,比重很低,并散见于《11处特工皇妃》(简称《11处》)和《特工皇妃楚乔传》(简称《楚乔传》)中,不可能构成《斛珠夫人》的基本内容或实质性部分,因此不应认定为侵犯黄珊珊的著作权。《11处》《楚乔传》是赵娜独立完成的百万字长篇巨制,故事和人物都是独立构思和创作,《斛珠夫人》也长达十几万字,1千字的相似文字不可能导致读者对两部作品产生误认。
4. 赵娜没有侵犯黄珊珊的著作人身权,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5. 一审法院判令停止销售《11处》《楚乔传》,显失公平,造成社会资源极大浪费。虽然黄珊珊的作品发表在先,但知名度远不及赵娜作品,尤其是赵娜作品改编成电视剧《楚乔传》播出后引起巨大反响,黄珊珊反而是通过赵娜积累起知名度,不仅不会给黄珊珊造成经济损失,而是增加其作品曝光度,提高其商业价值。即便赵娜行为被认定侵犯黄珊珊著作权,一审法院应当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公平原则,在已经判令赵娜承担经济赔偿的情况下,无必要判令停止销售已经出版的《11处》《楚乔传》。
被上诉人辩称
黄珊珊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黄珊珊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维持一审原判。
理由如下:黄珊珊主张的17处内容具有极高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是独立的作品。黄珊珊主张的是部分内容剽窃,与这17处内容占整部书的比例无关,赵娜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原告诉称
黄珊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 赵娜、凤凰文艺出版社、世纪卓越公司(简称赵娜等三原审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销售、传播含有剽窃及不正当竞争内容的《11处》《楚乔传》;
2. 判令赵娜、凤凰文艺出版社连续10日在赵娜的官方微博(微博名:潇湘冬瓜)上向黄珊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 判令赵娜、凤凰文艺出版社共同赔偿黄珊珊经济损失97 692元,其中著作权侵权部分与不正当竞争部分各占二分之一;
4. 判令赵娜等三原审被告共同赔偿黄珊珊维权支出,包括公证费4049元、侵权图书购买费用120.51元、律师费4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关于《斛珠夫人》创作出版等相关事实
二、关于《11处》《楚乔传》创作出版等相关事实
三、《11处》《楚乔传》被诉侵犯著作权的相关事实
四、《11处》《楚乔传》被诉不正当竞争的相关事实
五、世纪卓越公司销售《楚乔传》图书及电子书的相关事实
一审法院判决
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
一、赵娜立即删除《11处》、《楚乔传》中的侵犯《斛珠夫人》著作权的内容,凤凰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含有侵犯《斛珠夫人》著作权内容的《11处》《楚乔传》,世纪卓越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含有侵犯《斛珠夫人》著作权内容的《楚乔传》Kindle电子书;
二、赵娜连续十日在其官方微博(微博名:潇湘冬瓜)上刊登致歉声明,就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向黄珊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赵娜赔偿黄珊珊经济损失5000元;
四、赵娜赔偿黄珊珊维权合理开支44 169.51元;
五、驳回黄珊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查明
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黄珊珊明确其主张权利的是17处完整段落,其中的粗体字是为了便于法院比对以认定赵娜剽窃。赵娜坚持17处段落属于古风言情小说常见描写手法、非黄珊珊所原创的证据为一审阶段提交的比对意见,以关于序号17的对比意见为例:
“梦是人类常见的生理特性,梦见的事物总会林林总总,甚至周公解梦都有对‘梦里牵手’有所解答,更有《梦里也牵手》(阎维文)《梦里牵手都是你》(张杰)这样的歌曲。所以梦中牵手,梦想牵手,是常见的汉语表达,而非某一人独创。……诗词就有‘北望关山如铁,南写诗词几篇’(梦璟SAYA《崖山之前,江山一夜》)‘雄关漫道真如铁’(毛主席诗词《忆秦娥·娄山关》);莽原暮雪是常用客观场景描写汉语,早有‘我就把这莽原暮雪,水静寒波,青山荒漠,棹桨船歌,放与你面前’(《中华遗产》杂志)‘临渊羡鱼倒不如临渊吃鱼,莽原暮雪必定少不了孜然烤羊’(《天下3》游戏)的各种说法。该两个词都是公共汉语词汇。”
上述事实,有本院谈话笔录在案佐证。
二审判决
综上所述,赵娜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在网络环境下如何避免侵权?
由此案我们能看出人们对作品的版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维权之路举步维艰,从2017至2020年,三年的维权才平息此事。这是一个大众关注特别的案子,但它反映的却是普通现象,只有原创被法律严格保护,才能换取市场对创作的热情,才能有效保护原创作者的正当权益。
那么,在网络环境下如何避免侵权呢?
在互联网时代,人们不仅是信息的接受者,还成为信息的传播者,尤其是在社交网站和自媒体平台。人们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也许某些行为就构成了侵权。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哪些行为可能导致侵权?
上海大成律师事务所李伟华律师表示,互联网中的视频、音乐、小说及图片等除已过著作权保护期等情形外,基本都属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因此,在互联网空间,网民的很多行为都可能具有侵权风险。
如擅自修改甚至篡改他人作品并重新传播,可能会侵害作者的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将他人作品中的署名去掉重新传播可能会侵害他人的署名权;个人在直播网站中演唱某首音乐作品赚取“打赏”的,可能会侵害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等。
“普通网民需要提高自己的知识产权意识,树立‘知识付费’的理念。”李伟华建议,网民在获取信息并进行文化消费时,不要把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分享至互联网络,不要擅自修改、篡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网络传播,甚至不能将音乐、视频擅自分享至社交论坛、网盘等。
与此同时,网民不仅是信息的传播者,还成为内容的生产者。当下,每个人都可以在各个平台上传自己的短视频、音乐、图片等原创内容。此时,如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不受侵犯,也成为一项重要课题。
李伟华表示,如果个人的著作权遭到侵犯,首先可以通过公证或时间戳、检测软件等固定证据,其次应当根据注册信息、备案信息等锁定明确的侵权人。如果侵权内容是在互联网平台上,可以通过该平台的投诉通道进行维权,也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如文化执法大队等进行投诉,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提起诉讼等。
今日互动
在网络空间中,有关抄袭、侵权的事件不断,尤其在网络文学、视频、音乐领域。对于网络侵权,你如何看待?欢迎在下方留言区给我们留言!
-END-
部分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百度
编辑排版:李贝
★《布宫号》提醒您:民俗信仰仅供参考,请勿过度迷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