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害犯、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的区别

一般地,

实害犯、危险犯是一对,用来解决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所有的罪名,不是实害犯,就是危险犯。对实害犯来说,必须产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如果没有产生危害结果,就不构成犯罪。对危险犯来说,只要造成了某种危险(具体危险或抽象危险),不必出现实质的危害后果,就能成立犯罪。常见的实害犯,比如过失致人重伤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常见的的具体危险犯,比如放火罪、故意杀人罪等。只要造成了某种现实紧迫危险,就成立犯罪。常见的抽象危险犯,比如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驾驶罪等。只要造成了某种抽象缓和危险,就成立犯罪。

行为犯、结果犯是一对,用来解决犯罪既遂标准的问题。所有的罪名,不是行为犯,就是结果犯。对行为犯来说,行为实施完毕,危害结果立即出现,犯罪就既遂。对结果犯来说,行为实施完毕后,危害结果不一定马上出现,只有当结果出现时,犯罪才算既遂。常见的行为犯,比如强奸罪。只要实施了强奸行为,犯罪就既遂。常见的结果犯,比如故意杀人罪。虽然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但被害人并没有被杀死,犯罪属于未遂。

另外地,

预备阶段的预备犯和中止犯是抽象危险犯,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和未遂犯是具体危险犯,既遂犯是实害犯

立法规定,某个犯罪的成立只要求实施行为,没有将实害结果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这种犯罪称为行为犯。例如,非法侵入住宅罪,伪证罪。某个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实施行为,还要求实害结果,也即将实害结果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这种犯罪称为结果犯。例如,所有的过失犯。又如,丢失枪支不报罪、滥用职权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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