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店家服务给了差评
个人信息却被曝光
这该怎么办?
民法典有规定!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张某等六人因不满A公司提供的剧本杀游戏服务,在某网站发布差评。A公司遂在其微信公众账号中发布《澄清声明》,披露了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截图、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张某等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
张某等人认为A公司上述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名誉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起诉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
A公司认为,其发布《澄清声明》是为了交代服务过程,还原真相,以减少差评带来的不利影响,属于合理使用。监控录像用于记录店铺经营活动,且对张某露脸处打了马赛克;呈现的微信头像、微信昵称、微信号等信息无法识别张某等人,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未侵害张某等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A公司反诉,认为张某等人发布差评是滥用消费者权利的侵权行为,要求张某等人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法院判决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一、A公司立即停止在中公开含有张某等人画面的监控录像,删除可提供全程监控录像的表述以及张某等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
二、A公司通过发布致歉声明,向张某等人赔礼道歉;
三、A公司向张某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00元;
四、驳回张某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A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公开监控录像是否构成侵害隐私权,应根据录像地点及内容、使用目的、是否取得权利人同意等方面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旨在通过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从而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
消费者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批评、评论,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张某等人发布的差评系对剧本杀游戏服务体验的主观感受,涉及对游戏具体环节的陈述,不属于虚构事实。此外,网站评分高低不等同于社会评价的高低,经营者应理性看待网络排名。
此类侵权案件中,经营者通常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抗辩认为系对民事主体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但该条适用的前提是被诉行为属于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
就本案而言,A公司出于澄清恶意差评的目的公布案涉监控录像,本质上系为了减少差评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提升该公司的商业竞争力,以获取商业利益,故A公司发布案涉文章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而非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的行为,因A公司实施了侵害消费者人格权的行为,故依法判决A公司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综合:CCTV今日说法广州互联网法院
来源: 央视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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