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经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两男子冒充国家部级领导实施诈骗的案件,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和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和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被害人汪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相识,后被告人陈某某自称其姐夫韩某某系中央部级领导,可以帮汪某某争取到某项目工程,并以需要打通关系为由,要求汪某某预先支付100万元。2020年1月,汪某某遂两次转账57万元到被告人陈某某的银行账户。后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到南昌与汪某某见面,被告人韩某某得知汪某某在了解其身份情况,遂退还了50万元给汪某某并离开南昌,并告知汪某某,只要将100万元转给陈某某,马上就可以把事情办好。后汪某某分三笔陆续向被告人陈某某转账100万元,陈某某如数转至韩某某账户。后因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未去办理项目审批,汪某某要求退款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相继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部级领导,骗取他人财物10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次作用、坦白、积极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九江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九江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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