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子女遗产继承纠纷,老人去世五年后仍未安葬,法院这样判!(配偶子女父母遗产继承比例)

老人生前明明买有墓地,却因为子女的遗产继承纠纷,去世5年后仍未能入土为安。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老人的三名子女互相协商,协助将父亲骨灰安葬。

因子女遗产继承纠纷,老人去世五年后仍未安葬,法院这样判!

孟先生育有三名子女,阿丹、阿强和阿飞。2010年,孟先生花了十几万全额出资在佛山市西樵山福荫园购置了21号、22号两个双穴墓,在22号墓地安葬了其父母。其妻在同年10月份去世,孟先生在21号墓地安葬了其妻子,并计划自己去世后与妻子共眠于此。

2012年,孟先生去世,其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并结下心结。阿丹将孟先生骨灰暂放在福荫园,阿强手持墓位使用证书,双方争执不下,阿丹将阿强和福荫园公司诉至法庭。

阿丹诉称,墓地是父亲孟先生生前购置,阿强并未参与购买墓地,但为了便于管理,孟先生将墓地的产权和管理权放在儿子阿强名下。

在父亲长达3个月的住院期间,阿强一直拒绝看望,即使在弥留之际,其他亲属恳求阿强去看望,也遭到拒绝。阿丹说,父亲去世后,阿强对丧事和安葬事宜不管不顾,更不同意配合办理骨灰下葬手续。之后, 她找阿强单位的领导进行协调,阿强也不予理会,拖延至今未果,以至于父亲的骨灰一直存放暂放室未能下葬,为此,自己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阿飞对阿丹的诉请表示同意。

阿强辩称,让父亲的骨灰下葬是所有子女的心愿,也是自己的义务,但是姐姐阿丹强制留有父亲的骨灰,才导致无法下葬。福荫园辩称,根据登记资料显示,墓地购买人是阿强,本着对购买人负责的态度,在没有购买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不能变动该墓地的一切事宜。

法院认为,该案是因原告保管骨灰,被告持有墓位使用证,双方互不配合对方将骨灰下葬而引发的纠纷,双方对该争议的发生均负有责任。

法院认为,骨灰系死者亲友寄托哀思的载体,承载着死者亲属的精神利益,属于具有强烈社会伦理意义的特殊物。对于死者骨灰的安置,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下,应尊重死者的生前意愿,由权利人协商确定。

考虑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法定继承人在依法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亦应当履行其对死者的生养死葬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是死者的子女,是孟先生遗产的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故对死者孟先生均负有生养死葬的权利和义务,三人应当放下心结,互相协商,协助完成死者骨灰下葬事宜。

法院依法判决,阿丹、阿强及阿飞协助将孟先生的骨灰安葬于佛山市西樵山福荫园21号墓位,福荫园公司对此予以配合。笔者了解到,案件经过申请执行,目前墓园公司已配合原告将骨灰安葬。

【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云法宣

【校对】曹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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