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素昧平生的年轻人,因一场相约自杀而产生了命运的邂逅。到自杀地点后,一人反悔放弃,一人仍决心自杀。反悔者姚某帮助李某用绳子捆绑身体及石头,李某旋即跳湖自杀,因溺水而死。
姚某因故意杀人罪获刑七年,其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1
相约自杀:
一方中途放弃后帮助对方自杀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姚某(1996年出生)与被害人李某(男,殁年24岁)在案发前素不相识,两人因生活、心理压力等产生厌世的情绪,意图自杀。
2020年4月2日,姚某与李某通过网络结识并相约在广州市某水库自杀。4月3日,李某按照事先约定,打车从东莞前往白云区与姚某见面会合。
4月4日中午,二人共同在五金店购买绳子并前往目的地,但此时姚某已放弃自杀的念头,而李某仍决心自杀。4月4日20时许,在李某的请求下,姚某帮助李某使用绳子捆绑身体及石头后离去,旋即,李某跳湖自杀。
在明知李某自杀后,姚某未采取任何求助和救援措施,也未告知其他人。4月8日姚某应聘某公司工作,4月10日公安民警在该公司宿舍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李某可排除机械性损伤死亡,符合溺水死亡。
02
一审:因故意杀人罪获刑七年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无视生命权利及国家法律,帮助他人自杀,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情节较轻,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
姚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姚某明知其先行实施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李某产生死亡风险,但在李某自杀后未采取任何积极补救措施,酌情从重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七年。姚某上诉,提出原审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资料图
03
二审:参与协助自杀
放任死亡结果发生驳回上诉
姚某的指定辩护人认为,是被害人先发出自杀意愿并邀约他人参与,姚某有轻度抑郁、轻生念头,才答复被害人,自杀地点、方法是双方商量、选定,并非姚某故意或指定。姚某作为相约一方,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和行为。姚某多次供述曾阻止被害人自杀,但被害人执意自杀,姚某未能有效制止,不应成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对于上诉人以及指定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为,本案中,姚某曾与李某多次讨论自杀方式、主动提出自杀时间、地点,随后邀约李某到广州市会合并共同购买、准备绳子、石头等自杀工具,李某在姚某帮助下捆绑手脚后跳水,在明知李某不可能自救的情况下,姚某没有报警或自行施救,而是直接离开,放任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
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死者李某确有自杀的想法和行为,姚某虽未强制、教唆、诱骗李某自杀,但姚某参与并协助李某实施自杀,并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原审法院认定姚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根据姚焕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量刑并无不当。
2021年3月10日,广州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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