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名称 是公司名称,还是法人的名称呢
两个都对,法定名称就是公司的名称,法人就是公司。
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人们口中人称的法人,就是法定代表人,一般为董事长、执行董事等。
根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十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二节,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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