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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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笔者看到一则新闻: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报道,在科威特城,一名埃萨俄比亚籍的女佣,单手悬挂在窗外,无助地向屋内的女主人大声呼喊求救:“抓住我,抓住我!”但是她的雇主,一位科威特妇人,不仅没有伸出援手,反而拿起手机记录女佣坠楼的全过程。几秒钟后,女佣精疲力竭,从七楼掉落。不过万幸的是,她摔在了一个帆布篷上,她只摔伤了胳膊。事后,女主人将这个12秒的视频上传,当地警方迅速将该女主人逮捕归案,科威特公诉方对她提起公诉。

这让我不禁想起同样一则新闻:据泰国网友称,他的一位朋友酒后不慎跌入河道,由于不会水性,只能在水中挣扎。路人看后纷纷拍照而不救人。警察到场后,该河道被围得人山人海,但无人救援,落水者趴在河道中,当场死亡。

看到这些新闻,想必大部分人会感觉人心冷漠,社会无情,认为围观者应当受到道德谴责。的确,该案中女主人举手之劳便可救助女佣,她却置之不理,这是人性的丑恶的一面。所谓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无论是否具有作为的义务,在无助面前,我们都应当伸出援手,做一个人之所以为人的本分。否则,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德国某大公司经理赶时间开会,在开会路上看到一起车祸,他下车察看并报警后离开,等警察赶到车内一名女子已死亡,经法医报告表明,该女子是因遭驾驶台挤压而死,如果当时那位经理及时帮助该女子,她就有生还希望,这位倒霉经理被以不作为以及非故意杀人罪被刑事及民事起诉,入狱2年并罚款。

德国埃森市一位82岁的老人在ATM机前摔倒,先后有四个人经过但都对其无动于衷,最后老人虽然得到救助,但为时已晚不幸身亡。事后,警方表示,这几个人见死不救构成犯罪,已发布通缉令,将尽快实施抓捕。

由此可知,国外与我国不同的是,见死不救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遭遇牢狱之灾。为什么在刑事立法上的差异这么明显呢?

在这里,就不得不提到一条关于见义勇为的免责法律:撒玛利亚好人法。该部法律的宗旨就是:打消我们施救的顾虑,而惩罚那些见死不救的人。

撒玛利亚好人法是一系列法律的统称,它的建构来源于《圣经·路加福音》中的一个寓言故事:

《圣经·新约·路加福音》第10章记载,一个人从耶路撒冷到耶利哥去,途中遭强盗抢劫,连衣服都给扒光了,被强盗打个半死丢在路边。

过了一会儿,一个祭司路过此地,看到了躺在路边的这个人,但他没停下来施救。又过了一会儿,来了个利末人,照样从他身边走了过去。 来了一个撒玛利亚人动了悲悯之心,停止赶路,走上前去给他包扎伤口,用毯子把他裹好,扶他骑上自己的牲口,在附近找了一家旅店住了下来,精心照料他。

第二天,撒玛利亚人见他伤势好转,自己才肯离开。临走时,他拿出二钱银子交给店主,托付他好好照顾伤者,超过的费用他回来必定还上。

基督精神鼓励我们“爱人如己”,希望别人对自己怎么样,自己就要对别人怎么样,也就是换位思考。这个故事引导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是自己被强盗暴打后丢弃在路边,是不是希望得到路人的救助?如果自己希望得到救助,那么碰到别人被打伤,就应该走上去帮助别人,不要瞻前顾后过多地考虑个人私利。

这个故事,蕴含着很多伦理和法律之间的纠葛。有人谴责祭司和利末人的自私和冷漠无情,但也有人对他们的不作为表示理解,他们认为也许这个躺在路边的人是强盗的同伙,引诱好人上来救助,然后,埋伏在周围的强盗再一拥而上,抢劫好人。也有人认为,如果这个撒玛利亚人不懂急救知识,外行的救助会加重伤势,反而害人家。

鉴于这种伦理与法律的冲突,很多国家立法,对公民的这种救助行为进行规范调节,打消我们施救的顾虑,惩罚那些见死不救的人,这样的立法统称撒玛利亚好人法。

如德国《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就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这部法律表明,在有人受到伤害时,周围其他人必须施救,如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够,都将视为违法,而且,更让国人难以理解的恐怕是,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居然包括欧盟以及瑞士等国家。也就是说。一个德国人在这些地区,如果见死不救,他回到德国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部法律规定:除了完全漠视外,还包括不及时报警、不给予完全救助、不按专业救助人员要求协助等均属“不作为”。

美国明尼苏达州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当事人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的救助,以犯罪论处。还有一些州规定,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疏忽罪。

如果一个人没有受过专门训练,原则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轻易动手,但必须要打急救电话。

在欧洲,见死可不救的前提,是不得危害施救者安全。义务协助处于危险中的人是近年来法国和比利时的趋向,并扩展到高度均一的欧洲法律之中。在欧洲不少国家,对于不负法定职责的普通人来说,“见死不救”的确是一种“罪与罚”。

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新增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的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在欧洲的其他国家,如挪威、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国的法律也规定,任何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具有营救危难的法律义务。在上述国家规定“见死不救罪”时,无一例外地都有着大同小异的前提性限制:救助他人对自己或者第三人并无危险。

之所以法律要为对“见死不救”的法律非难设置这样一个“天条戒律”,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即法律从来都不能强迫互相之间不负法定救助责任的当事人之间,以牺牲一方当事人安危为代价来救助处于危险境地的另一方。

看到这里有人可能会说,“这不是逼着人去见义勇为么?所谓的选择自由呢?万一我自己受伤或是被讹钱了怎么办?”重点来了,德国法律还规定,在紧急救助中,如果因为救助人员的不专业、或者其他无意行为造成二次伤害或者救助时产生的财产损坏将免除法律责任。

同样在德国,邻居的小孩被发现一个人对着窗户大哭,其他人敲他们家门,无人应答,众人破门而入,发现孩子的母亲已经昏迷。后来房东要求破门的赔偿,被法院依照这款法律条款驳回。而且,德国有个法定事故保险,因为救助他人而造成救助者受伤或损失,都是可以赔的。

在美国,见义勇为的免责条款更加让好人放心。2004年,一位名叫亚历山德拉德的女子驾车撞上电线杆,在汽车可能爆炸的情况下,她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后被一位名叫丽莎的女子救出。由于丽莎没有专业施救技能,导致亚历山德拉德车祸后瘫痪。2008年,亚历山德拉德将丽莎告上法庭,称丽莎要对她负责。加州议会对此做出了反应:2009年,以全票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条款规定如果发生因救助者的疏忽、过失导致被救助者受到伤害的情况,救助者可以免责。

新加坡的法律规定更为严厉,被救反污蔑他人者则要对救助者进行赔偿。对于见义勇为,新加坡法律则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若事后诬赖救助者,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

实际上,在新加坡,还有一些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专门提供帮助保护施救者免于诉讼之苦,比如保护医护人员的协会等,它们都是基于在无重大过失时保护施救者的理念。

以上可知,在国外见死不救会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在我国见死不救是否也会构成刑事犯罪?当前,我国法律规定对有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或因先行行为而产生的救助义务, 在我国,见死不救也可能构成犯罪,具体则需要符合以下三方面的条件:

(1)必须有作为的义务

基于法律法规产生的救助义务。如,父母见孩子处于危险状态具有制止危险发生、救助孩子的义务能够救而不救,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间接犯罪);但是路人发现火灾不及时报警,并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救助义务。如,在公共场所发现弃婴不救助不构成犯罪,但是将弃婴捡拾回家后,便有了对其抚养照顾的义务,如果再对其进行丢弃就构成遗弃罪。

基于职务或者业务而产生的救助义务。如,医生在上班时间对病人有救助义务,但如果在医生的下班休息时间,他便没有救助义务。

在自己支配的环境下发生的危险具有阻止义务。如,佣人在自己家中突发疾病,主人就有救助的义务。

对于自己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有防止义务。如,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有救助被害人的义务。但是恋爱中对一方自伤自残行为,另一方则没有阻止和救助的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特征及其来源说明,仅仅是道义道德上的义务不能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所谓道德义务是指虽然该义务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但是基于一定事实形成了社会上通常认为的对危险应当予以共同承担,相互照顾的关系,因而在对方发生危险时,应当具有为对方排除危险的作为义务。就目前刑法学界通说而言,不认为道德义务是属于作为义务的来源,也不应当对义务的理解过分扩大化,造成实践与法律规定的脱节。

(2)必须有作为的可能

负有救助义务的人,必须有能力进行,“法不强人所难”,如果义务人没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会对其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其不作为时便不构成犯罪。

(3)必须有危害结果发生

不作为犯罪要求与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即不作为犯罪所产生的危害结果等同于作为犯罪产生的危害结果。不作为犯罪要求有特定结果发生,如果根本没有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也就没有法益受到侵害,没有必要评价不作为行为。

综上,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应当救助而不救助,则就会构成刑事犯罪。如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关于遗弃罪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上法律规定都是约束的与受害人有一定关系的的人,而路人甲并不受法律约束。

我国法律虽然在见死不救的要求上没有严格限制,但在保护施救人上法律、法规有进一步完善,

如2017年3月份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017年3月18日,公安部官网发布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包括一系列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权益保护条款,包括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应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

意见稿中,“见义勇为人员”被界定为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其中还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可享就学照顾;在权益保护方面,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有固定收入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等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先行支付,并有权依法追偿;其余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其目的都是倡导社会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风尚,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距欧美等法治水平较高的国家相比,我国法治水平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正如徐光华教授的一段玩笑话所说,在 我们看到有人在我们的居所内摔倒我们应该去救助,几十年后,我们看到有人在路上摔倒我们应当去救助,上百年后,我们听到五里地外有人摔倒,我们也应当打辆车去救助,这正是我国道德与法治发展的方向。

社会是由我们每一个普普通通的人组成,但和谐社会的构建不只是需要公民具有一颗“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善心,更需要国家健全完善的法律做保障。在他人有生命危险的极端情况下,任何一个旁观者都不应无动于衷、毫无作为。文明的社会不该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后再流泪,也不该让见死不救者安然而过……

作者: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冠文刑辩团队成员 陈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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