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旅游诈骗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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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近年来,针对波兰游客的旅游诈骗案件数量有所增加。这些诈骗行为包括各种手法,从街头小偷到精心策划的骗局。为了保护游客并防止进一步的诈骗,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至关重要。

常见诈骗手法

  • 街头小偷:小偷在拥挤的旅游区寻找机会窃取游客的钱包、手机和其他贵重物品。
  • 出租车诈骗:无证出租车司机收取过高的费用,或者将乘客带到错误的地点。
  • 兑换货币诈骗:兑换处提供不利的汇率或用假币欺骗游客。
  • 住宿诈骗:在线预订的住宿不存在或与广告描述不符。
  • 导游诈骗:无证导游提供虚假信息或索要过高的费用。
  • 纪念品诈骗:游客购买看似正宗的纪念品,但实际上却是赝品或质量差。
  • 餐饮诈骗:餐厅添加未经要求的项目或收取虚假费用。

高风险地区

  • 华沙老城区
  • 克拉科夫老城广场
  • 弗罗茨瓦夫市场广场
  • 格但斯克长码头
  • 波兹南旧市政厅

预防措施

游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防止旅游诈骗:

  • 提高警惕,注意周围环境。
  • 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并使用隐蔽的钱带或腰包。
  • 只使用有执照的出租车公司。
  • 在信誉良好的兑换处兑换货币。
  • 在预订住宿之前仔细阅读评论。
  • 聘请有执照的导游,并提前商定费用。
  • 仔细检查纪念品,并仅从信誉良好的商店购买。
  • 在餐馆用餐时,仔细检查菜单和收据。

应对措施

如果遭到诈骗,游客应采取以下措施:

  • 立即向警方报案。
  • 收集证据,例如收据、电子邮件和目击者证词。
  • 联系信用卡公司或银行报告欺诈交易。
  • 在社交媒体上发出警告,防止其他人成为受害者。

结论

波兰旅游诈骗既给游客造成了损失,也损害了该国的声誉。通过了解常见的诈骗手法、高风险地区和预防措施,游客可以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当局同样需要采取严厉措施打击欺诈行为,并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可以减少波兰旅游中的诈骗事件,确保游客的安全和愉快的旅行体验。

波兰旅游诈骗案例分析报告

有没有人有旅游管理学的案例分析的 呢!!!急急急

撰写法律案件分析报告可以按照以下方法:

首先应当介绍案件情况,其次可以对案件进行法律上的分析,然后把法律依据专门列明,在法律分析中可以对法律依据第一二三进行引用。最后是总结性的判决结果,并可以对判决结果进行小结。

在办案中会出现很多有争议的案件,法官与检察官、律师对案件有着不同的认识、处理方式也相差甚远。甚至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此类案件都存在着不同认识,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

撰写这类案件主要目的是想通过讨论,形成共识,更好地处理这类案件。 撰写此类案件首先应当起一个能够概括争议问题的题目。题目应当简短明确,直接点出案例分析的实质问题。切忌题目过长或者不明确,使人读后不知所云。

第二,写出要旨。要旨应当是对最后的结论总结性的归纳。文字一般控制在150字左右,用简洁的语言,明确的观点概括出规则意义的结论。

第三,叙述案件事实。在正文中应当将有争议问题的事实完整叙述清楚,特别是有关决定案件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的细节事实问题叙述清楚,以免让读者读后生产误解或者被误导。

第四,对不同观点及理由进行全面介绍。这里的不同观点一般是指主流观点,而不是将所有的不同观点一一列上。

在介绍不同观点时,一定要与提出此观点的文章或者书籍进行核对,不要断章取义,更不应歪曲他人的观点。此外还应标出出处,以便编辑或者读者查找、核对原文。

第五,论证。

一是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的含义,若对法律条文理解上存在分歧的,运用解释法律的基本方法,如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等方法,来确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的含义、适用范围适用及条件;

二是,结合不同观点从学理上分析的立法的本意,以及法律条文本身是否存在漏洞,是否需要修补等等;

三是,涉及其他法律的,还应论述清楚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包括是否存在冲突等问题);

四是,涉及到历史、文化、经济、风俗传统等问题的,亦要从这些角度并根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例如,涉及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案件,就应根据当时的土地制度和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分析;

五是不同处理方式的社会效果等等。

若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存在分歧的,还要从有关证据规则的原理分析庭审调查中,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效力,根据有效证据,按照认定证据的规则确认案件事实。

例如,在撰写《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的能否认定为工伤——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诉案评析》中从《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诉讼中的举证范围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而得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在法理论述中,不少同志喜欢用比较法分析论证。比较有三种比较方式:一是用外国的法律与国内的法律进行比较,解决法律漏洞问题。此种方法对拓宽思路,找到更好的处理路径是很有帮助的。

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法律体系不同,因此在介绍外国法律时,一定要介绍清楚制定相关规定时的社会背景,该规定的含义、适用范围及条件,适用的社会效果等背景情况。否则,难以进行比较,难以预料将外国的法律规定移植到国内是否存在水土不服等问题。

二是用国外发生的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与该争议案件进行比较。使用此种方法时,一定要将外国的类似案件的案情介绍清楚,是否真的与争议案件相类似, 还应将该国的国情及风俗习惯等问题介绍清楚,因国情不同,风俗习惯等不同,国外的处理方法就很难借鉴。

三是用国内其他法院类似的案件处理情况的利弊进行比较,从中找出对争议案件处理的最佳方式。在这里需要注意,国内幅员辽阔,各地方的经济、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等多有不同,分析时不能忽略上述因素,否则南橘北枳。

对争议案件一般应当提出自己的结论性意见,不能没有结论或结论含糊不清。实在难以得出肯定性结论意见的,也应提出倾向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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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实训”参考

第一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一、旅行社的设立

1.(1)Y旅行社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处罚依据是《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的分社和服务网点的不同可列表比较如下: 不同点 分 社

服务网点

设立地域

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只限设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

的行政区划内

经营范围

可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但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仅限于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设立资金 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需增加质量保证金5万,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需增加质量保证金30万

无资金要求

管理制度

与设立社统一人事、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与设立社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2.(1)ABC (2)ABC (3)ABC (4)AB 二、旅行社的经营原则及经营规则

1.(1)本案是一起严重的甩团事故,市旅游局对旅行社处以25000元的罚款,其依据是《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即,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依据《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规则包括如下几条:不得做虚假的广告宣传,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内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

2014年度细分行业报告汇集 制造行业报告 互联网行业报告 农林牧渔行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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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地区旅游,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介绍和安排含有违法内容的旅游项目,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提供服务或进行业务合作应签订合同,应选择有资质的旅游辅助服务者等。

2.(1)B (2)D

3.(1)BD (2)ABCD (3)ABCD 三、旅行社的管理

1.(1)F旅行社有以下违规行为:○1未与聘用的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2聘用了未

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的导游人员;○3提供的导游服务不达国家标准(不讲解或讲解差);

○4缩短游览时间;○5欺骗游客购物。

(2)F旅行社应赔偿游客的损失,但仅限于导游服务费和在增加的购物点里所购物品的价款。洪某要求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诉求得不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3)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A (2)C (3)B (4)D (5)B 3.(1)ABCD (2)ABC 四、旅行社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1)G旅行社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宾馆在卫生间张贴着“小心滑倒”的提示语,已经履行了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并无过错。 原告范女士系成年人,在其淋浴时自身应有安全保护意识,应注意防止因滑湿而摔倒,其摔倒与自身主观过失有关。再次,G旅行社严格按照双方所签的旅游合同履行自身义务,而且领队服务也很周到,并经常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已履行了安全提示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范女士虽是在G旅行社安排的宾馆内洗澡摔倒受伤,但伤害是其自己不小心的结果,与旅行社无关。 原告范女士称是为接导游叫早电话而摔倒,但没有证据证明,法庭难以认定其损伤与导游服务有关。

(2)基于上述原因,本案旅行社不存在过错,范女士受伤与旅行社无关,故法院应驳回原告范女士的起诉。范女士如不服判决,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1)A (2)C 3.(1)ABD (2)ABCD

第二章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一、导游人员概念

1.旅行社的说法错误。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是接受旅行社委派的人员。 导游的工作行为应视为旅行社的行为,旅行社应对此负责。

2.A

3

3.ABCD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1.(1)从事导游工作必须取得导游证,只有导游资格证而无导游证是不可以从事导游工作的。

(2)本案“导游”的行为属于无证导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无证导游要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布,给予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C (2)A (3)D (4)A (5)D (6)B (7)C (8)A 3.(1)ABCD (2)ABCD (3)ABCD (4)CD (5)ABCD (6)ACD (7)AC 三、导游人员计分管理与年审管理

1.(1)王某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2)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3)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予以一次扣除6分。在年审时,一次性扣除6分的,要给予警告批评。

2.(1)C (2)D (3)C (4)A (5)B (6)A 3.(1)BD (2)ABC (3)AC 四、导游人员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1)1)导游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2)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二十三条规定,导游向游客兜售物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会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3)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一次性扣除8分;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一次性扣除6分。累计扣达10分,暂缓通过年审。

(2)1)不属于。如果是旅行社的决定或者其他外部作用影响,致使导游人员中止导游活动的,不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擅自中止”,因为擅自中止还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即必须是彻底中止。这里说的“彻底”中止,是指导游人员彻底放弃了原来的导游活动。如果导游人员某种原因,暂时放弃了正在进行的导游活动,待该原因消失后又进行导游活动,这是导游活动的中断进行,而不是导游活动的中止。

2)在案例中,导游还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

4

例》对于导游职责的规定。

(3)1)导游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机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可以行使调整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但是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2)导游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关于不得擅自增加旅游项目和禁止欺骗游客消费的规定。

2.(1)B (2)B (3)B (4)D

3.(1)ABD (2)ABCD (3)ABCD (4)ACD (5)ABD (6)ABCD 五、领队人员管理制度

1.安**没有要求接待社导游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未制止导游的前述行为。

根据《出境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领队安**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吊销其领队证。

2.(1)B (2)C (3)C

3.(1)ABCD (2)ABC (3)ACD (4)ABC 第三章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一、旅游合同的订立

1.(1)应该承担。因为《合同法》规定,“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旅行社的行程表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缆车费用的表述存在歧义,依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规则,旅行社应该支付游客乘坐缆车的费用。

(2)该条款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老人加收旅游费,属于不合理地加重老年人的责任,因此无效。

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六条: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社应返还增收的费用。因此旅行社应返还多收的300元。

2.(1)B (2)C (3)B 二、旅游合同的效力

1.出境游目的地是由我国政府和目的地国家共同协商确定的,旅行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该旅行社虽然具有经营出境游资格,但北美国家当时尚未对国内公民开放旅游业务。旅行社和肖先生等人签订的旅游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该旅游合同当然无效。

2.D

5

三、旅游合同的履行

太原某旅行社的做法没有违约。因为《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太原某旅行社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四、旅游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1)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五条也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2)旅游者王某的损失应由北京F旅行社赔偿,北京F旅行社赔偿后再向广西H旅行社追偿。

五、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有关证明。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B (2)C (3)B 第四章 旅游出入境管理制度 一、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管理制度

1.(1)B (2)C

2.(1)ABCD (2)ABCD 二、国内旅游者出境旅游管理制度

1.(1)C (2)B

2.(1)ABCD (2)BC

三、出境旅游组团社和旅游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波兰旅游诈骗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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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市公安局拒绝李某出国申请的做法完全合法,根据我国《护照法》规定,在国外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的人员,公安机关在其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2)李某可在限制出国处罚期满后重新申请护照。 2.CD

第五章 旅游交通管理制度 一、旅游交通运输合同

1.(1)铁路部门应当给予退票,并退还王某全额票款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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