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护士杀医生案(桂林医院院长挨抓)
吴迪 覃钰钰/九派新闻
连日来,桂林一医生涉嫌猥亵患者被曝光。
在微博等社交平台上,受害人郑虞美(化名)称,其手上掌握的录音证据显示,施害人有完整承认侵害过程、犯罪动机和道歉,分别触摸触碰了胸部和下体隐私部位。
警方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已刑事立案,并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目前,桂林市妇幼保健院(桂林市妇女儿童医院)已在官网和公号下架涉事医生程某英的简历和宣传文案。
该案件受到媒体关注,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发表评论称,医生宣称“长得像前女友”,是一个老掉牙的搭讪套路。还提出到酒店看望女患者,到底是想干什么?医者“狼心”真不能忍。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发表评论称,对“色狼医生”理应终生禁业。并非所有的医生都是“白衣天使”,也可能有“恶魔”。桂林市妇幼保健院的急诊科主任程某英,就是其中的一位。
评论称,程某英的猥亵女患者行为(尚未排除其有无猥亵其他患者的情况存在),无疑属于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且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他显然已不适合在医疗行业从业。为纯净医生队伍并警示类似恶劣行为,不妨从程某英开始,树立一个对“色狼医生”终生禁业的标尺。
左上角即为犯罪嫌疑人程某英。图/受害者提供
1
典型医患型性侵害案件,
利用职务乘人之危
吕孝权(律师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医患型性侵害案件,涉案医生没有采取传统意义上的直接肢体暴力手段,而是利用其医生的特殊职权便利,乘人之危,以检查治疗为名,涉嫌对被害女患者实施强制猥亵犯罪。
被害女患者在此过程中基本上处在一种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心理状态中,非典型性和软暴力性是本案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直接肢体暴力手段性侵害的突出特点,司法实践中容易被忽视。
这就要求办案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透过现象看到背后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本质。进而依法办案,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2
除刑事责任外,
或被终身禁止从事医疗活动
李长青(律师 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主任)
我觉得在医师职业里,应当借鉴侦查机关讯问的方式,要求两个人,至少要有一个护士或者其他什么人在场,特别是异性之间的这种诊疗活动,这样可能会更安全一些,对患者或者医生本人都是一种保护。
另外,嫌疑人还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有关禁业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37条之一的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医生这个职业是非常特殊的,因为他直接接触患者的人身,那么在触犯人身权利保护方面的罪名之后,他就应该被执行这个禁业的规定。其职业对自身的自律性要求是非常高的,所以禁业规定也是合理的。
刑法第37条之一,它其中还有一个第三款,就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师法第58条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也就是说,程某英有终身被禁止从事医疗活动的可能性。
3
被侵犯不是受害人的过错,
勇敢揭发不仅是保护自己利益
张荆(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通常来说,发生猥亵行为是在相对隐蔽的环境中,且具有突发性与瞬间性,这就导致受害方取得证据会存在极大的难度。
但是,从致害人的角度来说,通常犯了错误的人会心存忐忑。在此时,建议受害人第一时间积极地与致害人进行对话,以有形的形式,通过录音、微信将对方的犯罪事实固定下来,尤其责令其进行严肃道歉。
对于受害人来说,发生此类事件,心理上会存在极大的恐慌、羞耻感,往往会选择逃避心理,不能够马上勇敢地面对致害人,那么取证的时机就非常容易丧失。所以,还是要鼓励受害人被侵害后,第一时间与致害人进行明确的对峙。
在取证的内容上,要详细描述事件的经过,比如猥亵过程中究竟是触摸哪里,触摸了几次,什么样的方式触摸等等这些细节。对于受害人来说,面对陈述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但是想到可以保留固定这项证据,接下来就可以追究致害人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相信受害人能鼓起勇气面对自己受伤害的事实。
另外,最后还想对受害人说几句,被侵犯不是受害人的过错,能够勇敢揭发致害人的犯罪行为,保护的不只是自己的利益。如果遇到的致害人是一个娴熟的,尤其利用一定的职业身份,或者是长辈身份,这样特殊的地位,隐蔽的方式去犯罪,那么很可能类似于蟑螂效应,就是当发生了一件事情,很有可能在隐蔽的情况下,已经有无数个受害人由于羞耻感,或者没有证据而未能成功地去主张权利。
所以,受害人勇敢举起法律武器,于自己于他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更是以法律的惩处告知侵害人,必须为无视妇女权利而做出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4
医生利用患者对其职业的信任及服从,
满足自己性欲望
邓千秋(律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强制猥亵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
所谓“强制”,既包括使用暴力手段,也包括使用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只要违背他人意志,即可视为“强制”。
女子处于患病状态,该医生利用女子对其职业上的信任和服从关系,对女子的隐私部位进行触摸以满足自己的性欲望,属于以“其他方法”进行的强制猥亵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罪的刑期一般是拘役或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进行猥亵行为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量刑幅度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
可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蓝天彬(律师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猥亵是指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包括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本案中,程某英医生右手伸进去触摸隐私部位,属于猥亵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类案件有可能发生在私密空间,有一定的取证难度,要结合是否有监控录像、是否有痕迹或伤情,是否有电话录音或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综合加以认定。
6
反复的与患者私密部位接触,
显然与一般诊疗行为不同
钟磊(律师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猥亵行为,是要具有性的意义,侵害了他人的性自主权。郑女士称程某英把听诊器伸进她的衣服,右手伸进去触摸隐私部位,这在一般情况下肯定应属于性接触的行为。
但是,程某英系执业医师,其在给患者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实施的类似行为,是否有猥亵的性质,则需要进一步判断。
因为,在正常的诊疗检查行为中,医生也有可能需要接触患者的生殖器等隐私部位,如果将这种行为一概评价为猥亵,显然不当。
所以,如果程某英在实施诊疗行为的过程中,只是短暂的、一次性的或者是借助医疗器械接触了郑女士的隐私部位,就不应该被视为猥亵行为。
目前程某英已被警方以涉嫌强制猥亵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应该是根据当前的证据,警方认为程某英对郑女士实施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一般的诊疗检查的范畴。
程某英把听诊器伸进她的衣服,右手伸进去触摸隐私部位。这种长时间的、反复的与患者身体甚至是隐私部位的接触,显然与一般的医生诊疗行为不同。
而且,程某英在“诊疗”的过程中,还加了郑女士的微信,第二天一早还致电给郑女士,称郑女士长得非常像他前女友,想到酒店来看望她,也显然与一般的医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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