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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布达拉宫门票价格为每张150元,门票包含布达拉宫、金殿和大昭寺三个景点。布达拉宫是国内唯一的藏传佛教宗教和政治中心,是世界文化遗产。金殿是布达拉宫的主殿,是西藏最大的木结构建筑,内部供奉着佛祖释迦牟尼。大昭寺是西藏最重要的寺庙之一,也是世界文化遗产。游客可以在这里感受到藏传佛教的神秘和庄严。

在日常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通过向参团游客了解参团费用,对比游客提供的行程单,怀疑此旅游团队涉嫌“不合理低价游”。经查,大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地接社,接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山东旅游团队情况属实。

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给予大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停业整顿2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网络招徕、旅游推广、旅游攻略

沈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百度平台推广旅游产品,以旅游攻略、游记的形式推送“旅游客服”联系方式和微信号,将旅游者引导至“旅游客服”后,提供包价旅游产品订购服务。先后推广旅游线路8条,点击量45万余次,获取违法所得6652.21元。

在此案的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另一家旅行社有限公司,同样存在类似的违法行为,已另案查处。

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法责令沈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652.21元,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企业负责人3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案查处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另一家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78.89元,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企业负责人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网络招徕、朋友圈、出租出借资质

韩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布旅游产品信息,招徕2名游客购买“华东五市双飞六日”旅游产品,并收取团款2500元,随后以1960元将2名游客转卖给无业人员索某,获取违法所得540元。

在韩某协助下,无业人员索某以辽宁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游客签订了旅游合同,并自行联系地接社,支付2名游客的旅游费用1920元,获取违法所得40元。

辽宁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将该公司的旅游合同提供给无业人员索某使用,准许无业人员索某以该公司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构成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法责令韩某、索某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40元和40元,分别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法责令辽宁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企业负责人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网络招徕、自建网站、户外

刘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自建网站“某户外旅行”发布“行摄云南”、“多彩贵州”等7条旅游产品信息,累计招徕游客183名,为游客提供交通、住宿、景点门票等旅游服务,获取违法所得1368.6元。

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责令刘某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68.6元,并处7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网络招徕、短视频、自驾游

吴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动力出行自驾俱乐部”名义,通过抖音短视频平台发布“沈阳至西藏旅游团”招徕信息,招徕并组织5名旅游者自驾前往西藏旅游,行程中为游客提供布达拉宫、纳木错等景点门票及餐饮、住宿等服务,获取违法所得5000元。

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法责令吴某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会销、招徕

东港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元宝分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组织旅游产品推销会,招徕百余名游客,现场推销赴海南、大连等城市的多款包价旅游产品,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调查。经查,7、8月期间,该公司曾免费组织300余名游客赴大连开展旅游活动。

丹东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责令东港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元宝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1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企业负责人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核实,本案中涉及的东港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其组织旅游活动的违法行为已另案查处。

东港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依法责令东港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企业负责人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网络招徕、朋友圈

李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谎称是辽阳天意旅行社(已注销)工作人员,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旅游产品,招徕4名游客购买“古韵滦州2日游”,并以“卖人头”的方式将4名游客转给秦皇岛某旅行社履行旅游服务,每人抽取20元提成,获取违法所得80元。

辽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责令李某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0元,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营业部、招徕、一日游

鞍山市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营业部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宣传单招徕游客,招徕并组织16人赴鞍山市玉泉庄园开展旅游活动,每人收取团费30元,共计收取480元。

鞍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责令鞍山市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营业部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企业负责人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招徕、一日游

锦州某旅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宣传单招徕游客,先后招徕并组织90余人赴盘锦北旅田园、北镇温泉开展“一日游”活动,获取违法所得212元。

锦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责令锦州某旅游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12元,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企业负责人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分公司、会销、招徕

大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金州分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会销的方式招徕游客,办理会员,购买各款旅游产品。共吸纳会员19人,累计金额61000元,执法人员已责令其退还会员费用。为吸引更多会员购买旅游产品,该公司还曾组织19名游客赴大连复州湾海盐世界开展旅游活动,每人收取100元,共计1900元。通过办理会员、组织旅游活动共获取违法所得1000元。

大连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依法责令大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金州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企业负责人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网络招徕、朋友圈、户外

孙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东港户外俱乐部”名义,利用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发布旅游产品,招徕游客30名,组织游客赴本溪水洞开展一日游,每人收取150元,共计4500元,获取违法所得300元。

东港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依法责令孙某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

网络招徕、微信群


盘锦布达拉宫门票价格为50元/人,游客可在景区内欣赏到藏式建筑、佛教文化、美丽风景等。如果你想深入了解藏式文化,不妨前往盘锦布达拉宫一探究竟。记得带上相机,留下美好的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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