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纠纷用胶带将两女孩的双手双脚捆住,一男子非法拘禁获刑
近日,广东省一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罪的案件,一男子被告人李某因感情纠纷用胶带将两女孩的双手双脚捆住,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9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因与被害人彭某某的感情纠纷,来到被害人彭某某和黎某某合租的位于佛山市的出租屋等待彭某某。次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彭某某和黎某某一回来,被告人李某就拿出水果刀威胁彭某某和黎某某不要叫喊,接着使用透明胶带捆绑了彭某某和黎某某的双手双脚,并封住两人的嘴巴,还将彭某某和黎某某的手机砸到地上摔坏(均无法核价)。一个小时后,彭某某提出想去洗手间,李某便用水果刀割开彭某某嘴巴和手脚上的透明胶带,后在彭某某的求情下,李某也用水果刀割开了黎某某嘴巴和手脚上的透明胶带。
后黎某某趁李某入睡之机用李某的手机给其朋友发微信求救。当天10时许,被害人的朋友来到出租屋并报警,后民警来到现场将李某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黎某某的损伤未达轻微程度。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以案释法】这是一起非法拘禁罪的案件。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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