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罗门教种姓制度的分类 印度婆罗门种姓有哪些?

1、婆罗门:印度婆罗门教中的婆罗门为其种姓制度中的最高等级人员,其包含的人员类型主要是教士和学者(执掌宗教事务的祭司)。在《原人歌》中表现为原人的嘴巴,可以诵读吠陀经并参加宗教祭仪。

印度的高种姓 婆罗门 有多牛 一出生就是贵族,还永享一项特权

2、刹帝利:印度婆罗门教中的刹帝利为其种姓制度的第二等级人员,主要包含的是贵族和战士人员。在《原人歌》中表现为原人的手臂,可以诵读吠陀经并参加宗教祭仪。

3、吠舍。印度婆罗门教中的吠舍为其种姓制度的第三等级人员,主要包含的是农夫和客商,为普通的雅利安人。在《原人歌》中表现为原人的大腿,其在政治上没有特权,必须以布施和纳税的形式来供养前两个等级。

4、首陀罗。印度婆罗门教中的首陀罗为其种姓制度的第四等级人员(最低等级)。主要包含的是农奴和奴隶人员,一般是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人。首陀罗不准读或听吠陀,亦不能参加宗教仪式。

婆罗门教教徒修行阶段:

1、梵行期。从师学习吠陀,接受宗教训练,敬事师长,过苦行生活,一般为12年。

2、家住期。在家过世俗生活,娶妻生子,经营与婆罗门身份不相违背的社会职业,进行家祭并施舍。

3、林栖期。家事既毕,本人或携妻隐居丛林,作种种苦行,亲证梵我,严格奉行祭祀的各种规定。

4、遁世期。弃家云游四方,靠接受施舍为生,把苦乐弃之度外,以期获得最后解脱。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婆罗门教

婆罗门教种姓制度的分类

种姓制度是依地区的不同和地位、权力、职业、义务划分的,层层相扣。它是最典型、最森严的等级制度。那么,作为东方古老宗教的婆罗门教拥有历史悠久的婆罗门教文化中种姓制度的分类又是怎样的?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下吧。

种姓制度是印度与其他南亚地区普遍存在的社会体系。种姓制度以婆罗门为中心,划分出许多以职业为基础的内婚制群体,即种姓。各种姓依所居地区不同而划分成许多次种姓,这些次种姓内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许多聚落种姓,这些聚落种姓最后再分成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层层相扣,整合成一套散布于整个印度次大陆的社会体系。

因此,种姓制度涵盖印度社会绝大多数的群体,并与印度的社会体系、宇宙观、宗教与人际关系息息相关,可说是传统印度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与规范。

印度四姓中,最高级种姓、祭司和学者的阶级。为古印度一切知识核心人群,印度社会中最崇高的种姓。

与世俗生活中的种姓制度相一致,婆罗门教的神也是分层次的。最高层次的神是梵,它不是一种人格化的神,超越时空,不具有任何形式,但却是隐藏在宇宙背后的绝对实在、终极本体。第二层次的神是梵的具体形态,显现为梵天、湿婆、毗湿努三大主神,以及他们的各种化身、配偶和子嗣。

作为梵的具体化身,三大主神功能不同,梵天是世界的创造者,湿婆是世界的破坏者和重建者,毗湿努是世界的维护者。第三层次的神是人格化了的自然对象,如太阳神、月亮神、地母神等等,种类各异、名目繁多。

从这里,不难看出:层次越低的神,越具有图腾物的原始痕迹;图腾越高的神,越具有远离图腾物的抽象色彩。值得注意的是,“吠陀教诸神中除了占主要数量的自然神灵外,还有一些属于祖先和英雄人物的行列,是祖先崇拜和英雄人物崇拜观念的延伸。因此,吠陀中有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既崇拜自然神灵,同时又尊敬亡人。”

古印度法中的种姓制度

古印度是宗教社会,因而古引渡法和宗教是密切相关的。古代印度法最初是婆罗门教法,公元前6世纪前后,反对婆罗门教种姓制度的佛教兴起并在公元前3世纪被定为国教,佛教的经典三藏成为古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但是婆罗门教的影响仍然存在。到了公元6世纪,佛教衰落,经过改革的婆罗门教再次成为了国教。古代印度法中除了佛教法以外,基本都贯穿了种姓制度,所以有人称之为种姓法。

2001年1月26日,印度西北部的古吉拉特邦发生了里氏6.9级的地震。但是,灾民们依照五个不同的种姓和少数民族教徒的区别,分别住在了六个泾渭分明的帐篷区。每当救援团体出现的时候,要发放毛毯等救援物资时候,要按照六个帐篷区的顺序来发放,确保地位高的种姓群体能够得到优先的救助。救援人员感叹“地震虽然震垮了房屋,但是无法震动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印度特有的一种制度,已经有3000年的历史。种姓制度之所以能够进入到法律,是与婆罗门有关的。公元前7世纪,婆罗门教在印度兴起并且很快发展成为国教,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均都深受婆罗门教的影响。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宣扬善恶有因果,业力有轮回;二是声称万物结尾造物主焚天所造,但是各个种姓是梵天用不同部位生出来的,高低贵贱是不同的,为了表示对梵天的敬畏和服从,就必须尽力去维护种姓制度。

由于婆罗门教成了国家的统治支柱,其祭司成了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教义变成了国家法律的主要内容。婆罗门教的祭司将教义编成了“法经”,“法典”,用法律的形式将种姓制度固定下来,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门法典是《摩奴法论》,它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全面阐述婆罗门教的教义,详细规定了种姓制度的具体内容。

按照《摩奴法论》的规定,印度人非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舍吠、首陀罗。最高种姓的是婆罗门,他们是梵天从口中生出来的,所以就是最高贵的,肩负着学习和传授婆罗门教的经典。第二等的刹帝利是从梵天的双臂中生出来的最为有力量,掌握着军政大权。第三等的舍吠是从梵天的腿中生出来的,从事农业、商业、手工业。第四等的首陀罗是从梵天的脚下降临到人世界的,最为低下坑脏,多数为奴隶,各个种姓互不通婚,因而形成了封闭的四大集团。不同的种姓之间等级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饮、同街而居。

社会地位的差异,导致了《摩奴法论》中规定的各种姓氏的法律权利截然不同:

1、所有权方面,法典首先确认了婆罗门是人世间一切的主宰,由于其出身高贵,有资格享有一切。

2、债法方面,法典对高等种姓的债权债务给予特别的照顾,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是属于同一种姓或者债务人比债权人种姓低等,债权人就可以把债务人收为奴隶。

3、婚姻、家庭、继承方面,法典规定不同种姓的人不能够通婚,但是高级种姓的男子可以娶低级种姓的女子为妻子,但是低级种姓的男子绝不能够与高级种姓的女子为妻。继承制度也直接与种姓制度挂钩,不同种姓的继承人可以继承的财产份额各不相同。

4、刑罚方面,不同种姓的同罪不同罚的现象非常明显,高级种姓的侵犯低级种姓的可以减轻处罚,低级种姓的侵犯高级种姓的则要加重处罚。

种姓制度在印度延续了上千年,这一制度阻碍了印度的发展和进步。作为四大文明古国,印度的发展却如此迟缓,这是与种姓制度有很大的关系,并且种姓制度在社会中已经根深蒂固,直到今天,印度仍然保存着种姓制度的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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