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在哪里 香港在哪里属于哪个省(香港问题的“根”在哪里?全国人)

香港尖沙咀弥敦道80号属于哪个区

香港在哪里 香港在哪里属于哪个省

1、香港地理坐标为东经114°15′,北纬22°15′,位于中国南部、珠江口以东,西与中国澳门隔海相望,北与广东省深圳市相邻,南临广东省珠海市万山群岛,距广东省广州市约200千米。

花言 香港是我的第二个家 但我永远不能属于这里

2、香港(Hong Kong),简称“港”,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位于中国南部、珠江口以东,西与澳门隔海相望,北与深圳相邻,南临珠海万山群岛,区域范围包括香港岛、九龙、新界和周围262个岛屿,陆地总面积1106.66平方千米,海域面积1648.69平方千米。截至2020年末,总人口747.42万人,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区之一,人均寿命全球第一,人类发展指数全球第四。

香港问题的“根”在哪里?全国人

不全面”、“不准确”,这是两个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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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如下:


香港,自从2013年开始的“占中”事件开始,动荡的因素始终没有被彻底消除,以至于在2019年发生了非常严重的“修例”风波,一直到2020年7月“香港国安法”颁布并实施,局势才渐渐好转。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相信这个决定一定会对扭转香港局势起到重要作用。

自从2013年“占中”事件以来,很多人都在思考,香港的问题到底在哪里?其中一个焦点是:“一国两制”的政策有问题吗?因为毕竟这些年的乱局是在推行“一国两制”政策的背景下发生的。国际上,还有中国台湾省的一些别有用心的说:香港的局势是“一国两制”政策的失败。

根据我的思考,这种说法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如果要说“一国两制”政策不好,那澳门也是在实行“一国两制”,为什么澳门就发展得很好呢?

澳门目前人均GDP在全世界排第二,仅次于排名第一的卢森堡,人均GDP为9万多美元,是大陆的大约9倍。这是经济方面的指标。

反映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每10万人命案率——也就是说每10万人当中有几个人被杀,澳门的数字一直在0.2左右波动,在全世界排名持续保持在前10名——请注意,这个数字肯定是越小越好,数字越小说明越安全。这个数字最低为0,世界上安道尔、圣马利诺、列支敦士登、摩纳哥有4个国家长期保持为0,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而在大多数年份,除了这4个国家,接下来往往就是中国澳门了。

这说明澳门回归祖国以后,在“一国两制”的政策下发展的很好,这说明“一国两制”的政策没问题。

可是,香港最近几年来的情况却不如人意,问题到底在哪里呢?我认为答案就在3月1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香港选举制度改革的决定》的第1条决定的第1句话里面。

全国人大的决定的第一自然段是一个序言,说了做出这个决定的背景,然后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如下决定……”

再然后,说:“一、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必须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

这句话的落脚点落在了:“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这说明这一次香港选举制度改革,不是要另起炉灶、推翻原来的政策,而是要继续坚持“一国两制”的政策。

但关键是,这句话前面有一个限定语:全面准确。这个限定语、4个字又包含两个词:一个词是全面,一个词是准确。

这两个词,在中国的官方文件里面经常出现,所以可能很多人在阅读的时候,不会特别关注。我这一次特别关注了这两个词,并且展开了一定的联想。

归纳起来就是说,这一次香港选举制度的改革,归根结底是要继续像原来一样,贯彻落实“一国两制”的政策,但最重要的是,要“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我认为,这恰恰说明了香港的问题不在于“一国两制”本身,恰恰在于“一国两制”没有被“全面准确”的贯彻落实。接下来就要全面和准确地去贯彻落实了。

反过来说,以前的问题在于“不全面”、“不准确”地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政策。

当我看到这句话的时候,脑子里面立刻闪过了几件事情,恰好可以印证这个判断。

在香港过去几年所出现的很多事件当中,都可以看出“不全面”、“不准确”贯彻“一国两制”的影子。

我们先说“不全面”。

“不全面”这个词,一点都不深奥,也就是说,贯彻这个政策,不贯彻那个政策;贯彻《基本法》的这一条,不贯彻《基本法》的那一条。就这么简单。

“一国两制”政策的完整表述是: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过去的很多事件里面折射出来的情况是什么样的呢?很明显,在“一国两制”这个词里面,既包括“一国”这个词,又包括“两制”这个词,而在反中乱港分子当中,他们心里只有“两制”,而没有“一国”。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在贯彻“港人治港”的政策的时候,只强调了港人,而没有强调港人这个身份背后有一个更基础性的身份,那就是中国人。而作为中国人的基本要求就是爱中国。这不仅是中国的要求,也是古今中外所有国家的要求,没有一个国家是例外的。目前我没有听说,从古到今,从中国到外国,有哪一个国家不要求自己的国民爱国的。所以这一次香港选举制度改革的主旨思想就是“爱国者治港”。

综合起来看:

“一国两制”这个词儿,有一半贯彻得比较好,那就是两制;还有一半贯彻得不够好,那就是“一国”。

“港人治港”这个词,港人这个词贯彻的比较好,但港人背后所天然具有的含义“中国的港人”里面的中国这个含义,贯彻得不够好。

“高度自治”这一条,大约贯彻得是不错的。

由此可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这样一个政策,有的方面贯彻的比较好,有的方面贯彻的不够好,这就叫“不全面”。

这是就大的政策方向来说的。我再举一个具体的例子,比如在2016年发生的香港新当选的立法会议员宣誓风波。

香港《基本法》第66条到第79条规定了香港立法会的性质、功能、职权和议员的产生办法等等,这要不要贯彻执行呢?当然是要的。在2016年,也正是基于这些条款,选出了新一届立法会议员。从某种意义上说,基本法第66条到第79条,在这一次选举当中贯彻得还是不错的。

接下来呢?

基本法第104条规定,包括立法会议员在内的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到这儿,就出了问题了。

梁颂恒和游蕙祯两名候任议员在宣誓的时候,说出了辱骂国家的词语和疑似英语的粗言秽语。还有的人在宣誓的时候,把誓词里面的“香港”两个字念漏了。还有的人在宣誓的时候自己加词儿,而且加了极其敏感、不符合“一国两制”政策的词儿,比如“民主自决”这个词。还有的人怪腔怪调,花了12分钟才念完誓词。还有的人在宣誓时把国旗、区旗倒过来插。

基本法第104条里面有几个重要的词:宣誓,拥护,效忠。

请问,这是宣誓吗?这是拥护吗?这是效忠吗?有这样宣誓的吗?有这样拥护的吗?有这样效忠的吗?

这个事件可以从多个角度分析,单纯从遵守香港《基本法》的角度,那就是对第104条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

前面已经说了,在立法会议员选举和就职的过程中,《基本法》第66条到第79条贯彻落实的比较好,但是第104条贯彻落实得就不行了,所以我说这就叫“不全面”。

关于“不全面”,我就举这两个例子。接下来说“不准确”。

“不准确”这个词的意思也非常直白,也就是说:本来是这个意思,你把它理解成那个意思。

2020年“香港国安法”颁布实行,里面有一条规定: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指定审理国家安全案件的法官。很明显,这是保证《宪法》、《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措施。因为在2019年开始的“修例”风波中,很多反中乱港分子被警察抓了,随后又被法院放了,警察抓,法院放,抓了放,放了抓,如此恶性循环,根本无法解决问题。所以才有了由行政长官指定审理国家安全案件的法官这条规定。

可是,这条规定立刻就受到了有些人的抨击抨击,抨击这条规定的有些人身份还很特殊,香港原来的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就提出不同看法,他认为这一条损害了香港的“司法独立”。请注意“司法独立”这个词。

那么香港有没有司法独立呢?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我认为,不能简单地说有,也不能简单地说没有。因为这要看我们给“司法独立”这个词赋予什么样的含义。所以这就涉及到“准确不准确”的问题了。

基本法第8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这里有“独立进行审判”的表述,有“独立”这个词。

但是这里的“独立”这个词是啥意思呢?那就是说法官判案子独立进行,不受干涉。也就是说,不接受任何人打招呼、开后门,干扰审判,不能说你家亲戚是个大官,或者你家有路子可以能拉关系走后门,或者你家有钱给给法官行贿,从而影响法官的判决。这些事都是不能搞的,法官判案子是独立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香港是有司法独立的。

不仅如此,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这里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表述,这里也有“独立”这个词。毫无疑问,从这个意义上说,香港也享有“司法独立”。

可是问题来了,香港的司法独立是属于“三权分立”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吗?香港的行政长官可以指定审理国家安全案件的法官吗?如果香港的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意义上的司法独立,貌似行政长官就可能没这个权利了。

可是,香港的司法独立根本就是是“三权分立”意义上的司法独立,香港《基本法》从来没有说香港实行三权分立或者类似的表述。

这就需要认真的从《基本法》里去理解香港的行政长官是一个什么角色?

我们一般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是香港政府的首脑。这个理解对不对呢?当然是对的,因为香港《基本法》第48条了规定行政长官行使的职权内容,第1款的原话就是:“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以香港的行政长官是香港政府的首长。

但问题是,香港的行政长官仅仅是政府的首长吗?毫无疑问,不是的。

香港《基本法》第4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请注意,这里说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没有说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在这里,《基本法》说行政长官能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说它只能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这说明了,香港的行政长官不仅仅是香港政府的首长,而且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方面的总的首长。

香港基本法第43条后面跟的一句话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这说明行政长官是对香港负总责,而不仅仅是负政府方面的责任。而且这个负责不是程序性的、礼仪性的,是实质性的,所以香港的行政长官不仅仅是政府首脑,而是各方面总的首长。

由此可以看出,香港不是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事实上,早在1987年,邓小平同志在会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的时候,就明确指出,香港的制度不能照搬西方一套,不能搞“三权分立”。这是香港政治体制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重要的立法原则。

所以,香港没搞“三权分立”,行政长官是总的首长,各方面的首长。

关于这一点,在《基本法》中,不仅有第43条的原则规定,更在第48条表述行政长官的职权范围的时候,在第6款明确了行政长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而且依照基本法第88条的规定,这种任命不是一种程序性和礼仪性的,而是实质性的,因为第8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也就是说,行政长官任命法官,是由一个委员会推荐,然后由行政长官任命。那个负责推荐的委员会,他只是推荐,连提名都不是。说到底,谁当法官,是行政长官说了算。任命法官这项权利对于行政长官来讲是实质性的,是有明确规定的。那这肯定就不是“三权分立”了。

这样说来,香港没有实行“三权分立”,香港有“司法独立”,但没有“三权分立”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所以,说行政长官指定审理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官,损害了香港的“司法独立”,这是错误的说法

而这种错误的根源就在于,对香港的所谓“司法独立”的理解“不准确”。

尤其值得注意的事,说行政长官指定审理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官损害了香港的“司法独立”的人,身份很特殊,包括前任的香港的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由此可见,“不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的情形,有多么严重。

在香港,贯彻“一国两制”的政策有很多“不全面”、“不准确”的地方,我今天只是简单的举这两个例子。所以我认为香港问题的“根”在于“不全面”、“不准确”贯彻“一国两制”,而不在于“一国两制”本身。而这一次,全国人大关于香港选举改革的决定里面,在第1条决定的第一句话就开章明义地提出要“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是切中了要害,抓住了关键。

最后,我想分享一个关于阅读官方文件的一个体会。官方文件用词往往中规中矩,但经常却暗藏玄机,寓意深刻,所以我们读貌似比较枯燥的官方文件的时候,往往反而需要字斟句酌,而不能一目十行。

这也算是我今天在我这个“静思有我在读书”上,分享的一个读书的心得吧。

香港有几个县几个镇几个村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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