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广西河池“雇工因奸被杀案”详解

自《洗冤集录》长期沿用后,有些罪犯也熟悉了检验的方法,因而试图用伪造死后伤口的办法来掩饰杀人罪行。明代广西河池县有个叫俞厥成的地主,家财殷富,却吝啬异常,其妻鲍氏因娘家比较困难,经常想接济娘家,俞厥成均不同意。鲍氏便偷偷派家里长工连宗送点粮食油盐之类的东西到娘家去,不想这连宗反倒以此事威逼鲍氏与他通奸,鲍氏没有见识,不敢与丈夫说明,“被此挟制,恐他真报,况夫是个细毛之人,必有打骂嫁逐之事,虽指他奸,又无证据,必不见信,因随意任他所奸”。

这年冬天,已近年底,俞厥成带连宗找各个佃农收租,其中一天在佃户支秩家收租,支秩是连宗的姑表兄弟,因此格外热情招待,准备了酒席。大家喝得半醉,俞厥成卖弄自己的学识,谈论人身上生痣的相法:“女人阴部边上有痣的,都是富贵相。”连宗想起鲍氏的阴部附近就有一个大痣,禁不住酒后吐真言:“你娘子那就有痣,果然是富家婆。”

明代广西河池“雇工因奸被杀案”详解

俞厥成闻言心中愧恨,表面上假装没听见。回到家中责问妻子,鲍氏只得把缘由说出。俞厥成倒有点法律知识,沉吟道:“这是‘刁奸’,依照官法,被奸妇人没有死罪。我今晚杀了连宗,另外娶个老婆,你就只能降为丫鬟了。”某天夜晚,俞厥成要鲍氏备好酒菜,请连宗喝酒,灌醉对方后,俞厥成用麻绳将其绑在板凳上,后以湿布蒙蔽其嘴眼,再用快刀猛捅一下连宗的胁下,一边用开水浇淋,把创口烫白,看不出血荫(指血液瘀结而隐约显现的印痕)。

待连宗死后,俞厥成解开绳子,扔到他自己睡的床上,翌日派人通知连宗的弟弟连宇,说连宗“中风而死”。连宇联系表兄支秩同去收尸,支秩半路将以前连宗说“主母”阴边有痣的事告知连宇,故而两人在收敛尸体时特别注意,果然发现胁下有伤痕,便报至官府。

明代广西河池“雇工因奸被杀案”详解

河池的黄知县带领仵作到场勘验,发现胁下果然有一伤口,但肉色干白,没有血荫。黄知县把《洗冤录》拿出,指给连宇、支秩、俞厥成三人同看:“书上写得很明确,‘凡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其所伤处血荫,四畔创口多血花鲜色。若死后用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盖以死后血脉不行,是以肉色白也’。连宗胁下虽有致命伤,然伤痕肉色发白,定是你们二人收尸时弄出此伤意欲讹诈。”

支秩心中大急,赶紧将之前连宗酒后泄露鲍氏阴边有痣之事向黄知县说明,当面控告是俞厥成怀疑自己妻子与连宗通奸,所以杀死连宗,请求官府传唤鲍氏对质。俞厥成辩解道:“我富家妻室,焉能蒙受跪于衙门受审之耻,你们如此无端指摘,无非是要出我妻之丑。这样难于证明的事,作为证据,正说明你二人真是奸人之尤。”

明代广西河池“雇工因奸被杀案”详解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黄知县一时也没了主意,训斥连宇、支秩道:“你们这两个刁民全然不知法度,若果真与主母通奸,连宗也是个碎斩的凌迟之罪,如今死了也是活该。况且眼下只论这伤痕真假,不论奸情有无。”随即赏了支秩二十大板,作为“挑唆诬告”的处罚,连宇也因“诬告”被赏了二十大板,两人还要被判处徒刑,且须向俞厥成支付三年的地租,作为赔礼,俞厥成则无罪释放。

作者案末有按语:这种以开水消除刀刃伤口“血荫”的情况,是《洗冤录》中没有提到的,所以他特意记载,以便告知以后的检验者。另用开水消除血荫,皮肤上应有烫损的痕迹。此案没有发现,若非黄知县老眼昏花,就是仵作已被买通,或因“连宗刁奸主母,罪应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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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源自《皇明诸司公案》中【黄令判凿死佣工】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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