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去私 阴差阳错

为公去私 阴差阳错

社会上公与私的关系与自然中阳与阴的关系相同,都是因果关系。即:无阳无阴,无公无私。相对存在,相对消失。因此,为公去私,阴差阳错。

社会上为什么会出现为公去私的错误呢?

由于中国文字多义,词汇复杂的原因。尤其是“为”“搞”“整”(北方语)等一些“常言词”,几乎每句话都用得上。如“立大厦”说成“为大厦”也行,“立国家”也可以说“为国家”,似乎都说得通。但在一些重要语句上,就会发现问题。如“立法”不能说成“为法”,为法就是以权代法;仿之 “立公”不能说成“为公”。因为“公”既代表自然与社会,又代表天理与公理,所以谁也不可自为“天理”与“公理”,否则,就是一手遮天。

“为”字常有为小不为大,为弱“不为强”的意味。就是说自己所能为的,只是在自身的能力以内。比如:“为领导着想”不如“为群众着想”说得自然,“立国为民”不可以说成“立民为国”。

“立”字正好相反,有立大不立小,立强不立弱的意味。比如:立国为民、立家为子等语言顺理成章。反之,立民为国,立子为家就有立小为大之嫌。

由此可知:“为大厦”的真正意思是“立大厦”,“为国家”的真正意思是“立国家”。同理,“为公”的真正意思是“立公”。

我们只要搞清在社会上是“立公”,而不是“为公”。那么,自然会想到立公是为什么。世上事物总有两个方面,有所立必有所为,有所为必有所立。好比人类为了居住,就要建立房子;为了房子,就要建立砖厂。反之,建立砖厂是为房子,建立房子是为人安居。可想而知:人人为私,可以立公为之。如果人人为公,能立什么为之。还有谁比公大?

由于“为字”通用不通理,被滥用;“立字”通理不通用,很少用。因此,把为字当立字用就成了社会上的通病。

正因为人们习惯把“立公”当作“为公”讲,所以把“为私”去掉,从而造成社会阴差阳错。

其实,人们所说的“为公”,就是“为私”。因为公事也要责任到人、各司其职,所以公事自然被化为私事了。因此,各人只有把公事当私事来完成,才能尽职尽责。如果仍然认为是大家的公事,那么公事就做不成了。曾记得:在搞集体生产的时候,如果发现个别人偷懒的话,那么大家都会跟着放下锄头歇气。之所以集体生产搞不上去,就是因为大家认为是公事,没有劳动积极性。由此可知:一切公事都是做不成的,若想圆满完成必须将它化为私事,视为己责。

由于受“为公去私”言论的影响,导致社会上还未有“立公”“废公”“为私”“损私”“维己”等词语出现,“大私”更加鲜为人知。因此,人们只知道“为己”而不知道“维己”,只知道“为家私”而不知道“为国私”,只知道“为公”是假,而不知道“立公”是真;常把“损私”当作“为私”,私心小说成私心大,私心大说成私心小,有私心说成无私心。于是人人要为私,人人怕为私。凡事为小不为大,畏手畏脚。因为社会“为公去私”的传统思想束缚了人们的手脚,影响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所以造成国民经济发展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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