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关于改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科普:关于改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关于改名的法规: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安部起草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改名取名转运#hu89119#一名惊人

(一)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

(二)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三)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

(四)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五)名字粗俗、怪异的;

(六)名字难认、难写的;

(七)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

(八)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

(三)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四)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五)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六)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七)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八)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和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签字的《姓名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户口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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