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读民法典|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终止及出生、死亡时间(为什么要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何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我国民法学家王利明在其《民法总则研究》一书中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作出定义,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们每个人作为民事主体的时候可以享有民事权利,需要承担民事义务,但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是属于民法规范中所确定的民事主体且符合相应的条件,通俗来讲就是,你得有相应的“资格”才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事权利能力的内涵即这种“资格”。
理解了这一点,也就能够区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权利的前提,无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能力的结果,享有民事权利说明已经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你面前有一座大房子,你想要坐沙发、看电视,那你得先进去大门,这里的“大门”就是“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资格”,你迈进大门,就可以坐沙发、看电视,这里的“坐沙发、看电视”就是“民事权利”。
- 民事权利能力取得、终止的时间点
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始于出生,这里的“出生”须是出生时仍生存;民事权利能力自死亡时终止。
-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以及与民事权利能力取得、终止的联系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而明确了出生时间、 死亡时间如何界定, 就给判断自然人有无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点指明了方向。而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一)出生时间的确定
在民法里,自然人的出生应当是胎儿完全生出,即母亲已经完成分娩,胎儿与母亲彻底分离,还有就是,胎儿脱离母体后必须有生命,即应为活体,出生的完成不要求胎儿脱离母体后有生存能力,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只要胎儿活着即可,至于是否是早产儿、畸形儿等在所不问,侧重的就是胎儿脱离母亲的那一刻是活着的,即使生下来以后存活不久又死亡的胎儿,也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时间确定的基本规则:出生证明的效力高于户籍登记,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出生证明、户籍登记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这里出生证明是指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二)死亡时间的确定
这里的死亡指的是人的自然死亡,通常认为心跳、呼吸停止即为死亡,随着医学的不断进步,也提出了脑功能丧失的死亡标准。在中国器官移植实践及司法裁判中, 通常采用心死亡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的前提下,融合国际上“脑死亡” 和“循环死亡” 判定标准, 现在形成了脑、 心双死亡的标准。
死亡时间确定的基本规则:死亡证明的效力高于户籍登记,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出生证明、户籍登记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这里的死亡证明包括:死亡医学证明书、社区与村(居) 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这里的户籍登记是指死亡后家人向公安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并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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