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裁释法丨车停小区被“空中飞窗”砸坏,车主也有责任?

王先生住在武昌区某小区。去年8月的一天,晚上9时30分左右,他接到小区物业的电话,说他的车被16楼掉落下来的窗户给砸到了。到了现场一看,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和前保险杠均受损,他通过物业公司,当即就与16楼的这个租户邓某见了面,还拨打了110报警。

邓某说,房屋年限久,窗户是因老化掉落下来的,不属于人为造成的,愿意承担一部分的责任,愿意与物业公司、房主三方协商来解决问题。

第二天,王先生把车送到了修车店,维修花了3000多元。但是此后,他并没接到邓某和房主的电话。王先生找到物业公司,他认为自己交了物业费和停车费,出了这个事,物业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因三方都不愿意承担责任,王先生将物业公司、房主和租户一起告上法庭。法庭上,对王先生的车被砸一事,房东、租户和物业公司均予以认可,但是对上述损失的责任承担有不同的意见。

租户和房主共同认为:王先生停放车辆的位置并不是小区划定的停车位,王先生随意停车后物业公司也没有严格监管,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租户认为:其入住房屋仅仅四个月,窗户掉落的原因是窗户长期生锈没有维修,应当由房主承担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则认为:物业已经在小区张贴了禁止高空抛物的标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窗户并非物业公司管理的公共区域,王先生的损失与物业公司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16楼房屋窗户老化脱落是王先生车辆受损的主要和直接原因,鉴于租户租赁该房屋的时间较短,判令房主承担70%的责任,赔偿2000多元,租户承担20%的责任,赔偿600多元;

王先生停放车辆的位置并非划定停车位,自行承担10%的责任。

物业公司对小区车辆停放的规划管理与车辆受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明裁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人追偿”。


故对小区内加设电子监控系统,是明确各方责任的重要手段,避免了责任不明,个别人不重视安全责任,无视他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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