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名称的规定(香港公司注册名称大全)

要注册成立一間本地有限公司,應首先擬訂一個公司名稱,現有的公司也可藉通過一項特別

決議更改其名稱。

公司注册處處長 (「處長」) 不會對公司名稱給予臨時批准。因此,申請人在擬訂公司名稱

時,必須確保擬用的公司名稱符合注册規定。如擬用的公司名稱不能注册,申請會遭拒絕,

因此重新提交申請。

1、公司可注册一個英文名稱及 /或 一 個中文名稱,但不得使用英文字/字母與中文字組合而成的名稱 。

2、公司英文名稱的最後一個字須為 “Limited”,而中文名稱的最後四個字 須為「有限公司」。

3、 公司的中文名稱必須是繁體字,這些繁體字須在《康熙字典》或《辭海》及 ISO 10646 國際編碼標準內找到。簡體字概不接納。

一般來說,如有下列情況,公司名稱將不獲准注册:
1、拟注册的公司名稱與出現於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內的另一名稱相同;

2、 拟注册的公司名稱與根據某條例成立或設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相同;

3、处長認為使用擬注册的公司名稱會构成刑事罪行;

4、处長認為拟注册的公司名稱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是違反公眾利益的。

5、拟注册的公司名稱與出現於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內的另一名稱相同;

6、 拟注册的公司名稱與根據某條例成立或設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相同;

7、处長認為使用擬注册的公司名稱會构成刑事罪行;

8、处長認為拟注册的公司名稱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是違反公眾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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