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培:良渚文化墓地与其表述的文明社会
1994年我在《良渚文化的年代和其所处社会阶段——五千年前中国进入文明的一个例证》一文中提出良渚文化年代的上限在公元前3200年前后以及良渚文化已经进入文明时代的认识①,直到今天也基本上没有改变这些观点。我常说“让材料牵着鼻子走”,近年发表的《福泉山》和《瑶山》两部重要的考古报告,还有《马桥》报告所介绍的良渚文化墓地,不但证明了我的观点,而且对良渚文化进入文明时代的特征做了进一步表述。因此,我对过去提出的良渚文化文明社会的特征作了一点新的释读,这也是被考古报告“牵着鼻子走”的结果。2005年,我以本文的主要内容,先后在台湾地区的台南艺术大学、辅仁大学和北京故宫博物院等处作过演讲。2006年,我又在文津讲坛作过报告。现将我在北京故宫博物院的演讲稿改写成此文,送中国考古学会第十四次年会暨庆祝宿白先生九十华诞学术研讨会,以庆祝季庚师九十华诞。良渚文化墓地所表述的文明社会是个怎样的图景?本文先对福泉山墓地、马桥墓地和瑶山墓地作具体分析,然后再在这基础上进行整体探索。
一 福泉山墓地
福泉山墓地是20世纪80年代发掘的。现据《福泉山》所报道的资料②,提出以下讨论。
(一)不是燎祭和祭坛,而是被大火烧毁的房屋
报告所说的祭坛和燎祭遗迹,基本上是“被大火烧红”的地面和土块遗存。其中的“祭坛”,“南北长7.3米、东西最宽处5.2米,作阶梯形,自北而南,自上而下共有三级台面,每级升高约0.34米-0.44米,各台面中间平整,周围散乱地堆积许多土块”。从《福泉山》中彩版三,1、2及图五四来看(图一),可知《福泉山》所称的“三级台面”,当是房屋的地面,“周围散乱地堆积许多土块”,厚薄均匀,都被区分为被烧透而呈红色和未被烧透而呈灰黑色的部位,两者相间,宽、厚各自略约相等。未被烧透的部位较为宽薄,似木板遗痕,夹在其间的烧透部位是抹塞在两板之间的泥巴,这些厚薄均匀的“土块”,则基本上是木骨泥墙烧毁后的倒塌堆积。《福泉山》所称的“地面”“洒有介壳末”,从彩版三之一来看,和烧红过的分层的“地面”胶结在一起。这“地面”至少有两层。同样的“地面”,曾见于马桥遗址,相关报告说:“建筑遗迹”发现有两种,一种是红烧土面,多集中在发掘范围的东南角,这是在地面上铺抹一层厚约五厘米的介壳末拌泥,然后拍实,再烧烤成红烧土硬面”③。还值得注意的是,马桥报告还说,红烧土硬面上“还堆积一些红烧土坯,厚约4厘米-6厘米,一面平整,另一面似芦苇的直条印痕,这些红烧土坯应是建筑倒塌后遗留下来的”。这现象也和福泉山散布在“祭坛”周围的“被大火烧红的”“土坯遗址”相似。因此,《福泉山》所称的燎祭祭坛不是什么祭坛,而是早见于半坡文化半坡遗址,而后又见于良渚文化马桥遗址及良渚遗址的那种被大火烧毁的房屋。
图一 福泉山被火烧毁的良渚文化房屋遗迹
(二)位于经若干次修建,或挪动位置重建的房屋旁边的墓地,是若干代死者的墓地
如以上述被大火烧毁的房屋作为基点对《福泉山》图三三进行观察(图二),就会看出既有被这房屋基址叠压的墓葬,又有压着或打破这房屋基址的墓葬,同时在其北面、西面、南面,甚或还包括它的东面,也存在着众多的良渚文化墓葬,自T35、T39至T27内的墓葬较多、密集,有不少墓葬(包括打破房屋基址的墓葬)还存在着叠压或打破关系,从层位上看,有的处于同一层位,有的处于不同层位,根据考古报告提供的资料,虽不能确切地指明哪些墓葬属于哪些不同的层位,哪些墓葬处于同一层位,但可以笼统地认为,这些墓葬当是处在不同层位、不同时期或同一层位、同一时期之墓葬。同时,以分布于T27、T37或T27、T33这两处类似于T34、T35探方内的“祭坛”(即上面所说的房屋)的“燎祭遗迹”的任一“燎祭遗迹”作为基点进行观察,也会看到以“祭坛”即房屋作为基点所观察到的雷同现象,得出相近的认识。所以,可以认为这墓地的死者是不同时期居于这些房屋,死后被埋葬于此的若干代死者。这个墓地不同于反山、瑶山那样的墓地,是浙江普安桥发掘所见到的那种墓地。
图二 福泉山良渚文化一、二、三段各类墓葬分布示意图
(三)墓地可分为五期三段,是历时变化的墓地
《福泉山》虽未指明哪些墓葬位于哪些层位,但《福泉山》却从墓葬之间的层位关系出发,分析了墓葬随葬器物的形态变化,将发掘的三十多座墓葬分为五个时期,这是对墓葬进行的类型学分期。我将这《福泉山》的五期合并为三段:第一段是报告中的1、2期;第二段是报告中的第3期;第三段是报告中的4、5期。这说明从类型学来看,亦如层位学指明的那样,也延续了相当长的时期。
《福泉山》中的Ⅱ型石斧和M136:3那件玉斧,就其形制来看,当分别是石钺和玉钺(图三)。同时需指出的是,报告“遗物”叙述中说:“斧17件……器形除1件残器外有2型”,又说“Ⅰ型1件”,“Ⅱ型16件”。从这些文字看,可知“斧17件”是指“除1件残器外”可以分型的件数,加上那件残器应为18件。查报告的《福泉山良渚文化墓葬随葬器物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则知分型的斧有17件,不能分型的残斧均出自M60,为2件,两者相加共19件。是18件,还是19件?报告石斧的文字说明中说,“Ⅱ型16件。……有2式”。“1式11件”,“2式5件”,可见列入“Ⅱ型”的石斧都编了“式”,但上述《一览表》中,有的“Ⅱ斧”并没有注明其所属的“式”,如M9和M40随葬的“Ⅱ斧”。《一览表》石器栏中载M9“Ⅱ(3)、Ⅲ斧”,即Ⅱ型斧三件,Ⅲ型斧一件,共计四件。报告关于M9的文字叙述中说“胸部右侧有……玉钺、石斧各1件”,“右侧堆放玉钺1件,石斧3件”,查报告图三五可知,石斧的出土位置与文字的叙述存在出入,但其文字说明也说石斧为四件,即编号为“2、3、18、19”的四件石斧。但石斧只分Ⅰ、Ⅱ两型,无“Ⅲ”斧,Ⅰ型斧只一件,编号为M115:3,故“Ⅲ斧”乃“Ⅱ斧”之误。关于M9随葬四件石斧的式别与数量问题,报告将M9:2和M9:18两件石斧分别编入Ⅱ型1式和Ⅱ型2式,同时依《一览表》的型式序列叙述例来看,可知表中M9的“Ⅱ(3)、Ⅲ斧”,当是“Ⅱ1(3)、Ⅱ2”,即Ⅱ型1式三件、Ⅱ型2式一件之误。既然我们将Ⅱ型石斧认定为石钺,因此,不能不作如上的考辨与澄清。
图三 福泉山墓地出土的玉、石斧
1.Ⅱ型2式石斧(M9:18) 2.玉斧(M136:3)
良渚文化玉钺之玉硬度较低,玉钺往往无使用痕迹,甚至不开刃,故玉钺无实用价值,当是军事指挥权的象征。甲骨文的“王”字是钺的象形字,中国自文明之初所出现的王权,是以军权为依据并是由军权发展而来的,故一般也以玉钺象征王权。但王权是军权发展的结果,其间存在着一个过程,所以不能将两者等同。玉钺直接象征的当仅是军权,在什么情况下同时又象征王权?这个问题还得进一步研究。石钺之石,硬度高于玉,石钺开刃,往往又有使用痕迹,是行使军事职能的实用器。除一些自然因素外,能否行使军事职能,也是特定人群的一种权力。祭祀用具的琮是掌握神权的象征。这在良渚文化的考古发现与研究中已得到了验证。福泉山良渚文化三段墓葬的墓主人,在是否用石钺、玉钺和玉琮随葬方面,存在着时序的变化,体现出墓主人是否掌控军权和既掌军权又控神权方面存在着重要的区别。以下对福泉山良渚文化墓地的三段墓葬的墓主人使用石钺、玉钺或玉琮等随葬器物的情况,依时序从晚至早作简要说明。
第三段墓葬年代最晚,共有十一座墓葬,其中残墓四座,随葬器未能保全,难以讨论。其他七座墓葬,或以玉钺、玉琮随葬,或以玉钺随葬,或仅以石钺随葬,可分为三类。现将这三类墓葬随葬器物情况列成表一。
一类墓葬三座,即M9、M40和M65。这类墓葬有如下一些特点:一是随葬器物最为丰富,三墓随葬器物总数分别多达119、120、128件。二是随葬的玉器多于随葬的陶器。三墓随葬的陶器分别为2、13和8件,而随葬的玉器别分别是107、99和117件,陶器数量占玉器数量的百分比分别是1.9%、13%和6.8%。三是不用工具随葬。M40随葬的编号为79的这件石刀为五孔石刀,现今考古认知能力,不能确定其是工具还是武器。除此之外,三墓无一件可被疑为工具的器物随葬。四是这类墓葬除以石钺随葬外,还同时用玉钺与玉琮随葬,是为这类墓葬的显著特点。第四个特点表明,M9、M40和M65的墓主人生前均是既掌神权又握军权的人物。“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祀与戎,在中国古人眼里一直被视为“国”即政权的两件大事。“祀”是指敬天崇祖为核心的多神教的祭祀,即通神之权,简曰神权;“戎”是指兵器、军旅、征伐、战争,即司管军事,简曰军权。所谓夺取政权靠两杆子,保卫政权也靠两杆子,即枪杆子和笔杆子,这两杆子便是军权和神权的延伸。可见,掌控神权和军权者,谓为“国”,即政权。那么,握有这两权者,即是掌控政权之人。这样的人物,我们暂称之为“神王”。
二类墓葬也是三座,即M74、M101和M136。这类墓葬的特点:一是随葬器物相当丰富,但相互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三墓随葬器物的总数分别达171件、95件和17件,其中M136随葬品总数只相当于M74的约十分之一。二是一般来说,玉器随葬的件数虽仍高于随葬陶器的数量,但随葬陶器数量占随葬玉器数量的百分比则大为提高,M74和M101分别为22.15%和26.4%,M136却高达160%。三是不用工具随葬。M136随葬的Ⅰ型双孔石刀(M136:4)是工具还是武器,现今知识难以认定。M74随葬的纺轮(M74:30),体型较厚,厚1.3厘米、直径3.2厘米,瑶山M6:6这件柱形器,厚1.6厘米、直径3.2厘米,厚与直径之比,两者相近。瑶山M6:5纺轮,呈扁平圆饼形,外壁略弧凸,形制区别于M6:6柱形器。其厚0.9厘米、直径4.2厘米,厚与直径之比,也不同于福泉山M74:30纺轮。可知福泉山M74:30这件纺轮的形制和瑶山M6:6这件柱形器相若,而区别于瑶山M6:5纺轮。瑶山M6:5和瑶山M11:16纺轮形制相同,后者发现时玉杆仍插在玉纺轮之中,无疑可定为纺轮。以瑶山M6:5和瑶山M11:16纺轮为标准,难以将福泉山M74:30这件器物定为纺轮。若对福泉山M136:4Ⅰ型双孔石刀和M74:30纺轮是否为工具存疑的话,则M74、M101和M136三座墓葬均无一件工具随葬。四是这类墓葬无玉琮随葬,却均以玉钺随葬。同时,M74及M101还随葬玉背梳,M101及M136均随葬了石钺。综合这四个特点可以看出,这类墓葬的墓主人是拥有相当财富、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和握着军权的显贵。
三类墓葬只有一座,即M60。这座墓葬为双人合葬墓,葬具两具,东西并列,东侧葬具占据墓坑大半,长3.1米、宽0.8米。西侧葬具位居东侧葬具西侧之中部,较短小,长2.2米、宽0.7米。故东侧当为成年人,西侧很可能是孩童。随葬器物除墓坑西南角置一件陶匜外,西侧葬具内有玉梳背、玉管和玉璧各1件,石钺2件,以及陶鼎2件。其余随葬器物64件,绝大部分位于东侧葬具内,只有三件位居东侧葬具南端,紧靠东侧葬具,这些随葬器物当属东侧葬具内的墓主人。其中有石器10件、陶器12件和玉器42件,共计64件。可见M60是以东侧成年人为主,西侧孩童处于从属地位。东侧葬具内墓主人随葬器物的特点如下:一是随葬器物相当丰富。二是随葬器物也以玉器为主,陶器为辅,陶器占玉器数量的百分比为28.57%(《福泉山》46页的该墓记述中少说一件盆,当也是东侧人骨的),高于二类墓的M74、M101,而低于M160。故从一般情况来看,可以认为,三类墓随葬陶器占玉器数量的百分比高于二类墓。三是随葬了玉、石质钻头一类工具,表明这位墓主人是制作玉石器的匠人。四是附属于他的那位孩童以玉背梳随葬,间接地表明他的社会地位较高。五是除对随葬两把双孔石刀是工具还是武器存疑外,这位墓主人随葬了八把石钺,则说明他是一位具有行使军事职能权力的战士。综合上述,可知M60的东侧墓主人是一位拥有丰富财富、占据较高社会地位的亦工亦军的人物。
这三类墓葬的墓主人,在良渚文化社会中,当处于三个不同的阶层。一类墓葬的墓主人既掌神权又握军权,是掌控政权之人,即为神王,居于良渚文化社会的顶层;二类墓葬的墓主人是掌军权的人物,在良渚文化社会的地位,位于执掌神、军权人物,即神王之下;三类墓葬的墓主人,位居二类墓葬墓主人之下,是拥有丰富财富、占据较高社会地位的亦工亦军的战士。
第三段墓葬的分布图(图二)是否有一定规律?从现象看,它们均分布在一、二段墓葬外围,M74居北,M101及M136位于西部,M103在南部,其他七座墓葬则置于东部。从排列看,自北而南,一排为M74、M53,二排是M136、M60及M40,三排是M101、M65,四排为M128、M67及M9,五排是M103。同排诸墓间距较大,近者15米,远者近30米,是否如此成排,难以认定。第三段墓葬的分布规律,现不能探知。
第二段墓葬只有五座,它们是M94、M109、M132、M144和M146。这五座墓分布较为集中,分布于T37、T33、T34、T39和T35五个探方(图二),自北而南、从西至东观察,M109、M94可能东西成排,位于北部,M146、M144在M94之南,也可能呈东西并列,M132单独存在,位居M144之西南,而和M144存在着一定的错位。其分布规律,亦如第三段墓葬那样,不易确认。依据是否随葬玉钺,可将第二段墓葬分为两类。现将这两类墓葬随葬器物情况列成表二。
一类两墓,是M109和M144。M144南北长3.73米、东西宽1.84-2.02米、深0.9米,为一25岁左右的女性墓。该墓之东北角距墓口深0.14米,发现一具人骨残迹。报告称“依据牙齿与下肢骨位置”,判定其头向北,说“人骨下有一层木板朽灰”,随葬有玉珠一件、陶双鼻壶一件和陶鼎一件,“应是置于墓内的人殉”。该尸骨及其木板朽灰和随葬器物所占面积约1.44×0.8平方米,仅能容一儿童。尸体离M144墓口近,下距M144墓底远达0.76米,很可能是另一墓葬,不是M144墓主人的“人殉”。M109和M144两墓墓主人的随葬器物有下列特点:一是随葬器物颇为丰富,分别达35件和36件。均含石、玉、陶质器物。二是随葬的玉器多于陶器,陶器占玉器数量的百分比分别为92.3%和43.5%。三是两墓均以石工具随葬,报告说M109随葬凿1件,锛4件。查报告图四四,见编号为M109:16石凿的形态,和编号为M109:5之石锛并无区别,当也是石锛,故M109随葬了石锛5件。M144随葬锛2件,表明这两墓墓主人生前所从事的一种职业与锛相关。四是M109这位25岁左右的妇女以玉背梳随葬,表明她生前具有相当的社会地位。五是两墓均以玉钺随葬。综上所述,可认为第二段一类墓主人的身份当和第三段二类墓主人的身份基本相同,也是拥有相当财富、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和握着军权的显贵。值得注意的是,两者在是否以石工具随葬方面仍显示其间存在一些差别。
二类三墓,是M94、M132和M146。这类墓葬墓主人的随葬器物具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随葬品种类与数量存在相当大的区别。M94及M146均无玉器随葬,同时M146也无陶器随葬,M94仅随葬五件陶器,只有M132随葬的器物数量可观,玉器39件,陶器达22件和牙饰4件。二是M132随葬玉器的数量虽多于陶器(陶器占玉器数量的百分比为56.41%),但其中的玉珠就达26件。三是M94和M132分别以锛、砺石随葬,表明墓主人生前职业与锛、砺石这类工具相关。四是这三墓均以体现墓主人具有行使军事职能权力的石钺随葬。综上所述,可知这类墓葬的墓主人是占有财富存在相当差异,或许社会地位也有些区别的亦工亦军的战士。
同时应指出的是,这类墓葬随葬石钺的数量,和随葬器物的多少,表现着一些关联。M146随葬石钺最少,只有两把,别无其他随葬品;M94随葬石钺的数量居中,达4件,则有陶器5件,另加石锛、石镞各一件随葬;M132随葬石钺数量最多,达7件,则有玉器39件、陶器22件、牙饰4件,另加砺石一件随葬。或许随葬石钺的多少表述着墓主人生前战功的状况或军事能力,而战功的大小与军事能力之高低则决定墓主人拥有财富的数量,和其社会地位的高低。
第一段墓葬十四座,是M1、M2、M115、M120、M124、M126、M135、M139、M140、M143、M145、M149、M150和M151。据图二可知,除M1、M2位于T2和T3外,其他十二座墓葬分布较为密集,处于自T27以南的T33、T38、T35和T39约130平方米之内。墓葬分布大致上是二、三扎堆而难以明确其规律。这十四座墓葬依是否使用石钺随葬可分两类。现将这两类墓葬随葬器物情况列成表三。
一类墓葬八座,是M115、M120、M124、M139、M140、M145、M150和M151。这类墓葬随葬器物的特点:一是除M115外,这类墓葬均随葬了陶器,少则2件,多的达15件,大多为五、六件,同时除M115、M120外,其他诸墓均随葬了玉器,但随葬玉器的数量不多,除M139这座成年男女合葬墓,和M145这座成年男女带小孩的合葬墓分别随葬玉器14件和20件外,其他墓葬随葬玉器的数量,少的只有一件,多的也只有四、五(M151的玉钻芯加上则是五)件。合葬墓随葬玉器的数量较多,但依人计最多的也只有7件。可见随葬器物不多,尤其是随葬玉器之少,是这类墓葬的一个特点。二是除M120随葬的Ⅰ刀难以计为武器抑或为工具外,M115和M151分别随葬了石斧和玉钻芯,或许表明这类墓葬的墓主人与一定的生产劳动领域相关。三是均随葬了石钺,依人计,少的一柄,多的达九柄。综上所述,这类墓葬的墓主人均是自有经济与一定劳动领域相关的具有行使军事职能权力的兼职战士。
二类墓葬六座,是M1、M2、M126、M135、M143和M149。M1、M2位于T2和T3,这两座墓葬和第一段的其他十二座墓葬最近距离达20米,最远则达40余米。同时,两墓随葬器物的数量和第一段的其他十二座墓葬也存在着明显区别,M2无随葬器物,M1只有一件陶罐随葬,而第一段其他十二座墓葬器物的数量,少则3件,且是斧钺之器(M115),多则如M139,达47件。M1和M2是否是另一片区的墓葬?除M1、M2之外,其他四座墓葬的墓主人均随葬了陶器和玉器,M149还随葬了纺轮,玉器随葬的数量,少则3件,多则12件。可见,二类墓葬的墓主人当是自有经济的而不具有行使军事职能权力的社会成员。
从第一段至第三段,涵盖福泉山墓地早、中、晚三个时期。不同时间的同一空间是不同的空间,因此,福泉山这一良渚文化墓地实际是时序的三个不同时期占据不同空间的墓地。从人员构成来看,三个墓地的墓主人存在如下显著的区别:第一段墓地的墓主人是有一定财富和有玉器装饰的自有经济人员,其中70%的人员是具有行使军事职能权力的兼职战士;第二段墓地的墓主人,除具备第一段墓地的那类具有行使军事职能权力的兼职战士之外,增加了掌握军权的显贵;第三段墓地的墓主人,除含第二段那两类墓主人之外,增加了既掌神权又控军权的神王显贵。伴随着这三个时序墓地的墓主人身份构成的差异,随葬器物的质量和数量也存在区别,如不计质量,仅以数量计的话,可以看出除M1、M2外,第一段的十二座墓葬随葬器物以件计的总数是182件,平均每座墓葬墓主人的随葬器物只有15.16件;第二段的五座墓葬随葬器物的总数为157件,墓均件数是31.4件;第三段除四座残墓外,余下的七座墓葬的随葬器物共有722件,墓均为103.4件。可见,权势与财富成正比,随着权贵人物与时递增,财富也与时递增。这种情况还体现于共时的不同身份人员墓葬随葬器物的数量方面:第一段墓葬,无石钺随葬的墓葬,墓均随葬器物10件;以石钺随葬的墓葬,墓均为17.8件。第二段墓葬,以石钺随葬的墓葬,墓均27件;而以玉钺随葬的墓葬,墓均则为35.5件。第三段墓葬,以石钺随葬的墓葬仅M60一座,随葬器物是72件;用玉钺随葬的墓葬,墓均随葬器物为94.3件;以玉钺、玉琮随葬的墓葬,墓均随葬器物的数量则达122.3件。可见财富与权势也成正比。财富与权势的分化,集中体现着社会的分野。这是专制政体的共同特征,古今中外,概莫能外。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福泉山良渚文化三个时序墓地的墓主人权势与财富的分野,和同时同一墓地墓主人的权势与财富分野的性质当有所不同,前者是不同人群的权势与财富所有意义上的分野,后者则是同一人群共同体成员之间权势与财富占有方面的分野。需要指出,如前者是共时的不同人群的话,其表达的当是良渚文化社会的权势与财富的分野,后者则不完全具有这个意义,因为它会受到所在共同体的调剂。福泉山三个时序墓地的墓主人身份结构的变化,以及他们掌控的权势与拥有的财富的与时俱增,无疑体现着这一共居于福泉山墓地的人群共同体的发展史。福泉山良渚文化墓地的第一、二、三段,与当今学术界关于良渚文化分期的主流意见的早、中、晚三期一一对应,那么,福泉山良渚文化墓地所经历的第一、二、三段的上述社会关系的前进步伐是否也能代表良渚文化的社会关系的演变历程?这一问题,我们将在后面说明。
二 马桥墓地
马桥良渚文化墓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以东2公里。经20世纪60年代和90年代两次考古发掘,分别揭示出分布距离较远,年代也有出入的两片墓地。两片墓地的墓葬随葬品所体现的墓主人占有财富及其社会地位,与福泉山良渚文化墓地的墓主人,尤其是第二、第三段的墓主人所拥有的财富存在着巨大区别,相去甚远,现分别说明如下。
20世纪60年代发掘的这片墓地,成果发表在《考古学报》1978年第1期,题为《上海马桥遗址第一、二次发掘》。这次发掘所见只有十座墓葬,就墓葬的分布情况来看(图四),似可分为三组。一组是M4-M7;二组为M3和M8-M10;三组则是M1及M2。一组和二组相距较近,约10余米,三组和它们的距离较远,最近相隔也不下40米。从发表的陶器和我询问宋建所得到的告知,可将这十座墓葬的年代定在福泉山墓地三期,即我前面讲的福泉山墓地二段。现将这些墓葬随葬器物的情况列成表四。
图四 马桥1960年代发掘的良渚文化墓地各类墓葬分布示意图
从表四可知,三墓无随葬品,一座只随葬一件陶壶,有二件和三件随葬品的墓葬分别有三座和一座,随葬器物最多的墓葬只有两座,均有6件。十座墓均无玉器和石质手工业及农业工具随葬,用石锥形饰随葬的墓葬仅一座,随葬陶器的有七座墓葬,共计18件,以十座墓葬计算,平均每墓仅1.8件,以石钺(墓葬登记表说是石斧,报告“文化遗物”介绍说是石铲,从发表的图看,我认为是石钺)随葬的只有两座墓葬,分别随葬1件和2件。可见,葬于此处的墓主人相当贫寒,但他们却有自己的墓地,葬式同于良渚文化随葬丰富的墓主人,且其中的两墓随葬了表明墓主人具有行使军事职能权力的战士身份的石钺,这说明他们虽然贫寒,却是良渚文化社会具有自由身份的成员。就其财富来看,他们在社会中的位置当在福泉山墓地第一段所表述的那一人群之下,乃至和那里第一段的M1、M2的情况约略相当。如果就这片墓地十座墓葬所处位置相互远近关系观之,可将它们分为三组。据这三组墓葬随葬器物的情况,又恰好可将这三组归为三类,即:一类是M3和M8-M10,二类是M1、M2,三类是M4-M7。M3和M8-M10这组四座墓葬均随葬器物,共有陶器10件,平均每墓2.5件,其中M3和M9且分别随葬了一件和二件石钺,可知这组虽较福泉山墓地第一段所表述的人群贫寒,但因两者都含具有行使军事职能权力的战士身份的墓主人,故M3和M8-M10这组墓葬的墓主人的社会地位,当和福泉山第一段表述的人群的社会地位约略相等。M1随葬陶器6件,M2随葬陶器和石锥形饰各1件,两墓随葬陶器平均达3.5件,高于M3和M8-M10这组墓葬,但这两墓均无石钺随葬,是否可据此认定其墓主人的社会地位低于M3和M8-M10这组墓葬的墓主人呢?查M1和M2的墓主人的人骨,均做过性别与年龄鉴定,M1的墓主人是4-5岁儿童,M2的墓主人是50-60岁的女性,他们生前无担任手执石钺的军事职权的能力,死后自然不能用石钺随葬,因此,难以是否用石钺随葬来讨论这两墓墓主人以及他们所代表的群体的社会地位,故这类墓葬和M3及M8-M10这类墓葬墓主人的社会地位的高低,尚难认定。M4-M7这组墓葬,只有M5一墓有一件陶壶随葬,其他三墓没有随葬品,平均每墓仅有0.25件陶器随葬,无论就其拥有的财富,还是社会地位都低于M3和M8-M10这组墓葬,而和福泉山第一段M1、M2的境况基本相同。这组墓葬的墓主人,是良渚文化社会最贫寒和社会地位最低的人群。
20世纪90年代对马桥遗址进行了再次发掘,《马桥——1993-1997年发掘报告》发表了这次发掘所见的考古学遗存④。这次发掘揭示出墓葬12座,分属两区,一区2座,二区10座(图五)。二区的十座墓葬(M204-M213)分布稀疏,但可认为是一片墓地。这两区的十二座墓葬,除一区的M4和二区的M204分别各随葬一件已破碎成粉粒状的玉琀和因使用而致残损的一件石斧(这件编号为ⅡM204:5的石斧,报告的《良渚文化墓葬一览表》、图二五文字说明和随葬石器介绍叙述中,均说是“石斧”,但报告第二节墓葬分述中,却说是“石钺”,从报告图四九所刊的M204:5石斧图来看,刃为偏刃,应为锛,但是其器体宽薄,现从《良渚文化墓葬一览表》等之说,暂定为“斧”)、一件绿松石锥形饰外,包括这两座及其他有随葬器物的墓葬的随葬器物均是陶器。一区的两座墓葬,即M4和M5,分别被宋建定为他对良渚文化分期的第六段和第三段,也就是本文所说的福泉山墓地第三段和第二段。马桥二区的十座墓葬,基本上位于两种层位关系之中。处于④A上的M204、M205、M207、M210四座墓葬,宋建定在他的良渚文化分期的第六段,依此,我们可将和M207及M210位于同一层位的M209也定在第六段。同时,宋建据M213随葬的罐的形态,将这墓定在第六段。这样,属于可确定为第六段,亦即福泉山第三段的墓葬,计有M204、M205、M207、M209、M210和M213六座。M206、M208、M211和M212四座墓葬都位于④A下,其中M208在④B上,另外三座墓葬均在生土上。宋建未确定它们的年代,依据层位关系,可认为这四座墓葬的年代当晚不过宋建良渚文化分期的第六段,即福泉山良渚文化墓地的第三段。
图五 马桥1990年代发掘的Ⅱ区沙堤以西良渚文化墓葬分布示意图
墓号下有“——”线者为平均每墓随葬陶器接近1.7件的墓,余为平均每墓随葬0.25件陶器之墓(M209被破坏,M213在此图范围之外)
现将1990年代马桥二区十座良渚文化墓葬的随葬器物情况列成表五。
从表五可知,M206、M208、M211和M212四座墓葬,仅M212随葬一件陶盆,其他三墓均无随葬物,平均每墓随葬陶器仅0.25件。M204、M205、M207、M209、M210及M213这六座墓葬,随葬陶器共计10件,平均每墓随葬陶器不足1.7件。于此,我们在相当于福泉山良渚文化墓地第三段时期也见到60年代在马桥揭示的M4-M7这么贫困且社会地位极低的人群。
三 瑶山墓地
瑶山墓地的年代和福泉山墓地二段相当,即处于良渚文化中期。报告将瑶山墓地的年代,定在良渚文化中期偏早阶段⑤。我们也认同这一意见。这处墓地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安溪镇的下溪湾村,经1987年、1996-1998年几个年度的发掘,将这处墓地完整地揭露出来。这处墓地共有十三座墓葬。其中一座是遭盗掘后清理出来的,编号为M12。2003年发表的《瑶山》报告,对发掘所见作了较为客观而详细的报道。下面根据《瑶山》报告做些讨论。因为M12是盗掘后清理出来的,墓位清楚,但收缴的随葬器物或有出入,故讨论时暂不将它纳入。
据是否随葬玉琮和是否随葬玉钺及石钺,可将瑶山十二座墓葬分为三类。现将瑶山这三类墓葬随葬器物的情况列成表六。
一类墓葬四座,即M2、M7、M9和M10。从表六可知,这类墓葬随葬器物的主要特点:一是随葬器物十分丰富,且以玉器为大宗,这四墓随葬石器和陶器的总量分别均不足随葬玉器总量的1%。玉器随葬的总量达1669件,各墓随葬的玉器,少则184件,多到667件,种类涵盖玉梳背、三叉形器、玉带盖柱形器、玉成组锥形器、小玉琮、玉镯形器、玉牌饰、玉管串、玉珠串和玉珠等等,墓均多至417.25件。显然是以玉器彰显主人既富且贵。二是各墓均无一件工具随葬。三是均随葬玉琮、玉钺和石钺。玉琮多的是M10,达3件,少的则是M9,为1件,平均为2件;各墓均以一件玉钺随葬,石钺数量不一,少的如M9仅1件,多的如M7为3件,墓均为2件。综上所述,可知这类墓葬的墓主人,当是既掌军权又控神权的最高权贵,即掌控政权的神王。
二类墓葬二座,即M3和M8。随葬器物的主要特点:一是随葬品相当丰富,数量虽远不及一类墓葬,但仍以玉器为大宗。两墓随葬玉器170件,随葬石器和陶器的总量和玉器的比例关系虽高于一类墓,但分别也只是随葬玉器总数的5.3%和4.7%,且玉器类别涵盖了一类墓随葬玉器的主要类型,如玉梳背、三叉形器、带盖柱形器、成组锥形器、小琮和镯形器等。二是两墓均不随葬工具。三是M8使用石质带盖柱形器、柱形器及束腰形饰随葬,代替了本当是玉质的器物,实在显得有些寒酸。四是两墓均不以玉琮随葬,仅使用一件玉钺和一件石钺随葬。综上所述,可知这类墓葬的墓主人是只掌握军权的相当富裕和处于尊位的权贵。
三类墓葬六座,为M1、M4、M5、M6、M11和M14。这类墓葬的随葬器物所显示的墓主人身份:一是均不以玉琮、玉钺和石钺随葬,表明墓主人身份与神权、军权和具有行使军事职能权力的战士无关。二是除M6及M11各随葬一件玉纺轮外,其他四墓均无工具随葬。M6和M11随葬的纺轮用玉制,不用石、陶、骨制,目的是显示墓主人的华贵身份。因这两墓用玉纺轮随葬,可认为墓主人均为女性。同时,M1、M4、M5及M14虽未随葬纺轮,但考虑四墓随葬器物种类和M6、M11基本雷同,可推定其墓主人也当属女性。三是除M11外,其他五墓随葬玉器的数量不仅远少于一类墓葬,也少于二类墓葬,墓均41.2件,分别相当于一、二类墓的9.8%和48.5%。M11随葬玉器达537件,仅少于一类墓的M7和M10,而大大多于其他一类墓,尤其是二类墓,故这座墓随葬器物的情况应引起我们特别注意。其实M1、M4、M5、M6、M14这五座墓葬随葬玉器的数量,放在瑶山墓地观之虽可认为少,但从整个良渚文化来看还是相当多的。这五墓随葬的玉器,少则19件,多的达57件,墓均41.2件,且种类涵盖了显示高贵身份的玉梳背。可见,三类墓葬的墓主人都是当时社会的显贵。
这三类墓葬墓主人的权势与富贵,依三、二、一顺序向上递增。
瑶山墓地排列有序,分为南北两排(图六),北排均是三类墓,南排是一、二两类墓。北排墓主人是女性,南排墓主人和北排墓主人随葬器物组合存在着基本的区别。据此,推测南排墓主人是男性,北排以随葬器物最多的M11居中,M6和M1分别位于东西两端,M6和M11之间的间距约6米,这是可安排至少三座墓葬的空间,现却是无墓的空白地带。南排墓葬包括M12,是七座墓葬,彼此之间较为紧凑。这排墓葬也以随葬器物最为丰富的M7居中,其东、西两侧分别各排列两座一类墓,西侧是M10和M9,东侧则为M2和M12(该墓被盗后收缴的玉器达344件,包括玉琮、玉钺、玉梳背、带盖柱形器和三叉形器等,从收缴的玉器看,无疑可列为一类墓)。二类墓M8和M3虽居于南排,却靠边站,被置于这排东、西两端,体现了男女有别和墓主人所居权贵地位高低的当时社会核心价值观对墓地营建做出的安排,是制度性的。墓地所以如此有序,绝非是按墓主人死亡先后入葬墓地,或依早晚构建墓葬的结果,正如我们在评价《瑶山》这一考古报告时所指出的那样,是生前定穴,死后安葬,即定穴安葬规制的严格实施。只有这样,才能将这表述了当时社会核心价值观的营建墓地的制度付之于实践。
图六 瑶山各类墓葬分布示意图
墓主人的葬式为仰身直肢,头向南,故北排位于南排的脚下。将女性墓安排在北排,男性墓安排在南排,体现的是下、上之分,目的是显示男性的地位高于女性。男女地位这样的关系,不能见于母系社会,只能见于父系社会。已有的考古学研究证明,不但良渚文化社会,即使是其前身的崧泽文化社会,都已进入父系社会了。因此,南排和北排墓主人的关系,只能是姻亲关系。那么,谁是谁的妻?要搞清楚这一问题,一是要注意北排和南排诸墓的相对位置,二是依妻以夫贵的原则,而看随葬器物的多寡。将南排诸墓墓主人的妻子墓葬安排在北排,这在原则上指明了北排某座墓葬的主人当是其南的那座墓葬主人的妻子。但从《瑶山》图四即本文的图六可知,北排某一墓葬的位置,都不位于南排某一墓葬的正北,而是北偏西的位置,这样处置夫妻墓葬位置的关系,当是当时显示男尊女卑的定制。依此观之,我们可以推知,M6墓主人当是M8墓主人的妻子;M11墓主人是M7墓主人的妻子;M1墓主人应是M3墓主人的妻子;M4墓主人是M10墓主人之妻;M14和M5或为M9墓主人的妻妾,或为其元配与继室。M2和M12之北即M11和M6之间的空白地带原来是计划安排墓葬的,但未能安排。也就是说,M2和M12的妻子本当安葬在此,却未能入葬此地,原因是什么?我们实难知晓。这一对南排和北排墓葬墓主人夫妻关系的估定,也从相应墓葬随葬器物的状况得到支撑。M8这座二类墓葬随葬玉器的数量,仅及同类墓葬M3随葬玉器数量的68%,且有以石质替代玉质的带盖柱形器、柱形器及束腰形饰随葬,以假冒真,显得寒酸,故作为其妻的M6墓主人随葬的玉器仅及28件,只多于被认为人妾的M5墓主人,均少于同类的其他四墓。M11随葬的玉器为537件,在第三类墓葬中数量最多,简直是鹤立鸡群,被估定其夫的M7墓主人随葬的玉器,达667件,也在其同类墓葬中居冠。如此匹对,说明妻子的随葬器物的情况,和其夫拥有的权势与财富密切相关。如是,瑶山良渚文化墓地则是同一群体的若干对夫妻的合葬墓地。所谓同一群体,最可能被认为是以男性为本位的同一家族,其“若干对夫妻”,很可能是这家族掌权的几代夫妻。为什么估定是几代夫妻,因为一般来说,在同一家族同一代人中,执掌最高权力者,甚或掌控相当重要权力者,只能出现一位掌权人,而在瑶山墓地中,既掌神权又控军权这种最高权力者,即掌控政权的神王就有五位,仅握军权而仅次于最高权力者的人物也有两人。可见,瑶山墓地当是安葬一定时期统管一方的某一家族的几代掌权人包括他们中某些人妻子的墓地。目前,考古学还搞不清楚瑶山墓地内诸墓葬的具体年代早晚关系,因此,就难以说明这一家族掌控权力的演变过程。同时,瑶山墓地只是统管一方的某一家族的几代掌权人及其妻子的墓地,那么,这一家族的其他成员为什么不能入葬于此,除了显示掌权人尊贵外,是否还有其他原因?至于这一家族的其他成员安排在何地,这也是当今考古学应当探索但难以求解的问题。这是考古学的时代局限性,我们对瑶山墓地的求索,也只能在这遗憾声中止步。
四 墓地表述的文明社会
通过对福泉山、马桥和瑶山诸良渚文化墓地的讨论,可以看出良渚文化墓地存在着级别。
以瑶山墓地和福泉山三段墓地相比,可知其间存在着诸多区别。为节省篇幅,我们不再将两者的不同一一道来,而只特别予以指出,福泉山三段墓地中包含有M60这样的亦工亦军身份人物的墓葬,而瑶山墓地则无这类人物的墓葬,这当是两者的重要区别。据此,以福泉山M60这类墓葬之有无作为标准,将两者分割开来,并将瑶山墓地的级别定在福泉山三段墓地之上。福泉山三段墓地和福泉山二段墓地相比,也存在较多的区别,是否存在着既掌神权又握军权,即掌控政权的神王这类人物的墓葬,是两者最重要的差别界标。另外的一个居次的差别则是:二段墓地中掌握军权的人物使用工具随葬,三段墓地中同类人物却无工具随葬。以这两者作为标准,将它们区别开来,并将福泉山二段墓地的级别,定在福泉山三段墓地之下。福泉山一段墓地和福泉山二段墓地相比,是否有掌握军权人物的墓葬是两个墓地的显著区别。以此作为标准,将福泉山一段墓地的级别,定在福泉山二段墓地之下。以1960年代发掘的马桥M3、M8-M10为代表的墓地,和福泉山一段墓地相比,有无玉器随葬是两者存在着区别的最重要因素,以此作为界标将它们区分开来,并把马桥M3、M8-M10为代表的墓地的级别定在福泉山一段墓地之下。以1960年代马桥发掘所见的M4-M7墓组,和1990年代马桥发掘所见的M204、M205、M207、M209、M210及M213这组墓葬为代表的墓地,同以M3、M8-M10这组墓葬为代表的墓地相比,区别是前两者没有以石钺随葬的墓葬。显然有无行使军事职能权力的兼职战士身份的人物是这三组墓葬所代表的人群的一个重要的社会特征。以此作为界标,将1960年代所见马桥M4-M7和1990年代所见马桥M204、M205、M207、M209、M210及M213两组墓葬各自代表的墓地级别,划在1960年代所见马桥M3、M8-M10为代表的墓地之下。这样,可将瑶山、福泉山和马桥发掘所见墓地区分为六个级别的墓地。
下面我们将讨论两个问题。一是墓地的人群属性问题;二是这六级墓地与良渚文化早、中、晚三期的关系问题。
关于墓地的人群属性问题,在前面讨论瑶山墓地时,我已指出瑶山墓地是统管一方的某一家族的几代掌权人及其妻子而不包含这家族其他成员的墓地。那么,其他墓地是否也是家族墓地?如果也是家族墓地,那么,其包含的家族成员是否也如瑶山墓地那样?从这些墓地的规模来看,我们暂可估定这些墓地都是家族墓地,但这些墓地包含的家族成员是存在区别的。福泉山三段墓地和二段墓地很可能只包含其家族的部分成员,其他墓地包含的家族成员的范围则较为广泛。这一问题,目前尚难做深入讨论,但可以指出的是,这些墓地的级别反映了良渚文化家族拥有权势与财富的区别。
为了讨论六级墓地与良渚文化早、中、晚三期的关系,现按本文所述墓地级别的划分,依良渚文化期别列成表七。
从表七可知,在我们所讨论的范围内,从良渚文化早、中、晚期观察,没有任何一期包含了六个级别的墓地。这是至今考古工作做得不够,以致某一时期某些级别的墓地尚未发现,还是客观的情况就是这样?如果是后者,我们又该如何去释读其原因呢?
表中所列良渚文化中期的墓地最多,计有一、三、五、六这四个级别的墓地,缺二、四两个级别的墓地。二、四两个级别的墓地,分别位于一、三和三、五级别墓地之间。从序列的逻辑来看,良渚文化中期不会没有这两个级别的墓地。同时,良渚文化中期所缺的二、四级别墓地,均位于六个级别之中间环节,不是处在首尾两端,且已分别见于良渚文化早、晚期。从事物的演进逻辑来看,良渚文化早期已存在的第四级别墓地,不会不延续至中期,良渚文化晚期见到的第二级别墓地,不会不始见于良渚文化中期。所以,良渚文化中期应已存在六个级别的墓地。
表七所列良渚文化晚期墓地只有二、六两个级别的墓地,缺第一和第三至第五这四个级别的墓地。第三至第五这三个级别的墓地,位于第二、第六级别墓地之间的中间位置,且已分别见于良渚文化早、中期。无论从上述所说的序列逻辑来看,还是从事物的演进逻辑观察,良渚文化晚期不会没有位列第二、第六之间的第三至第五级别的墓地。第一级别墓地较之第二级别墓地的区别,是第一级别墓地淘汰了在第五级别墓地就已存在的福泉山M60那样的墓主人,使这墓地的人更为纯净,纯净到第一级别墓地只存在两类掌权人。专制政治体制的进步,是统治者愈益成为寡人。墓地人员成分构成的这类纯净,符合专制政治体制这一历史的演进逻辑,体现出专制政治体制的发展。故在良渚文化晚期也当存在已见于良渚文化中期的第一级别墓地。
良渚文化中、晚期理应均存在六个级别的墓地,现今看到的墓地级别的缺位,当是考古尚未发现而已。
至于良渚文化早期,至今可确定的只有一处第四级别的墓地,即福泉山一段墓地。这期是否还存在其他级别的墓地?六个级别墓地结构如同一座佛塔,下层是上层的基础。第四级别和第五级别墓地相同之处是两者都葬有行使军事职能权力的兼职战士,相异之处,则是第四级别墓地均使用玉器随葬。第六级别墓地和第五级别墓地的区别,是第六级别墓地不含具有行使军事职能权力的兼职战士的墓葬。第六、第五、第四级别墓地的这些异同,既符合理论的和历史的逻辑,又具有形式逻辑上的循序渐进性。因此,第六、第五级别墓地当是六层佛塔的第四层下的先后两个必不可少的塔层。在良渚文化早期,是否已建成了六层“佛塔”?1977年发掘的吴县张陵山M4的年代⑥,被学界定为良渚文化早期。该墓于发掘前已遭破坏,从发掘和征集品可知出自该墓的玉器数量不多,不足20件,但规格却高,包括玉琮、玉钺(《简报》称为“有孔碧玉斧”)、玉梳背和玉镯,同时,除《简报》称为“石斧”(如M4:3“有肩穿孔石斧”)、“石刀”当为石钺和福泉山M120:7那类双孔石刀外,实无可确定的石工具随葬。可认为张陵山M4当是一座规格很高的墓葬。从玉琮、玉钺共生可知,张陵山M4的墓主人当是一位既掌神权又控军权的显贵,即掌控政权的神王。在我们区分的六级墓地中,只有第一、第二两级墓地的墓主人才有这样的显贵。故张陵山M4的存在虽不能据此估定良渚文化早期一定存在第一级别墓地,但可由此确定良渚文化早期已将这六层“佛塔”至少构建到了第二层,即已有了第二级别墓地。
据以上论述可知,良渚文化早、中、晚三期墓地的级别、数量、等次或雷同,或相同。这样我们可以得出认识:其一,良渚文化早、中、晚三期墓地的级别、数量、等次雷同或相同的事实,证明其所表述的良渚文化自早至晚时期的社会关系及其结构不存在基本差异,具有同质性。早在1994年我就说过良渚文化社会已是文明时代的社会了,现在可进一步指明,从良渚文化早期起,良渚文化社会已跨进了文明时代的门槛。其二,福泉山墓地所表述的三个阶段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的演变,和良渚文化早、中、晚三期的社会形态的变化没有关联,其所讲述的仅是共居于福泉山墓地这一人们共同体的兴衰史。同时,我们透过福泉山墓地这一人们共同体的兴衰史可以看到,良渚文化社会不是冰冻凝固的水池,而是流动的河流。社会的基层单位即家族有着广泛的活动空间,相互竞争激烈,此兴彼衰,你方唱罢我登场,戏台不变,主角轮换,这动与不动,表述着良渚文化社会的基本特征。即良渚文化社会的家族,或确切些说,是那些以墓地为代表的良渚文化的社会单位相互之间存在着竞争性,并从这竞争性中衍生出了良渚文化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和流动性。
良渚文化墓地所以能区分为六个级别,根本在于墓地墓主人身份的区别。从财富和权势来看,可将良渚文化的居民自下而上划分为如下四大等级。
其一,可编为第四等级者,是那些葬于良渚文化第六级别墓地的良渚文化社会的居民。这一等级的居民,基本上均从事农业劳动,处于社会下层,生活贫困,社会地位低下,不能行使军事职能,死后无石钺随葬,但仍有自己的墓地、自己的家族、自己的居室和自营的经济。
其二,可编入第三等级者,是生前具有行使军事职能权力的兼职战士,死后以石钺随葬的那些居民。这个等级居民的基本职业或为农业,或为手工业。手工业中的能工巧匠,兼职战士中的智勇双全而立有战功者,或兼具这两者的居民,均有较大的活动空间,向上可发展为这社会的显贵。这个等级人员的构成相当复杂。从他们死后所处的墓地来看,他们是第五、第四级别墓地的墓主人,在这两个级别墓地所表述的社会单位中占据着头人的位置;同时,这第三等级者,也是第三、第二级别墓地中的墓主人,虽然在这两个级别墓地所体现的人群中仅居于次要或辅助的位置,但值得注意的是,如处于第二级别墓地中的福泉山M60的墓主人所彰显的那样,其身份既富又贵。可见,第三等级的这一群体,在拥有财富和所处社会地位方面,彼此之间实在存在着较大的距离。从这些情况来看,第三等级的这一群体,在良渚文化社会的竞争中,当是造成良渚文化社会发展不平衡性和流动性的一支活跃人群。
其三,可编入第二等级者,是生前掌握军权,死后以玉钺随葬的那些居民。正如第三等级者可在第五、第四级别墓地所表述的单位中充头,与在第三、第二级别墓地所表述的人群单位中处于辅佐的地位一样,第二等级者,在第三级别墓地所表述的人群单位中居于领袖位置,掌控着这单位的军权,同时,虽也挤入了第二、第一级别墓地,但无论从随葬品的质地、类型或数量观之,还是就其所处墓地的位置来看,可知第二等级者在第二、第一级别墓地所体现的人群中仅居于辅佐的位置。所谓辅佐位置,是说第一等级者牢牢地掌握着包括神权和军权的政权的情况下,将其部分权力授予第二等级者,委任他们代为管理。至于这代为管理的是哪些政权事务,问题相当重要,但遗憾的是,现今的考古学仍不能探知。可见,第二等级者在良渚文化社会中的地位,虽然显赫,却是第一等级者的臣下。同时,正如第三等级者是第二等级者的后备军那样,第二等级也是第一等级的后备军。
其四,可编入第一等级者是生前既掌握神权又控制军权,死后既以玉钺又以玉琮随葬的人物,即掌控政权的神王,他们只见于第二、第一级别墓地,是良渚文化社会君临天下的最高统治者。
良渚文化社会政权的行政管理结构,现今还难以详明。可知的是,良渚文化社会是被玉器表述出来的社会,是否能以玉器随葬,随葬玉器的数量和类型表现着人们是贫还是富,是无权者还是有权者,掌握着何等权力和处于什么样的社会地位,如实地以玉器表述出被撕裂为六个级别的墓地,或可简称为家族,和区分出四大等级的人群,形成一个塔形的社会结构。下面三个级别墓地,和第四等级的居民,处在这个塔形结构的最下层。第三等级的居民较为复杂,有的可窜入到社会的上层,有的则沉沦于这个社会的底层。同时,第三等级者具有夺得军权的潜力,是第二等级的后备军;上面的三个级别墓地,和第二、第一等级的掌权者,位列这一塔形结构的上层。第一等级者,执掌包括神、军权在内的政权,居于这塔形结构的顶层。在这个社会中,只有神王才能全面地掌控军权,掌握军权而未能控制神权的第二等级者,只能据神王授权执掌部分军权和政权。从另一侧面来看,在这个社会,只有掌握了军权的人,即第二等级者才具有攫取神权的可能性,成为既握神权又执掌军权的神王。掌握军权者是执掌神、军权的神王的后备军。故良渚文化社会,神权最高,军权居次,但军权却是这个社会统治权力的基础。因此,良渚文化社会政权的性质是神王国家,也可称之为政教合一的国家。
附记:2011年10月、2012年2-3月对2005年稿作了较大改订。在修改文稿的过程中,就良渚文化分期和马桥墓地的一些问题征询过宋建的意见,张陵山M4的期别问过杨晶,修改稿还征求过朱延平的意见。文稿中的图、表是朱延平代为制作,文稿是宋小军打印的。特此致谢。
注释:
①张忠培:《中国考古学:走向与推进文明的历程》,紫禁城出版社,2004年。
②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福泉山——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2000年。
③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上海马桥遗址第一、二次发掘》,《考古学报》1978年1期。
④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马桥——1993-1997年发掘报告》,上海书画出版社,2002年。
⑤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瑶山》,文物出版社,2003年。
⑥南京博物院:《江苏吴县张陵山遗址发掘简报》,《文物资料丛刊》第6期,文物出版社,1982年。
来源:《考古学报》2012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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