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殡仪馆重要公告(大连市有几个殡仪馆)

大连市殡仪馆重要公告

我馆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24号)第二部分第二节第一段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在原有殡葬服务免费政策的基础上,实施惠民殡葬扩面增项政策、《关于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大民发[2015]218号)以及《关于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大民发[2017]107号)等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惠民政策免除11类人群的基本殡葬费用,现将惠民政策执行情况公示如下:

5月共143人在我馆申请并享受到惠民减免政策,其中:中山区16人;西岗区21人;沙河口区20人;甘井子区82人;高新园区4人,本月累计减免219527元。

免除项目及说明:

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运送;(按中档车标准执行)

2.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按多箱体冷藏标准执行)

3. 遗体火化费(按高档炉标准执行)

4.骨灰普通寄存的,按年度免除5年寄存费,寄存时间不累加计算。(按60元/年标准执行)

5.1个价值200元的骨灰盒(按400元标准执行)

6.1个价值150元的卫生纸馆(按170元标准执行)

各项免除限额分项计算,未发生费用或费用结余部分不返,超出费用部分自理。符合免除费用条件人员死亡后,原则上在户籍地殡仪馆火化并办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事宜,其中户籍地在市内四区的需在市殡仪馆办理。

所需证件及适用人群:

1.丧事承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逝者的身份证、死亡证明(第四联)、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符合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对象的身份证明。

⑴ .城乡低保对象:区市县民政部门颁发的《辽宁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⑵.城镇三无对象:区市县民政部门颁发的《大连市城镇三无人员证》。

⑶.农村五保对象:区市县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

⑷.人体器官捐献者:市红十字会出具的证明。

⑸.查实不了身源的无主(名)遗体: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⑹.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⑺.在乡优抚对象:民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辽宁省民政厅颁发的《定期抚恤证》《定期定量补助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证》。

⑻.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及死亡家庭的父母:区市县卫生计生部门颁发的《大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

⑼.百岁老人:《居民身份证》。

⑽.骨灰安葬方式直接选择海葬人员:承办海葬机构颁发的《海葬证》。

⑾.不享受丧葬补助费用的城乡居民:其中0-16岁未成年人出具《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大学中专在校学生出具教育部门颁发的《学生证》。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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