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不可违(违背公序良俗)
(来源:人民网)
建筑研究显示,中国传统木构民居除了横梁外,其他木头大都选择竖用,根部在下,梢部在上;西方传统木构民居除了柱子外,木头大都选择横用。这简单的一竖一横,体现了中西方传统文化对生命的不同态度。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活着的人是站立在天地之间的,因而给人居住的房屋所使用的木料必须是根在下、梢在上竖着使用,与大自然中活着的树木一样,体现了对生命的敬畏与崇拜。而给逝者长眠的棺材,木头必须也只能“躺倒”,这两者是不可混淆的。也就是说,房子不能横着盖,棺材不能竖着来,否则就违反了自然法则,就是对生命的不敬,通俗点说就是犯忌。这样一些犯忌的事,虽不至于对人的生命造成伤害,但会对人造成心理伤害和精神损害。
这样一套人性、细腻、讲究的逻辑,经过数千年仍在我们的生活中起作用,成为公众普遍认同的常识与规则,这就是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就是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公序良俗是一种仅次于法律的调整民事行为的规范。我国《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我国《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该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公序良俗是我国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一种行为就算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与正常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秩序以及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良好社会风尚等相冲突,就可以根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其无效。违背了公序良俗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像最近“高铁霸座男”的行为,除了侵犯了小王姑娘的“座位专用权”,违反了与高铁之间的运输合同,同时还违背了“购票上车,对号入座”这样的公序良俗,违反了《民法总则》第8条的规定。
又如日常生活中屡有所闻的“凶宅”。一般认为,死过人的房子,不宜作为婚房,甚至作为住宅也难以被人接受,否则会在今后生活中造成精神上的压力甚至痛苦。所以,在“凶宅”买卖问题上,尽管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如果卖方事先不作说明,买方了解真相后要退房,最合适的理由就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以这样的理由诉诸法院,大多会得到支持。
这几个案例启示我们,“法无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是辩证统一的。“法无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权利不可滥用”则意味着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习惯,并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因此,在法律不足以评价主体行为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限制民事主体的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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