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五日游惹纠纷?出行前看合同很重要!

刘女士(化名)和几个朋友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的山西汽车团5日游,团费650元,可回来后刘女士却很不开心,认为旅行社存在强制收费、景点不符、虚假宣传等,把旅行社告上了法庭。但经法庭审理,刘女士却被驳回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这其中有什么样的曲折?


据刘女士称,旅途第一天,导游让游客租耳机,每人每天20元;擅自安排了几顿团餐,每人每顿30元,而在出发前没提及;在旅行期间所去景点与旅行社在朋友圈宣传景点多有不符,其中乔家大院、壶口瀑布、菩萨顶等都未参观,而是去了王家大院、悬空寺等景区,涉嫌虚假宣传。而在出发前,刘女士说旅行社声称本来要去的就是山西壶口瀑布,但是正巧山西壶口瀑布封禁不能去。刘女士看旅行社在朋友圈的小视频自以为是去陕西壶口瀑布,毕竟两个景区相隔很近。但是旅行社把瀑布行程改为广胜寺,刘女士认为此行为是在恶意误导朋友圈里的潜在客户,骗取报名。综上,刘女士要求旅行社退还团费,赔偿损失,并道歉。


被告旅行社辩称,壶口瀑布位于山西,必须得站在山西看陕西。自家说的是山西五日游,不是陕西五日游,所以发的站在山西看陕西的视频没有问题。关于诉状中所提的,壶口瀑布关闭一事是临时关闭。而朋友圈里发视频广告的时候是看见开放公告才发的,后壶口瀑布临时关闭,到现场后才知道的。至于耳麦讲解器,都是自愿使用并告知是有偿使用。五日游是全程不含正餐,含四早餐、四住宿、全程大巴车领队、景区门票(免费)。电瓶车在发广告时就说明是自费项目。团餐与耳麦现场说明是自费项目,自愿参加,跟刘女士一个团的也有未参加团餐的。


旅行社强调,自己发广告前一天说明有不可抗拒的情况下,可以更改路线,壶口瀑布因临时关闭的情况下改为广胜寺。因此自己没有过错,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9月16日凌晨,临汾旅游公司通过景区官方发布通知:因水位升高,景区临时闭园。2020年9月1日王家大院发布公示:景区将逐步推行景区无声讲解,届时,凡在景区内进行讲解的人员将不允许使用扩音器为游客提供讲解服务,全部使用团队无线讲解设备,从2020年9月1日起试运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旅行社在出行一周前重新发布了行程安排,对原定行程有部分变动,在出行前一天发布了出行特别说明,原告看到后均未提出异议,并准时随团出行,视为对该变动后行程及特别说明的认可,被告行程中因壶口瀑布景区临时关闭而改游广胜寺,并不违反合同约定。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未带领游览菩萨顶、显通寺一节,在被告发布的更改后的行程中已明确注明这些景点自理,表明该景点可自行前往,并非导游带领游览景点,被告未带领游览并不违反合同约定。关于原告提出被告变相强制收费一节,被告在发布的广告中已明确团餐和景点电瓶车费自理,耳麦讲解器系被告根据相应景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规定提供的,且原告均享受到了相应的服务,其交付相关费用属于正常自愿消费,被告并不违约。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构成消费欺诈问题,法院认为,被告辩解在组团广告中明确为山西汽车五日游,山西与陕西两省以黄河为界,站在山西看陕西瀑布的说法,符合壶口瀑布地理位置的实际情况,不构成虚假宣传。原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行程中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及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法院不予支持。依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驳回刘女士对被告旅行社的诉讼请求。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一定要在出发前仔细看合同条款,有异议提前沟通。

来源:鞍山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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