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大观-断肢

从人类历史早期开始,罪犯以及国家敌人就会被砍掉肢体,这既是一种惩罚,也是一种鲜明的警告。在公共场所砍掉耳朵、鼻子、小腿、手臂、脚以及整条腿,让罪犯永远残疾,从而不能养家糊口和独立的生活。

断肢在中世纪法国很常见。这里的重罪犯人一般都处以断脚。小偷初犯时被割掉耳朵,第2次割掉另一只耳朵,第3次则是死刑。同样,在路易十二(1498~1515年在位)时期,8次亵渎神明的人,会被割掉舌头。在英国克努特国王(995~1035年在位)治下,通奸的女人会被割掉鼻子和耳朵。亨利八世(1509~1547年在位)统治时期,英国对断肢刑的规定达到了非常详细和精确的程度。

首先,施刑人用绳子牢牢捆住犯人的手,随后把手砍掉。生一堆火,把烙铁烧到通红,用它炙烙伤口处。杀一只鸡,切下鸡头,并把断肢伤口处塞进鸡身(似乎是防止发生感染)。然后医生替受刑者包扎伤口。最后会给受刑者一点面包和一杯酒。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年在位)统治末期,依然后偷羊贼被砍掉两只手。直到1820年,英国才废止这种肉刑。

摘自《人类酷刑史》,作者马克·P·唐纳利/丹尼尔·迪尔,张恒杰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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