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痴情?四川一男子为报复前女友用胶带将其双手捆绑控制在卧室内(男的太痴情怎么办)
普法行动
谁让她离开我,就是要给点教训…,四川成都,发生在一起令人唏嘘不已的案件:男子刘某(化名)与被害人吴某(化名)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不过因为性格原因很快分手。2021年11月16日9时许,刘某因与吴某之间存在感情纠纷,准备吓唬吴某,便来到吴某的住所。吴某见是前男友前来,没有想太多便为其开门,没有想到的是,刘某进入后先从厨房拿出菜刀,后直接来到吴某的卧室,用身体压制住吴某反抗,随即使用透明胶带将吴某双手捆绑,将其控制在卧室中。
在此过程中,刘某持菜刀逼迫吴某解锁手机,翻看其手机内容,并威胁吴某提供其现男友以及其女性好友联系方式、住址。其间,刘某将被害人的手机折断毁坏(鉴定价值2600元)。
后刘某解开吴某,短暂离开该住所。约10分钟后,刘某又返回,这一次,他认为双方感情不和系他人从中作梗,便意图报复吴某的朋友阮某某,再次使用胶带捆绑吴某,并对其实施扇耳光、言语恐吓、持刀威胁等行为,逼迫吴某提供阮某某的住址。
同日1时许,刘某携带菜刀,驾车胁迫吴某到阮某某的住所楼下。而后吴某趁刘某上楼寻找阮某某之机向路人求助,刘某见状便迅速离开现场,不久之后被当地民警挡获…(素材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笔者稍作整理)
1.都说好合好散了,既然双方曾经恋爱过,因为性格不合离开了,就应该果断的放手,体面分开,何必又苦苦纠缠呢?嫌疑人刘某这般看似痴情,实则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烦恼,最终也给自己惹来麻烦,完全没有必要…
2.本案中,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由于嫌疑人刘某与被害人吴某分手之后,意图对其报复,先后闯入家中,用胶带捆住双手,并将其控制在卧室内,并且对其实施严入威胁,持刀恐吓,已经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属于非法拘禁的行为了。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事实上,非法拘禁罪保护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并且,非法拘禁罪不是危险犯,而是实害犯。现实的自由主要包括身体的场所移动自由,从一定场所离开的自由以及在场所内的身体活动自由。
当然,会有很多网友提出不同的疑问,嫌疑人刘某破坏了被害人吴某的手机,甚至包括对吴某进行侮辱、殴打以及持刀威胁等行为,是否另外构成犯罪了,比如说故意毁坏财物罪侮辱罪,甚至是故意伤害罪?
实际上,这就涉及到非法拘禁罪犯罪手段,以及与其故意伤害罪等他犯罪的认定问题。
司法实践中心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包括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他人四肢,使用手铐拘束他人双手。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的场所移动自由,如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也就是说,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利用他人的恐惧心理予以拘禁。举个例子,如使被害人进入货车车厢后高速行驶,使之不敢轻易跳下车,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非法拘禁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此时仍然应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对其进行加重处罚。
如果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手的致人重伤死亡的,此时将不再评价为非法拘禁罪,而应评价为故意伤害罪乃至故意杀人罪了。
而在本案中,从案发经过来看,嫌疑人刘某对被害人吴某只是控制人身自由,在此过程中对其进行言语侮辱、持刀威胁,但是并没有采取暴力手段直接攻击或者伤害其人身安全,这样来看,将其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并无不当。
3.从量刑的角度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实际上,本案中需要考虑量刑情节,包括:
第一,嫌疑人刘某对被害人吴某实施了言语威胁,持刀恐吓乃至人格侮辱等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将面临从重处罚的;
第二,刘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嫌疑人刘某主动认罪认罚也可以获得从宽处罚。
同时,修订后《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这样来看,考虑到各种量刑情节,对于嫌疑人刘某来说,可能将面临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也算是为冲动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了,希望刘某在监狱中认真改造,长个脑子,以后再也不要做类似冲动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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