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案25年:不放过一个坏人,还是不冤枉一个好人?(辛普森案为什么要求民事赔偿)
美国当地时间,1994年6月12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住宅区里一只狗的狂吠引起了邻居注意。宅门前躺着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女死者后来证实是辛普森前妻,而她身后是餐馆的服务员。两人被利器割断喉咙而死。
次日清晨5点,四位刑警来到建有围墙的辛普森住宅。他们在前门按了很久电铃,但一直无人应门。他们中一位叫福尔曼的刑警快速在宅内外进行一系列搜查,包括辛普森带血的鞋袜,而这些在随后庭审中被证明为非法或存疑证据
(华裔刑事鉴定家李昌钰是主要鉴识者)
,成为判决辛普森无罪的关键性转折。
而辛普森从一开始就已经被列为重大嫌疑人,警察追捕他的过程被全国电视直播。从那天到庭审,再到今天,很多人仍然认为辛普森是凶手。他们甚至辱骂为他辩护、为他成功开脱罪行的律师。而时隔18年,在2012年,长期从事谋杀案调查的威廉·迪尔在他的纪实文学《追凶十八年:我证明辛普森无罪》
(中译版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3月)
中将凶犯锁定在辛普森的大儿子、患有精神异常的杰森。
《时代》杂志封面上的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除了1994年的辛普森案,辛普森也于2007年9月在内华达州被逮捕,被指控犯有持枪抢劫和绑架等其他重罪,并于次年被判有罪。
在司法的程序正义规范下,辛普森最终因控方证据存疑被判无罪。争议在当年却也因此而来。那么,为辛普森辩护的律师,是否就是不正义的?如何去看待他们所坚持和使用的程序正义?辛普森案已经过去25年。追求公平和正义,是人类共同的理想。今天,我们通过两本书去重新审视围绕案件的是是非非。
第一本是辛普森案辩护律师团成员艾伦·德肖维茨
(Alan M. Dershowitz)
的《合理的怀疑:辛普森案如何影响美国》,在书中他回忆了自己在赢得官司后的舆论暴力,在辱骂者看来他丧尽天良,眼里好像就只有成功和金钱。第二本是国内法律研究者王达人、曾粤兴的《正义的诉求:美国辛普森案与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他们在书中站在中国法律文化的比较角度,对辛普森案背后的司法审判提出了他们的看法和反思。
(前两节选自艾伦·德肖维茨《合理的怀疑:辛普森案如何影响美国》,后两节选自王达人 曾粤兴《正义的诉求:美国辛普森案与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
整合 | 罗东
艾伦·德肖维茨:当我们代理公众不喜欢的被告时
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被许多公众所误解,包括那些见多识广的公众。甚至许多律师也未曾真正地了解,在激烈争辩的刑事审理案件中,律师被期待做些什么。
辛普森案裁决作出几周后,我正和妻子在纽约麦迪逊大道上走着,一位穿着讲究的女士走向我们,说道,我曾是那么爱戴你,现在我对你好失望——我丈夫会用更加难听的词汇。她解释道,你曾为夏兰斯基、波拉德等犹太人辩护。但现在你为像辛普森这样的杀害犹太人的人辩护。我说她错在曾经爱戴我,因为她很可能并不理解我在做什么。
走过几个街区之后,一位黑人拥抱了我,说:太棒了。我爱你做的事情。我告诉他不要爱我做的事情,否则很快会失望。
这两次偶遇——以及我多年以来、尤其是辛普森案裁决之后遇到的数百次类似情形——显示了公众对辩护律师的反应。当我们代理公众喜欢的被告时,公众爱我们。当我们代理公众不喜欢的被告时,公众恨我们。对有的刑辩律师来说,这无所谓,因为他们选择受欢迎的客户。这些律师从没有想过代理公众不喜欢的客户。
其他刑辩律师基于案由或支持者来选择他们的客户。他们会代理一般公众可能会不喜欢的被告,只要他们的特定选民赞成该被告就行。许多女权主义律师会为杀害或伤害男性的女士辩护,而不问什么情形,因为他们知道,他们可以期待特定女权主义团体的支持。
《美国犯罪故事》(American Crime Story 2016)第一季画面。
真正是公民自由主义者的刑辩律师,没有支持者。许多声称自己是公民自由主义者的律师,仅仅是在利用公民自由主义来助力其政治生涯。在左翼分子受到反劳工势力、麦卡锡主义者和反移民极端分子迫害期间,许多左翼分子成为了公民自由主义者。更近一些的,当公民自由主义者被雇佣,而违反了某些左翼分子的宗旨时——比如族裔配额、大学演说法典和政治得体——有的左翼分子就开始把公民自由主义者视为左翼敌人。
同一时期,有的保守派披上公民自由主义的外衣,来质疑这些宗旨。经不起考验的公民自由主义者,经常对那些捍卫不考虑政治、性别、种族和其他宗旨利害关系的个人权利的公民自由主义者感到失望。
辛普森案裁决导致了失望的爆发,这和我32年律师职业生涯中遇到的其他案件不一样。许多人认为该无罪判决是针对自己的,就好像他们自己遭遇了不公正。
我收到的恐吓信,过去曾仅限于责骂我是具有犹太人特性的荒诞反犹分子,突然变得更主流,虽然无疑是很尖酸刻薄的。的确,一些最恶毒、最可恶和最偏执的信件,来自于犹太人,他们说,他们曾经爱我,但现在恨我。
你怎么能代理一个我认为有罪的人呢?一些代表性例子如下。
过去,我买了你的书,在热线广播听你说话,钦佩你的智慧及对个人和公民权利的付出……很明显,你的哲学被用在了辛普森案审理中。不计代价、不考虑我们被保护进而免受谋杀的权利,而一心要胜诉,是不道德、讨厌和自私的。当辛普森再一次杀人时,你和你的辩护律师团的手上都沾满了血。这种批评仅仅是因为,他们拒绝了解我们司法对抗制度中辩护律师的作用。作为刑辩律师的我的职责并不在于判断我的客户有罪还是无罪。通常,我并不知道。我的任务是在规则之内积极辩护。这就是我在辛普森案中所做的事情,我对我的工作感到自豪。
你在辛普森案中的角色展示了一幅清晰的律师画像,如果价格合适,这个律师会卖掉自己的母亲……我是大屠杀幸存者,经常想起我出生并长大的罗兹市 (Lodz)我从来没有冲着律师费而代理案件,我代理的案件中,有一半都是无偿的。事实上,我在辛普森案中的律师费是比较低的,但当评论家们不喜欢律师代理的那方时,他们经常拿律师费做文章。 《合理的怀疑:辛普森案如何影响美国》艾伦·德肖维茨著,金成波 杨丽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7月版 艾伦·德肖维茨:律师仅为委托人辩护,还是也兼顾正义? 对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的最常见抱怨就是,他们扭曲事实,这种指责有一定道理。刑事审理什么都做,就是不探究事实真相。当辩护律师代理有罪客户时——多数人、多数时候都有罪——他们的职责是,用所有公平和道德的手段来审理,从而防止他们客户的有罪事实被暴露。不这么做——没做成或不愿反对不当取得的事实——就是渎职,会导致辩护律师被剥夺律师资格,其客户会被重新审理,这时,他会由一个积极的、愿意并且能够尝试阻止事实被证明的辩护律师代理。 喜欢或不喜欢它——当然,我喜欢它——这都是我们的《宪法》和法律制度要求辩护律师做的事情。如果辩方试图通过传闻或其他不适当证据证明事实时,我们的法律制度也允许检察官试着阻止这些事实被证明。但我们的法律制度强调:事实只有通过合法的和道德的方式才能被压制。 一个低劣的律师——至少根据《律师守则》 (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是指,通过不道德或不合法的方式试图阻止事实被发现的人。一个低劣的律师,其通常行为与职业律师的适当角色也不相符合。 辛普森案中,就像任何长期以来被热议的案件一样,双方行为都不完美,其他参与者也一样(从法官到媒体)。控方和辩方在前所未有的公开和审查压力下,都埋头苦干了很久。双方都犯错、发火,纠缠于琐碎细节,触碰了——也许有时是这样——多种法律和道德红线,这种说法很公平。 这对事后诸葛亮们是很有吸引力的,就像很多评论者所做的——很容易纠结于错误而忽视了良好的律师业务。每位专业律师都有辉煌时刻,他们中的许多人也有一些相当糟糕的时刻。 辛普森受审画面。 我确实错误判断了我关于警探伪证的言论所产生的影响,如果我能重来一次,我会等审判结束后再陈述警探伪证问题的普遍性。与我交谈过的几乎每位辩护律师都至少有过后悔,比如一个发言、一个问题、一个主张或案件中做过的决定。我确定检察官也一样。 警告过事后批判的风险后,我现在会致力于某些重要的事情——不是表扬辩方,也不是无缘无故地诋毁控方,而是做我认为是重要的事情。 媒体和公众评判律师(以及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参与者)的表现,倾向于较少从他们工作的客观专业水平来评判,而更多考虑他们是否与律师站在同一边。多数美国人在本案中站在控方那边,因此认为检察官比辩护律师做得更好。 但是,对记录的公正评判显示,从法律道德、职业礼仪、公正有效的辩护等方面看,控方做得都比辩方差太多了。此外,控方在道德和职业上的玩忽职守,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他们输掉了案件。 控方泄露了更多的信息,更常向媒体发声,总的来说在媒体上对其案件的审理比辩方多得多。甚至在辩方团队还未组建之前,他们就已经开始这么做了。后来发现,许多泄露的信息都是假的。更重要的是,控方通过向辩方提供其需要的、基于审前公开而解散大陪审团程序的策略,对自己的案件造成致命挫伤。在后来的预审中,控方被迫过早地展示了其案件,这也是对辩方有利的地方。 《正义的诉求: 美国辛普森案与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王达人 曾粤兴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6月版 王达人、曾粤兴:不冤枉一个好人是司法正义的底线 戈德曼 (即辛普森同时被指控杀害的餐厅服务员) 的父亲在辛普森被判无罪后发表了一次无比激愤的讲话:犹太人区或其他犹太人区的犹太居民委员会
(Judenrat)……你让我想起了他们,但你的价格是以美元和美分计算的。
1994年6月13日是我一生中最可怕的噩梦降临的一天,今天是第二个噩梦。今天并不是检察官输掉了这场官司,今天失败的是这个国家,正义和公道没有得到伸张。美国法学家丹尼尔提出了一个尖锐的质疑:究竟什么是司法的最高道德:是正义还是公正?谁应该为美国的高犯罪率负责?是警察、法官等权力者的无能,还是被神化的人权至上主义? 《美国犯罪故事》(American Crime Story 2016)第一季关于辛普森案受害者的画面。 应当说,公正和正义有所不同,司法公正与司法正义不是同一个概念。尽管在英语中,它们都被用同一个单词Justice来表示,但推敲起来,两者是有区别的。公正,指办事不偏不倚,讲究公道、讲究平等,通俗地讲,即一碗水端平。在中国古人创造的法字中,偏旁水字,就代表法这种行为规范以及司法这种法的实践应当平直如水。这就是中国传承久远的古老的公正观。 正义,指行事正,道义明。公正是正义的首要含义;道义是正义的基本要求;司法公正,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比如,如果小官员贪污、受贿100万元就枪毙,而大官员贪污、受贿500万元只判15年徒刑,这就是司法不公。 司法正义,要求不放过一个坏人,也决不冤枉一个好人,即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之间寻求平衡。不放过坏人,就是要维护社会秩序不受破坏,假如受到破坏则能尽快得到恢复;不冤枉好人,就是要切实保障涉嫌犯罪的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保证其不因蒙冤而丧失人身自由,丧失合法的财富,丧失正常的生活。正义是维护秩序和保障人权的统一。这种统一,决定了我们应当放弃不放过一个坏人的梦想但应捍卫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底线。 从这个角度说,司法公正,主要表现在程序上,其次表现在实体上;司法正义,则主要表现在实体上。 如果说司法的最高道德或者说司法追求的目标是什么,答案应当是社会正义。至于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正义所必需的手段。没有司法公正,必然不可能实现社会正义。所谓黑暗的公正是指用违法甚至是犯罪的手段去追求社会正义,这从社会总体上,或者从社会长远发展的角度看是完全行不通的。 在笔者少年时曾听说过这样一个故事:
有一位战斗英雄回家探亲,发现家中的父母妻儿全部饿死了。活着的乡亲告诉他,由于干部虚报产量,公粮定额越来越高。他的父亲为了不给战斗英雄的儿子丢脸,把家里的粮食全部交了公粮,因此发生了全家饿死的惨剧。当然,村里饿死的人还很多,决不仅他们一家。这位战斗英雄愤怒了,他闯进大队干部家中,把两家共11口人全部枪杀后自杀了。这个行为在这位战斗英雄看来无非也是一种黑暗的公正吧。如果每个人都具有执法的权力,都可以自行去维护自己认为的社会正义,这个社会还会有正义吗? 戈德曼的父亲再激愤,他也没有去对辛普森实施报复,没有用自己的行为去追求他认定的社会正义。这表明他不是一个只知道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实施对等报复的野蛮人。他最终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了辛普森的罪行,表明他是一个懂得尊重法律程序的文明人,尽管他对这种程序已经伤透了心。 《美国犯罪故事》(American Crime Story 2016)第一季剧照 王达人、曾粤兴:公正的司法程序,不仅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 然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在辛普森案件中,虽然程序法得到了严格的遵守,应当说是实现了美国标准的程序正义。但是,由于他们过分强调程序公正,妨碍了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因此,实体正义不可避免地会作出某种程度的牺牲。 刘卫政和司徒颖怡是两位美国犯罪学华人博士,他们所著的《疏漏的天网》中有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非常准确的阐述:
从警察依靠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在罪案发生几分钟之内即可得到犯罪人的全部犯罪资料,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缉这一事实可以看到,美国警察执法的效率在全世界都是第一流的。但我们又从大量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大摇大摆地走出法院大门,而只有不到10%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刑入狱这一观察中认识到,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又无疑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制度。而更为荒谬的是,这个制度之所以没有效率,不是由于美国人的蠢笨,没有办法管理好这架机器,而是因为人们故意不想让它有效地运转。 美国人根深蒂固地认为,个人价值是绝对的,国家的价值是相对的。代表国家的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为每个个体服务。每个个体都是一个完整的价值单位或完整的社会机器,而不是国家或社会这个大机器上的一颗螺丝钉。 美国人绝对不能认同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可以牺牲个人的价值,恰恰相反,只有将个体生命和个人幸福视为至高无上的国家,人民才会去捍卫它。老百姓的个人利益高于国家的利益,这是美国立国精神和社会的基本价值,体现在美国宪法及宪法权利法案内容之中,而刑事司法制度正是这种社会利益向个人权利妥协的真实写照。 美国人因为囿于自己传统文化的局限,疏忽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公正的司法程序不仅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同样也应当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只有各个参与诉讼的个人权利都得到保障,这样的司法程序才是公正的,也唯有如此,社会正义才能在这样公正的程序中得以实现。 杜培武是昆明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民警,1998年4月被指控是杀害妻子(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警察)和同车男子(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的凶手。凶案发生5小时后,一无所知的杜培武突然被警方带走审查,从此失去人身自由,被判故意杀人罪(死刑)。根据王达人、曾粤兴在《正义的诉求:美国辛普森案与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一书中的记载,杜培武在此期间遭遇严重的刑讯逼供,整个案子同时存在现场勘查记录无签名、使用测谎仪结果作为审判证据等重大疑点。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一个特大杀人盗车团伙,该团伙犯下十几条命案。其中一名案犯供述,1998年的这起杀人案是他们所为。真凶、曾是云南铁路警察的杨天勇等人就此落入法网。关键物证枪躺在杨天勇的保险柜中。云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告杜培武无罪。图为杜培武被宣判无罪后在医疗期间接受媒体采访。 而在1998年,轰动一时的云南杜培武冤案暂告一段落后,杜培武对他的冤案是这样看的:
我只希望杜培武冤案永远成为历史,如果达到这样的目的,我个人所遭受的苦难还是有价值的,毕竟在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也需要有人作出牺牲。这正好是与美国人截然相反的一种价值观念。可是,当这种令人尊敬的价值观被一些人滥用,把杜培武的灾难理所当然地当作交学费时,这就是在践踏法律,践踏司法公正,践踏社会正义。 追求公平和正义,是人类共同的美好理想。一个维护正义的社会,依靠公正的法律的支撑;保证法律的公正,依赖于执法者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对法律的崇敬。世界会有这一天吗? 本文经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授权整合自《合理的怀疑:辛普森案如何影响美国》《正义的诉求:美国辛普森案与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摘编有删节,标题为编者所取。前两节作者:艾伦·德肖维茨;后两节作者:王达人、曾粤兴。 整合丨罗东 编辑丨西西 吴鑫 校对丨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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