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病逝好友能否继承遗产?(孤寡老人病逝对联)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作者:钱宏祥 秦风

孤寡老人病逝后留有遗产,对其照顾多年的好友请求继承。那么,在死者生前未立有遗嘱且没有法定继承人亦没有遗赠扶养人的情况下,给予过老人精神陪护的好友能不能获得遗产呢?

好友陪护十多年

热情、开朗的黄莺高中毕业后顺利进入南京市某车辆公司工作。经过短暂的岗前培训后,领导安排她跟着师傅陈玉芬做学徒。陈玉芬比黄莺年长20多岁,细心的她不仅手把手地教黄莺学技术,还常常传授其待人处世之道。师徒两人无论是在生活还是工作中,都相处和谐。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感情越来越深,成了忘年交。

黄莺结婚后,与陈玉芬虽不在一个部门,但公司分给她的住房与陈玉芬的住处紧靠在一起。两人认为这是她们的缘分,都很珍惜。一直单身的陈玉芬空闲时间较多,她见黄莺又要上班又要带孩子和忙家务,便经常过去搭把手。两人烧了可口的菜肴也不忘送给对方一些,陈玉芬遇有病痛,黄莺总是第一时间赶到,递茶送饭。天长日久,毫无血缘的她们都把对方当成了亲人。

时光悠然而过,转眼间十几年过去了。年过半百的陈玉芬已从单位退休,她仍旧一人住在原来单位分配的公房里。此时的黄莺一家却已经搬到离厂区较远的地方居住。陈玉芬由于未婚孤身一人,平时没有亲戚走动,黄莺一家迁居后让她倍感孤单。虽然黄莺在上班之余,经常抽空过来陪她,但因退休后没有寄托,整日无所事事,陈玉芬变得落落寡欢。

2010年10月初,黄莺利用假期来到师傅家里看望。陈玉芬对黄莺诉说,自己退休后身体越来越差,平日里没人和她说话,住在厂区宿舍生活也不方便,老是让黄莺过来陪自己也不合适,想想,不如住到养老院去,既热闹又有人照料。黄莺起先表示反对,她提议让陈玉芬住到自己家里。陈玉芬怕给她家带来麻烦没有同意。后来,看师傅实在孤单,自己又分身乏术,黄莺决定支持师傅的想法。2010年10月21日,她陪着师傅一起到南京市社会福利院考察后,陈玉芬作为住养方,黄莺作为送养人和本市担保人,与福利院签订了《住养协议书》:约定由福利院为陈玉芬提供住养服务并按照标准收取相应费用。

陈玉芬入住福利院后,考虑自己一旦过世,其后事及住房等遗产的处理问题,就对黄莺说,我今后的一切都交给你办。为此,2010年10月27日,陈玉芬、黄莺在福利院签立《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本人因年老独身无子女,生活不方便。随着年龄的增长,考虑到今后的养老问题,特委托朋友黄莺作为我的监护人负责我的生活事宜:包括安排我入住养老机构、缴纳养老费用和后事安排。

从2010年10月到2012年10月,陈玉芬在南京市福利院生活的两年时间里,黄莺每星期都雷打不动地前来看望两三次,每次去都陪着陈玉芬聊一些单位和家里的新鲜事儿,为她解闷,临走也必向室友和福利院护工打招呼,请他们多多关照。2011年10月5日,黄莺一早就赶到福利院,将单位发的重阳节慰问品带给陈玉芬。当时,正赶上陈玉芬与另一位老人产生矛盾。黄莺温和地两头劝解,渐渐平息了双方争执后,又不厌其烦地劝慰哭泣不止的陈玉芬,一直到晚上9点多才离开。就连与陈玉芬争吵的那位老人也感到过意不去,连连向黄莺表示歉意。有时,陈玉芬因生病等发生额外支出,黄莺还自掏腰包悄悄补上。而福利院有事需要黄莺到场时,她每次都随叫随到,从不推托。以至于有住在福利院的其他老人问陈玉芬:她是你女儿吗?陈玉芬总是笑嘻嘻地回答:我就把她当作女儿,我的生老病死,都由她管。

继承遗产受阻

2012年10月21日早晨,黄莺突然接到福利院传来的消息:陈玉芬病危,已送医院急救。黄莺立即乘坐出租车赶往医院,不料医生告知,老人突发心肌梗死,心脏已停止跳动。没有与师傅见上最后一面的黄莺悲痛欲绝,哭泣着为师傅料理后事。

遵照陈玉芬生前曾经的叮嘱,黄莺在为老人办理火化后,用老人遗留的有限存款加上从单位领取的丧葬费,为陈玉芬选购了一处公墓。之后,她接管了陈玉芬原先所住的公房,该房所有权人某车辆公司每月从黄莺的工资中扣除房租16.6元。

陈玉芬去世后,黄莺每年清明节都到其墓前祭扫。在她心中,自己是陈玉芬唯一的亲人。

2014年6月,有知情人向黄莺透露,单位应支付给陈玉芬一笔老职工住房补贴约5万元,但不知何故,一直没有办理。

黄莺照顾陈玉芬本没有想从中得到经济利益,但自己是陈玉芬生前指定的唯一监护人,她觉得理应出面进行处理。于是,她找到公司有关部门,要求给个说法。

2014年9月,公司经过研究给出了答复意见:公司对黄莺给予陈玉芬晚年生活关怀的人道主义精神予以表扬,并表示钦佩黄莺无私帮助他人不求回报的行为。但公司认为,黄莺与陈玉芬没有亲属关系,而根据福利院提供的《住养协议》和《委托书》的文字表述,其中并未有遗赠扶养的意思表示。因此,黄莺与陈玉芬不构成遗赠扶养的法律关系。同时,陈玉芬作为公司的退休职工,有固定的收入和医疗保险,具备负担自身生活和医疗的经济基础。她在入住福利院期间,都是用自己的退休工资缴纳的相关费用,陈玉芬晚年在福利院生活期间,黄莺仅仅是提供了劳务等方面的辅助性帮助,不能据此认为黄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和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公司研究决定:陈玉芬的老职工住房补贴及其生前所住公房均由单位自行处理。

与公司讨要说法

对公司的决定,黄莺十分不满。她认为,陈玉芬签下的《委托书》,实质上就是表达遗赠扶养的意思,只是两人都不知道怎样表达,才采取了《委托书》的形式。且陈玉芬去世后,公司每个月都从她的工资里扣除陈玉芬的公房房租,事实上也默认了她就是陈玉芬的继承人。为此,2014年10月28日,黄莺将公司告到了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黄莺继承陈玉芬的遗产,包括应由某车辆公司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和其所住公房今后的拆迁款。

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黄莺与陈玉芬系朋友关系,并非陈玉芬的法定继承人。其生前亦未作出遗嘱或遗赠的意思表示,双方亦没有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故黄莺不具有合法的继承人资格。

陈玉芬作为退休职工,具备负担自身生活的经济基础,黄莺在庭审中也认可陈玉芬的退休工资均用于缴纳福利院费用。故黄莺继承陈玉芬遗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5年2月11日,浦口区人民法院驳回黄莺的诉讼请求。黄莺不服判决,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亲爱的读者:由于黄莺不具有陈玉芬合法继承人的身份,也没有证据表明她们两人形成了遗赠扶养关系,为此,她的请求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提出上诉后,结果又会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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