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爷爷奶奶去世,遗产如何继承?
案情简介:
张大爷与孟大妈系夫妻关系,生育四个子女:张大、张二、张三、张四,二老买了一套房产。张二与赵二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张小二。孟大妈于2020年3月1日去世,张二于2020年10月5日因意外去世,张大爷于2020年10月25日去世,张大爷生前留有遗嘱将该处房产留给张二。2021年,张三、张四起诉要求继承张大爷的遗产。
案情分析:
孟大妈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由张大爷、张大、张二、张三、张四作为继承人继承。张二去世时,也没有留有遗嘱,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由父亲张大爷、妻子赵二、儿子张小二作为继承人继承。张大爷去世时,留有遗嘱将房产由张二继承,但此时张二已经先于张大爷去世,按照《民法典》规定,房产此时也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由张大、张三、张小二、张四继承。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11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本案件中涉及到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1.代位继承的情形:当张二先于张大爷去世,张小二作为张二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张二应该继承张大爷遗产的份额。
2.转继承的情形:当孟大妈去世后,张二未放弃继承王奶奶遗产,在遗产分割完毕前去世,张二应当继承的份额由其继承人转继承,即由张小二、赵二、张大爷作为张二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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