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去世后其遗产咋分?听听法官怎么说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6日讯 近日,四年前的杭州保姆纵火案惨剧又引起全网关注。这一关注也让一个旧事件成为新焦点,这个焦点就是——夫妻一方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如何分配?日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也受理了一起遗产纠纷案件。看看法官是如何分析解读相关法律法规的。
小李(化名)和娜娜(化名)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一直与岳父母老陈夫妻同住。一年之后,二人生下女儿妍妍。不久后,他们所在的村居被政府征迁。根据政策规定,小李一家三口获得一套60平方米的房产。
未曾想,还没搬进新房,娜娜于2018年因病猝死于家中。在其去世后,小李又支出27万余元超面积安置购房款,另外购得7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今年,这套总面积为130平方米的新房即将交房入住,小李和岳父母却因房产的归属问题闹上了法庭。
小李诉称,27万元的购房款是自己在妻子过世后单独支出的,因此70平方米的房产份额理应由自己所有,而60平方米的部分应由一家三口平分,因此自己应该分得90平方米的房产。
岳父岳母反驳称,130平方米的房产共同属于小李一家三口,三人应当各占有43平方米的份额,而27万元的购房款也应当属于家庭的共同负债。由于娜娜因病死亡,属于娜娜的43平方米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由小李、妍妍及父母四人按份继承,因此,小李可分得的房产为50余平方米,而非他所称的90平方米。27万元的购房款应由小李和娜娜各自承担一半。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老陈夫妻一次性补偿一半购房款,即13万余元给小李。130平方米的房产归老陈夫妻所有,二人在小李协助办理过户后,支付给小李136万余元补偿款(按50平方米乘以政府回购价27300元/平方米)。鉴于130平方米的房产已归老陈夫妻所有,因该房产中有妍妍的份额,故老陈夫妻同意将两人名下一套90平方米的房产公证过户给妍妍个人所有。
法官解读:
娜娜留下的遗产该如何分割?海沧法院的刘亚帆法官作出解读——
问题一:遗产继承人有哪些?
刘亚帆法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具体到本案, 按照《民法典》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被继承人娜娜的遗产应由配偶小李、女儿妍妍、父母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
问题二:遗产怎么认定?
刘亚帆法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通常情况下,在夫妻没有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定应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如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外,均应为夫妻共有。在确定死亡配偶的遗产范围后,再适用有关继承的相关规定对遗产进行分配。如没有遗嘱或遗赠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具体到本案,属于娜娜的财产是:在娜娜生前,一家三口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约定拆迁安置一套房产,该房产系一家三口的共同财产,其中应属于娜娜的份额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此外,娜娜及小李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后,娜娜的部分也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因各方对银行存款部分没有争议,故未在本案中提出诉求。
问题三:遗产该如何分配?
刘亚帆法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具体到本案,被继承人娜娜生前与父母共同生活,患病长期受到照顾,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适当予以考虑。另外,娜娜的女儿妍妍是未成年人,在分配遗产时也应适当照顾。
问题四:假设被继承人娜娜去世后,获得一笔赔偿款或者抚恤金,应如何分配?
刘亚帆法官:实践中,还会遇到被继承人死亡后获得的款项如赔偿款、抚恤金等如何分配引发的纠纷,从法律上讲,死亡后获得赔偿款、抚恤金等财产不属于遗产。
在处理时,一是要根据赔偿的具体项目先进行区分,如赔偿款有部分是死亡前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应返还给费用垫付方,如有部分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则应归被扶养人单独所有,二是在扣除上述垫付或单独所有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以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有,一般进行均等分配。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死亡时,继承开始。
实践中,在配偶一方遭遇突发事故意外身亡的情况下,因往往不会事先留有遗嘱,故继承纠纷中,常常见到丧偶儿媳或女婿与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对簿公堂争夺遗产的情形,虽然《民法典》也规定了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继承,但因为继承问题掺杂了太多家庭感情的因素在里面,由于心存积怨,这类纠纷往往很难通过协商达成调解,有的甚至因为爱面子、逃避等心理导致遗产长期未能分割或由部分继承人独占,使得情况更加复杂。
在此提醒,对于遗产继承应认真谨慎对待处理。家里有亲属去世的,要尽快协商解决,最好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办理继承公证就是不错的选择。无论是放弃继承还是努力争取自己的份额,都应及时处理,尽早结束遗产归属不确定的状态。此外,继承人应本着和睦团结、互谅互让的精神,尽可能照顾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只有这样,才能让亲情不走样,才能为子女做榜样,传承良好的家风家教。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蒋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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