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90后小伙为炫富重金租用百万豪车,第二天车就坏了,法院:赔车主4万(江苏90后小伙在柬埔寨)

江苏90后小伙为炫富重金租用百万豪车,第二天车就坏了,法院:赔车主4万

为了炫富,江苏男子祁某租了一辆百万豪车,每天的租金是2400元。不料租车第二天车子就出了故障。

祁某被车主诉至法院。近日,该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在网上公开,祁某被判赔偿4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20年2月17日,祁某出于炫富目的通过恩佐公司租用一日产GTR小型轿车,租金为每天2400元。

公开资料显示,该款车型的经销商指导价在148万至235万元。

2020年2月17日,恩佐公司向祁某交付了上述车辆,车辆外观及启动时未见异常。2020年2月18日,祁某在驾驶该车时发现提速异常。后经祁某与恩佐公司工作人员协商,祁某出具《赔偿协议》,载明因祁某驾驶上述车辆导致该车损坏,并承诺承担赔偿车主张某维修期间的误工费以及维修费用,误工费为每日1800元,并承诺该车由祁某检测维修。后双方多次联系维修事宜未果。

车主张某遂起诉祁某支付车辆维修款1.8万元、16天误工费共计3万余元,合计4.86万元。祁某辩称,张某未能证明案涉车辆的损坏是由祁某开车造成,根据张某的陈述及维修单据来看,车辆系正时损坏,而暴力开车不可能导致正时损坏。祁某还称,赔偿协议系恩佐公司工作人员逼迫他书写的,因此张某的该项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祁某在使用张某所有的车辆时造成车辆损坏,且祁某出具了相应的赔偿协议,张某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有权依照该协议向祁某主张相应的损失。祁某辩称该协议系受胁迫出具,但事后并未报警处理,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且在出具该协议后也按照该协议联系协商维修赔偿事宜,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系祁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祁某的抗辩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祁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4.28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祁某不服提起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曾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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