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能否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隐名股东的特征是什么?(隐名股东起诉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那么,隐名股东能否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隐名股东的特征是什么?
网友咨询:隐名股东是否有股东资格,能否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张晏维律师解答:
在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材料记载的股东并不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出资要求股东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且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因此,作为隐名股东是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
隐名股东身份的确认需有其他股东认可其股东身份的意思表示。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如果其他股东并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也不同意与其存在共同投资关系,该隐名股东不能被显名确认为公司股东。
1.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一方,为实际出资人,但出资是以显名股东(挂名、名义股东)名义投入公司。
2.显名股东同意隐名股东使用自己的名称、姓名。
3.隐名公司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需通过显名投资者兑现)。
4.隐名股东的出资形式受到一定的限制。
5.显名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公司事务,无须征得隐名投资者的同意。
6.公司债务对外由显名投资者承担,显名投资者可以根据其与隐名投资者的内部协议追偿。
张晏维律师解析:
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首先,如果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实质股东不能投资公司,为了规避该强制性规定而让名义股东作为投资人成立公司,这类协议肯定会认定为无效,实质股东不会享有股东权利,公司也会面临一系列股份变更、减资、退股等法律问题。
其次,如果隐名股东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且实质股东只是出于某些原因让名义股东出资,但公司绝大多数股东知道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实质股东具有股权,但应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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