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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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教材,时下的法制史教材、参考资料,几乎都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解释为: “刑不上大夫”即大夫以上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如他们一般不被处以残损肤体的肉刑,必须处死者在郊外执行等等;所以因为如此,主要是因贵族内部,不同程度上总有一定的血缘关系,为了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也不宜让他们终生带着曾受刑辱的标记。“礼不下庶人”,即庶人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而设立的。
然而,上述解释之后,又自相矛盾的加上:史籍上关于官贵被杀、被刑的记载,是不胜枚举的;“礼不下庶人”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当初,对此流行的不能自圆其说的荒唐解释表示怀疑,但对真正的含义又不得而知。我以为,关键在于上下一词的理解。后读到蔡先生的著作,才茅塞顿开。
上和下,不能望文生义,否则就象有的人对“七月流火”所作的解释那样,或者如某报为“刑不上大夫”正名而做的解释“出现误读的原因是错解了这个“刑”字,古人用字是极为精审的,“刑”,肉刑之谓也,它具有特定的内涵,其外延比“法”要小得多,只不过是主张即使士大夫犯法,也不要轻易对他们用肉刑而已。”
其实,上下就是加减。“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意思为:刑法不加重于大夫,礼制不减轻于庶人。实际上,大夫是懂得刑法的,而庶人不一定懂得礼制。所以,这一句要表达的真实意思是“大夫不因懂得刑法而加重罪责,庶人不因不懂得礼制而减轻罪责。”对刑法和礼制知道与否,并不能影响罪刑的轻重,不因此而增一分或减一分。
以上观点,蔡先生在其著作中已经写得很清楚,我不过是转述罢了。国内的刑法学者,也有的在其论著中有所涉及,持同样的观点。更多的,人云亦云而已。至于因确实不知道刑法而犯罪,是否就一定不影响到刑罚轻重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重读蔡先生的著作,觉得有必要将其正确的解释让更多的人知晓,也希望这篇短文,差强人意!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出自西汉成书的《礼记·曲礼》,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
“下庶人”指“以庶人为下”,同时暗含“以大夫为上”的意思。
“上大夫”指“以大夫为上”,同时暗含“以庶人为下”的意思。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直译为:
“在礼法面前,不以庶人为下;在刑罚面前,不以大夫为上。”
根据汉语的互文原理,可以翻译为:
“在礼法面前,不以庶人为大夫之下的人;在刑罚面前,不以大夫为庶人之上的人。”
即:礼、刑面前大夫与庶人平等。
参考资料:
1.东汉郑玄注:“刑不尊大夫,不论愚贤者犯法,其犯法,则都应在有司惩处,皆在刑书。”
此注第一次明确表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思想。
2.其它注解资料太多,这里省略。
其它注解资料五花八门,虽文意欠通,对中国历史进步却真实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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