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礼与刑的形成过程_检说中国古代的礼与刑

文章来源:石景山检察 检说中国古代的礼与刑 在西周,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来惩治和防止犯罪。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事礼所不容的,都是刑所禁止的;凡事合于礼的,也是刑所不禁的。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 西周之礼 检说中国古代的礼与刑 检说中国古代的礼与刑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中国古代人重视祭祀,一开始就将神权与族权紧密结合起来,产生了“礼”。周初,周公“制礼作乐”,将夏礼、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检说中国古代的礼与刑 西周之刑 检说中国古代的礼与刑 刑为西周刑事法律的总称。流传至今的有传说为西周中期司寇吕侯所作《吕刑》,其基本精神仍在于贯彻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在"明德慎罚"方面尤其突出,可称为西周刑事法律经验的理论总结。《吕刑》要求用刑必须以德教为本,必须适"中",此后通篇反复强调"中"字,力求不轻不重。 礼与刑的关系 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来惩治和防止犯罪。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按照《礼记·礼运》所说,礼“禁于将然”,“绝恶于未萌,起敬于微缈,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二者相辅相成,即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 礼是刑基础和渊源 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 礼本身就是广义的法 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贯彻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寓刑于礼"。 礼与刑作用不同 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主要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主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由于礼的作用在于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方才使刑罚镇压,故二者之间的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礼与刑适用原则不同 夏商西周宗法等级制度以维护统治阶级权利为核心,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基本原则。所谓“礼不下庶人”,首先是说:制定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社会的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使用不同的礼进行调整,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适用不同等级的礼;各级贵族享有的特权性礼。 礼刑结合礼刑共用 西周时期的礼、刑两种手段,都是重要社会规则,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筑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礼主刑辅 在西周礼、刑二者的关系上,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刑是礼的必然补充,礼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 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礼实施,即“寓刑于礼 "礼不下庶人" 庶人以下平民百姓,既要遵守强制性社会规范的礼,又不得违法僭越享有贵族适用的特权性礼。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 "刑不上大夫" 不同社会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违法犯罪,一般不适用普通平民百姓所使用的刑罚。 “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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