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条例》21年首次大修安葬方式有三种(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解读)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些年,殡葬行业各类服务价格高居不下,尤其是墓地,涨幅甚至超过了房价。而一些城市严格控制公墓审批,更为墓地炒作推波助澜,活在上海,葬在苏州等现象屡屡引起热议,让许多民众发出死不起的感慨。
9月7日民政部公布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把明确政府职责、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强化公益导向作为修订重点。规定国家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涵盖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生态安葬等基本服务项目。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三种方式满足百姓逝有所安的需求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后百姓逝有所安的需求将会通过三种骨灰和遗体安葬方式得到满足,解决老百姓老百姓担心墓价上涨,买不到合适的地方等问题。
第一种方式是不占地的,比如海葬、树葬,深埋不留坟头……这种方式是国家大力倡导和提倡的,实行这种方式不需要个人花钱,政府还能给补贴。
第二种方式是大量的骨灰存放,政府会大量建立以村和乡寨为单位的骨灰堂,收一点基本的管理费,甚至不收费,不会对老百姓造成太大负担。
第三种方式是入土的。从公墓角度将其划分成公益型公墓和经营型公墓。此次会加大公益型公墓的供给,由政府来调控和制定价格。而经营型公墓是采取市场价格,但政府会参与指导价格,这种方式个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
突出公墓公益属性
近年来,公墓墓位价格贵、占地多、墓碑大等问题备受关注,为此,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一系列强化公墓、骨灰堂管理规范的规定。例如,针对安葬环节存在的价格贵、不环保等突出问题,分别从增加土地供给、突出公益属性、强化价格监管、规范日常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同时,规定公墓、骨灰堂建设要纳入规划管理,保障用地并控制数量。明确公墓、骨灰堂的审批权,强化谁审批、谁监管责任。突出公墓的公益属性,规定优先建设公益性骨灰堂,统筹建设公益性公墓,以划拨等方式保障用地,禁止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变更为经营性公益性(骨灰堂),禁止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租代征土地建设经营性公墓(骨灰堂)。
王金华告诉中国之声记者:对公益型公墓、骨灰堂实行政府定价,价格不能随便高低,要根据土地成本由政府部门来定价。而经营型公墓要根据墓位,还有拿到的土地价格、土地的形式实行政府指导价,也不能随便乱收费,随意抬高价格,对这些都有规定。
鼓励生态殡葬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生态殡葬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为鼓励更多人接纳生态殡葬,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一些政府买单的内容。
王金华表示:对海葬、树葬、花坛葬,以及土葬深埋不留坟头的政府采取鼓励和奖励的办法,另外在林地和草原地带可以划分出一定的地区可以采取深埋不留坟头,骨灰安葬下去,建立纪念设施等,对这些都提出了相关的要求。比如像海葬,在相关的区域政府可以提供相关的服务,为家属提供周到的服务,同时建立纪念设施,让后人有纪念的地方。
不得限制使用自带的合法丧葬用品
殡仪服务、丧葬用品市场混乱等情形,不仅损害了公众的利益,也影响了殡葬行业形象。为此,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规定。不得巧立名目,不得误导、捆绑、强迫消费,不得限制使用自带的合法丧葬用品等内容。对家属自带的符合环保要求的殡葬用品不能禁止,也不能捆绑消费。同时对价格部门应该履行怎样的职责也提出了要求。
明确墓位规格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对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和使用期限都提出了严格限制。其中,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规定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墓位(含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
此次殡葬管理条例的修订一方面平抑价格、改善服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移风易俗,培育民众厚养薄葬、文明丧葬的观念。好的政策要靠好的落实,此次征求意见稿专门增设监督检查一章,对以往一些地方在殡葬改革中出现的软抵制、消极执行做出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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