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若波罗蜜多心经》浅释(十二)

  《般若波罗蜜多心经》浅释(十二)

  由于真空实相绝待平等,其中本无生灭、垢净等相可言,只因众生迷昧,妄生分别计度执着,所以才有这些虚妄之相的出现——缘聚则妄见为生,缘散则妄见为灭(凡夫生而复死,死而复生,六道轮回妄见生灭);随恶缘之染虚名为垢,随善缘之熏妄为名净;悟时妄计为增,迷时妄计为减。今用般若空观照之则见真谛理,即不生;用假观照之则见俗谛理,即不灭;用中观照之则见中谛理,即不生不灭。不垢不净与不增不减的道理亦复如是。

  还有,要当知,这五蕴、十二处、十八界,是凡夫所迷之法;四谛、十二因缘、智得,是出世圣者所修之法。「生灭」指「蕴入处界」;「垢净」指「谛」、「缘」;「增减」指「智得」。因众生迷真逐妄故有生灭。十二因缘的「流转门」是属苦、集二谛,为世间因果是「垢」;「还灭门」属道、灭二谛,为出世间因果是「净」。菩萨修行其证道时为增,断惑时为减。

  今言不生不灭,不垢不净,不增不减,是说明实相的理体本无凡圣修证、因果等事可言,直显般若真空。

  全句的意思是说:啊!舍利弗!这些五蕴等一切诸法,它的现象虽然是假,然而它的本体就是真空实相,本来没有所谓缘聚为生,缘散为灭;也没有出障为净,随流为垢;悟时为增,迷时为减等的虚妄之相。所以说,是诸法空相不生不灭……。

  是故空中无色,无受、想、行、识。

  此破相文专为破凡夫及二乘人之迷我、法二相而施设的。先破凡夫着五蕴之我相,凡夫所执我相,不出色、心二种。迷心则着思着想,执缘影虚妄以为心;迷色则着身着物,执四大幻质为实我,执万有假象为实法;自无始来,未肯暂舍。

  「是故空中」,此四字当连贯到无智无得句。「是故」二字乃承上起下之词,谓承上文诸法空相,起下文无色,无受、想、行、识;乃至无智亦无得。「空中」谓真空实相之中。无色等的「无」字就是空的意思。蕴空的道理已如上述。

  前照见五蕴皆空,是约五蕴本身虚妄而言,今是就真空实相理性中,本无此等虚妄之相而说。这是对于迷心偏重,迷色较轻者而说的,故合「眼、耳、鼻、舌、身」为色蕴一,开「意」为受、想、行、识四蕴。

  无眼、耳、鼻、舌、身、意;无色、声、香、味、触、法。

  此破十二入。六根为内六入,六尘为外六入,合之为十二入。「入」是涉入之义,谓根能涉尘,尘能入根,根尘互相涉入而生识,并且为识之所入。又名十二处(旧译为「入」,新译为「处」,处是依托的意思,是说识乃依托六根六尘而生起的)。换句话说,六根、六尘为识的所生处。六根为所依,六尘为所缘。

  眼、耳、鼻、舌、身、意。此为六根——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根」是能生义(犹草木之根能生枝干),谓眼等六根能生眼等六识——眼根对色境即生眼识……意根对法境即生意识,故称之为「眼根」。

  眼有缘色的作用,根专司视之器官;耳有缘声的作用,根专司听之器官;鼻有缘香的作用,根专司嗅之器官;舌有缘味的作用,根专司尝之器官;身有接触的作用,并为眼等诸根所依的总机关,根即专司动作之器官;意有知觉的作用,根即专司思虑之器官。前五根为四大所成属物质;后一根为心所依之属精神。但小乘以前念之意识为意根,大乘则以八识中的第七末那识为意根。

  此六根若依生理学的名词来说,在体质方面谓之:目、耳、鼻、舌、皮肤、脑筋。就作用方面则谓之:视官——眼根,听官——耳根,嗅官——鼻根,味官——舌根,触官——身根,以及心理学的感官——意根(官,职的意思,此六者各有其职司——眼司视,耳司闻……)。

  又此六者有「扶尘根」和「净色根」的不同。扶尘根,或作浮尘根,乃父母所生的,是外现之形状,体粗而浊,但有形质,全无知觉。经中所谓:眼如葡萄朵,耳如新卷叶,鼻如双垂爪,舌如初偃月,身如腰鼓颡,意如幽室见。因为它能扶助正根——净色根的作用,故名扶尘。又此眼等六根乃虚浮不实之法,故名之为「浮尘」。此浮尘根为所依,于中别有能依的「净色根」,又名「胜义根」,此为正根——乃眼、耳、鼻、舌、身等六浮尘根之实体,有发识取境的功能,胜于浮尘,故曰胜义。又因清净四大所成,故称之为净色根。此根隐于内部,体细而净,犹如琉璃,非肉眼所能见,要是天眼则能见之;与生理学家所谓之神经细胞相似。此眼等六种净色根,若就生理学名词来说:即视神经——听神经——嗅神经——味神经——触神经——感神经(这不过是一种比喻,不可执而为实)。

  如上所说,眼的扶尘根,就是眼球;眼的胜义根,就是视神经,但光有胜义根——视神经,而没有浮尘根——眼球,就会像盲人一样,或者光有浮尘根,而没有胜义根同样不能发生作用。必须扶尘根与胜义根二者俱备,我们的眼睛,才能发生作用。其他耳等诸根的情况亦是一样。

  色、声、香、味、触、法,此为「六尘」。「尘」有染污、动摇二义:一、此六种能染污真心,故以六尘称之。二、此六尘常在生灭变动,即摇动义。六尘亦名「六境」,因色等六法,为眼等六根所对象的东西——境。前色等五尘是生理的对象,属色法;后法尘是精神的对象,属心所法。因为是六根所缘的六种境界,故名「六境」。

  「色境」,眼所见的一切对象——青黄赤白,长短方圆,乃至男女形貌。「声境」,耳所闻的一切对象——琴瑟管弦、环佩、歌咏,乃至男女声音。「香境」,鼻所嗅的一切对象——龙麝、栴檀、沉香、脂粉等种种之香。「味境」,舌所尝的一切对象——甘甜、咸淡、酸辛、苦辣,乃至一切饮食美味。「触境」,身所觉触的一切对象——冷暖、滑涩、轻重、柔软(如上妙衣服之触受)。「法境」,意所缘的一切对象——五尘落射影子——过去一切事物的幻影。(此六尘境,于每境之中都具有「可意」、「不可意」二种,以及「俱生」、「和合」、「变异」三种。即所谓可意色、不可意色、可意声、不可意声,乃至可意法、不可意法。例如丑陋之境,见之令人讨厌,此谓不可意色;美好之境,见之则生欢喜,此谓可意色。又欢乐之声闻之适意,此谓可意声。愁苦之声,闻之生恼此谓不可意声。香、味、触法亦复如是。至于俱生、和合、变异——例如栴檀、沉香等,它的香气是与生俱来的,这叫「俱生香」。由物与物和合经人工制作而成的香,如香水等,这叫「和合香」。由物质变异而生的如果类成熟时所增加的香,这叫「变异香」。又如甘蔗之甜、黄莲之苦,这都是随其本性而然的,谓之「俱生味」。由多味和合而成的,如烹调之味,谓之「和合味」。由随时所变生之味,如瓜熟而甜,姜老而辛,谓之「变异味」。余者例此可知。(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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