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示范法》第5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这条规定显示了法律对待数据电文的基本原则,即()。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5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这条规定显示了法律对待数据电文的基本原则,即()。

可接受性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

证据力原则

保存效力原则

正确答案:非歧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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