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典籍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显著变化不属于证券法所说的“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显著变化不属于证券法所说的“重大事件”。()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布宫号》提醒您:民俗信仰仅供参考,请勿过度迷信!本文经用户投稿或网站收集转载,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发表评论您必须登录才能评论哦~0条回复聚合阅读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显著变化不属于证券法所说的“重大事件”。()0评论破产法适宜用于国内的所有企业。()0评论不能清偿与资不抵债是同一个概念。()0评论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且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债务。()0评论企业的破产申请,既可以由债权人提出,也可以由债务人提出。()0评论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享有是否将其担保债权申报受偿的选择权。()0评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应当停止一切支付。()0评论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0评论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0评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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