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正确答案: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对权利行使的一种时间限制,都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关系稳定的作用,并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民事法律事实中的状态,并因一定时间的经过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二者具有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如下。(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二者适用对象的差别也决定了二者的具体规则与法律效果存在一定的差别。由于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因而可以在《民法典》中对其进行抽象规定。而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由于各个形成权的规则较为特殊,例如,不同情形下的撤销权、解除权的规则存在较大差别,因此很难进行统一规范,应当根据所限制的形成权的具体内容而分别进行具体规定。(2)能否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法律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得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改变。而除斥期间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3)是否适用中止、中断、延长不同。诉讼时效在性质上是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例外情形下还可以延长。而除斥期间旨在排除形成权行使所导致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性,因此,除斥期间一般不得中断、中止、延长。(4)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相关的请求权并不因此消灭,而只是使义务人产生相关的抗辩权。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蜕变成一种"自然债"。而除斥期间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的存续期间,一旦除斥期间届满,则直接消灭权利本身。正是因为存在上述区别,时效届满以后,义务人抛弃时效利益,自愿作出履行的,权利人仍有权保有相关的利益,而不构成不当得利;而除斥期间届满以后,义务人抛弃期限利益的行为,可以视为创设了某种权利。(5)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如前所述,诉讼时效届满只是使义务人产生一定的抗辩权,是否主张该抗辩权,应当由义务人自主选择,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审查。而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消灭,权利人不得再行使该权利。因此,法院有权依职权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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