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公法》形考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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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美国是(): 政合国; 复合国; 单一国; 君合国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的承认。: 新政体; 新国家; 新政府; 新国体
各国采用()的方式将国际法纳入国内法,使其在国内得以适用。: 分离或合并; 采纳或转化; 变通或保留; 采纳或转让
根据保护条约将本国重要的国际事务交由保护国管理,但可以在保护条约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理某些对外事务的国家被称为()。: 宗主国; 单一国; 附庸国; 被保护国
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与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随领土转移原则; 协商原则; 公平原则
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立场在19世纪初得到英美等国的司法判例的确认,19世纪末叶以前一直得到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和学者的普遍支持。: 限制主义; 普遍主义; 连带主义; 绝对主义
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立场在19世纪末期由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的司法判例正式确认。: 限制主义; 普遍主义; 连带主义; 绝对主义
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自卫不向安理会报告; 仅指单独自卫; 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以受到外国干涉为前提
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使国际法汇总成册; 国际立法; 使国际法法典化; 编辑成册便于查阅
国际法的官方编纂始于(): 19世纪; 17世纪; 20世纪; 18世纪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 如改变该原则,须经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 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均应具备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 国际社会尤其是一些大国要接受这一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 一国可以创造国际法; 一国不能创造国际法; 第三世界国家可以创造国际法; 大国可以创造国际法
国际法基本原则有(): 硬法的性质; 任意法的性质; 强行法性质; 国内法性质
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建交是承认的一种表现形式; 承认仅仅是单方面的行为; 承认意味着建交; 承认不具有溯及力
国际法委员会于()年经选举正式成立。: 1947; 1949; 1948; 1946
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 英国的奥斯汀; 德国的耶利内克; 美国的凯尔森; 德国的得里佩尔
国家的核心构成要素是()。: 主权; 确定的领土; 政府; 固定的居民
国家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任何形式的干涉,这是国家()的体现。: 自卫权; 管辖权; 平等权; 独立权
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 以山为界; 扇形划法; 天文学划界; 几何划界
既有国家对新国家给予不完全的、有限的、临时的承认,叫做()。: 宣告承认; 简单承认; 事实上的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
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经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甲国政府和叛乱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 承担间接责任; 不承担责任; 承担直接责任
前苏联解体后,1992年1月3日,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发表建交联合公报,这是中国对一个()的承认。: 新政体; 新政府; 新国体; 新国家
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 有确定领土; 有普遍管辖权; 有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具有固定的居民
确定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文件是()。: 万隆会议最后文件; 《联合国宪章》;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给予殖民地人民独立宣言》
确立南极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是()。: 南极条约; 保护南极环境条约; 海牙公约; 保护南极海豹条约
确立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 《芝加哥民用航空公约》; 《巴黎非战公约》; 《联合国宪章》; 《日内瓦公约》
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 中国与前苏联; 中国、印度和缅甸; 中国和印尼; 中国与法国
学者对国家承认的效果的研究从理论上提出了两种主张,其中之一是(): 自然法学说; 实在法学说; 宣告说; 平行说
一国的部分领土脱离母国,建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的国家被称为()。: 解体; 分离; 独立; 合并
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被称为()。: 中立国; 附属国; 单一国; 复合国
在()的情况下,一国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可以不被视为国际不当行为。: 武力封锁他国; 经济制裁他国; 报复他国; 干涉他国内政
在国家继承中,部分领土割让或某附属领土并入某一既有国家时,适用(),即被继承国参加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期停止对继承所涉领土失效,而继承国参加的条约则同时对该领土生效,除非该条约对该领土的适用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 移动条约界域原则; 白版原则; 领土转移协定原则; 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在国家继承中,与被继承国对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应转属继承国,叫做()。: 移动条约界域原则; 领土转移协定原则; 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白版原则
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人是()。: 张之洞; 严复; 丁韪良; 林则徐
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是指()。: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实践; 习惯国际法; 国际惯例
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 各国任意处理其国内的一切事务; 一国不得以经济的方法迫使另一国服从; 民族自决权不受外国势力干涉; 联合国制止一切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承担国家责任的行为国负有 ()的义务: 停止不当行为; 接受经济制裁; 补偿损害后果; 承诺并保证不重犯
传统国际法学界在国际法的效力依据问题上所形成的主要学派有()。: 格老秀斯派; 规范法学派; 实在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
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 社会连带学说; 平行论说; 规范法学说; 二元论说
各国在使国际法在其国内适用的方式上一般采用的方法是()。: 变通; 保留; 转化; 采纳
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 。: 自由考察; 占领; 建立科学研究站; 军事演习
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几种说法是正确的()。: 非缔约国完全不受其约束; 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 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 截至2001年它有189个缔约国
关于国际法的 一般法律原则 ,下列那种说法是正确的()。: 它是国际法渊源的补充; 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它是国际法的渊源; 它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的学者包括()。: 奥本海; 宾刻舒克; 李斯特; 普芬道夫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新自然法学派提出()。: 政策定向说; 社会连带学说; 权力政治说; 规范法学说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有几种学说?(): 国际法和国内法对立说; 国际法优先说; 国内法优先说; 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
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哪种说法正确的()。: 它的国际交往能力与国家相同; 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主要依据;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它完全适用; 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家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各国必须遵守; 具有任意法的性质; 各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 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中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中; 各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 具有任意法的性质; 各国必须遵守
国际法的特征包括 ()。: 国际法依靠国家 采取单独和集体措施得到强制执行; 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特别是国家间的协议;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国际法通过国际法院和安理会得到强制执行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包括()。: 国际条约; 有关的辅助资料;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包括:()。: 有国际求偿能力; 有独立的主权; 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 公司; 个人; 国家; 联合国
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情况得到()。: 跨国公司的行为; 国家的外交实践; 国际组织的实践; 国家的内部行为
国际习惯形成所具备的要素包括:(): 国际法主体接受为法律; 国家接受为法律; 经过系统编纂; 有一般实践和通例存在
国家边界的形成有哪几种情况:(): 条约划定边界; 历史形成边界; 自然产成边界; 继承原国家边界
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 居民; 政府; 领土; 主权
甲国和乙国合并成为丙国,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丙国政府应该继承的债务?: 乙国东方公司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甲国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甲国政府关于甲国南方省水利项目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乙国北方省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可以被视为国际法的辅助渊源的选项包括()。: 国际条约; 国内法院的民事案件判决; 国际组织的决议; 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可以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 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 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 国际仲裁庭的裁决
某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的国家。下列哪些部门作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为?: 立法机关; 军队; 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
属于国际法的直接渊源的选项包括()。: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惯例; 国内判例; 国际组织的决议
我国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的总的原则是()。: 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条约优先; 严格履行国际义务; 条约与宪法不一致时宪法优先
下列哪几项属于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 ()?: 势力范围; 共管; 国际地役; 割让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家行为?():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 外交代表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 驻外记者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基本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 多边协商原则; 国际主权平等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七项原则 () 。: 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 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下列哪些选项中的领土变更方式是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 中国割让台湾和澎湖列岛给日本; 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 美国从法国购买路易斯安娜州; 德国萨尔区居民投票决定该地区主权归属
下列哪些债务不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 地方化债务; 地方债务; 恶债; 国债
下列权利属于国家的基本权利的有:(): 自卫权; 表决权; 平等权; 独立权
下列属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有()。: 割让; 时效; 添附; 先占
下列属于单一制国家的有().: 中国; 美国; 俄罗斯; 前苏联
下列属于复合国的国家有(): 德国; 前苏联; 中国; 美国
下列属于排除一国国际行为不当性的情况有 (): 自卫; 经济封锁; 同意; 不可抗力
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包括() 。: 时效; 全民投票; 添附; 自愿割让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国际法主体的增加; 国际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
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包括()。: 一定条件下的法人组织; 争取独立的民族;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家
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包括()。: 添附; 全民投票; 时效; 恢复领土主权
现今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国有() 。: 卢森堡; 奥地利; 瑞士; 摩纳哥
依照国际法,边界争端应通过()方式解决。: 武力; 国际司法程序; 谈判; 国际仲裁
以下哪几项关系属于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关系; 中国与百事可乐公司的关系; 中国与美国的关系; 自然人与法人间的关系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包括()。: 由于先占; 国家领土合并; 国家领土割让; 由于添附
在被继承国灭失的情况下,被继承国参加的哪些条约一般不自动地拘束继承国()。: 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 道路交通条约; 有关中立化条约; 政治性的条约
在近代国际法形成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事件包括().: 威斯特伐里亚和会的召开; 格老秀斯《海洋自由论》的发表; 《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1.美国参议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
案情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日至二十八日,西藏达赖十四世喇嘛出访美国,在美国国会讲坛的发言中提出了所谓五点和平建议:
一、使整个西藏变成一个和平区。建议把整个西藏,包括昌都地区和青海省藏区,变成和平区。......西藏历来是......亚洲大陆大国之间的缓冲国。......要建立西藏和平区,中国就得把其军队和军事设施从这个国家撤走。
二、中国放弃向西藏地区移植人口政策,因为这威胁着西藏民族的根本生存。
三、尊重西藏人民的根本人权和民主权利。西藏是世界上侵犯人权最严重的地区之一。中国人在那里推行一种称为分离和同化的种族隔离政策,对藏民实行歧视,藏民在自己的国家里充其量只不过是二等居民。他们在殖民政府的统治下生活,被剥夺了一切基本权利和自由。
四、恢复和保护西藏的自然环境和中国放弃在西藏生产核武器和堆放核废料计划。
五、就西藏未来的地位以及西藏人民和中国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举行诚挚的谈判。我们希望本着坦率与和解的精神,通情达理和实事求是地处理这个问题,着眼点应该是努力寻找一种符合藏人、中国人和其它所有有关民族长远利益的解决办法。藏人和汉人都是独特的民族......但是,这不一定妨碍两个民族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方面进行真正的合作。
为了支持达赖五点和平建议,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赫尔姆斯与参议院前外交委员会主席佩尔,提出西藏问题修正案,诬蔑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歪曲拉萨骚乱事件,造谣中国处决和监禁了一百多万藏人,还散布西藏是国家的谬论。这个决议还要求美国将其对华外交与人权问题联系起来。要求里根当局在向国会提出向中国出售武器请求时,要能判定中国是否有诚意地,及时地着手解决西藏的人权问题。决议还呼吁里根会见达赖,建议美国向十万藏民提供二十万美元的援助。
问题
请分析,美国参议院通过 “西藏问题“修正案是否违反国际法? 为什么?
2.荷花号案
案情
1926年8月2日,法国油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上与土耳其船波兹一库特号相撞,土耳其船被撞沉,8名土耳其人死亡。第二天,当“荷花号”抵达伊期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上的负责值班的人员法国海军上尉德蒙的失职所致,故将其逮捕,连同土耳其船长哈森•贝一并以杀人罪在土耳其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诉讼。1926年9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德蒙监禁80天、罚款22英磅。土耳其船长哈森一贝则被判了较重的惩罚。
法国政府对土耳其当局的审判提出外交抗议,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判法国公民德蒙上尉。因为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土耳其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依照该刑法处理,因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1926年10月12日,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
问题
请分析,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 为什么?
3.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情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昌,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1909年3月7日, 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 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1979年11月,他们的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利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并于11月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拒绝后, 法庭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作出了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313038美元, 另加利息和诉讼费。中国政府对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的判决拒绝接受,认为它是违反国际法的,是无效的。理由是依据国际法,国家享有主权豁免,一国法院不得强行将外国列为被告。所以美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管辖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调查了湖广铁路债券的渊源,认定它属恶债。
中国政府据此理由与美国国务院进行了多次交涉。经过两国政府官员的几次会谈,美国国务院决定干涉此案。美国国务院乔治•普•舒尔茨和国务院法律顾问戴维斯•鲁宾逊分别于1983年8月11日和12日发表了声明。
中国接受了美国的建议,聘请了美国律师出庭申辩。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绝对主权豁免;本案不属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条规定的“商业活动”;原告的传票送达不完备;原告未能依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条规定,证明被告具有责任而使其提出的求偿要求和权利得以成立等理由指出法庭判决无效,要求撤销缺席判决。
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4.光华寮案
案情
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公告,实现邦交正常化。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起诉被驳回。1977年10月,原告不服上诉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问题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
()把危机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定为犯罪。: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东京公约
()不能行使紧追权。: 民用商船; 军用飞机; 政府船舶; 军舰
()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做为领海的基线。: 直线基线法; 折线基线法; 正常基线法; 几何直线法
()是指以在沿海岸向外凸出的地方或沿海岛屿的外缘上选定若干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连成直线,形成沿海岸的坡折线。: 自然基线法; 直线基线法; 正常基线法; 几何直线法
()于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论证了海洋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也不应为任何国家控制,而应为各国自由利用。: 真蒂利斯; 赛尔登; 格老秀斯; 宾刻舒克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年在()签订的。: 1919 芝加哥; 1944 巴黎; 1944 芝加哥; 1919 巴黎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 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 一; 三; 四; 二
1702年,荷兰著名法学家()在他发表的《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指出领海属沿岸国主权管辖,公海则不属于任何国家。: 赛尔登; 格老秀斯; 宾刻舒克; 真蒂利斯
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确定领海宽度。: 200海里论; 大炮射程论; 12海里论; 国家管辖论
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 内陆水; 内水; 毗连区; 领海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只有曲入陆地的海域面积()以湾口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才称为海湾。: 等于或小于; 等于或大于; 小于; 不大于
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 国内运输权; 飞行专属权; 航行资料专有权; 机场的建造权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年在日内瓦召开。: 1956; 1952; 1954; 1958
第一次确立了国家领空主权原则,奠定了航空法的基石的公约是 )。: 海牙公约; 巴黎公约; 芝加哥公约; 泛美商业航空公约
第一个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国际公约是()。: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东京公约
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专属管辖。: 有关人员所属国; 沿海国; 船旗国; 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
对于宽大陆架国家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多可划到(): 400海里; 350海里; 500海里; 200海里
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可命令从事海盗行为的嫌疑船停船而对其进行()。: 武力攻击; 紧追; 诉讼; 登临检查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各国可以()。: 在月球进行战争; 将月球据为己有; 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 先占天体
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 月球表面; 公海; 地球表面
根据国际实践,国家间的民用航空飞行的允许主要是通过双边航空协定实现的。我国与近()个国家签订了航空协定。: 90; 100; 70; 80
公海自由制度意味着公海是()。: 无主物; 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国家享有主权权利的海域; 国家不享有任何权利的海域
规定罪行发生地国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的公约是()。: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东京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海牙公约
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 专属经济区; 毗连区; 内水; 领海
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属于(): 自由开发; 自由占领; 国家专属区;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国际海底区域是(): 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 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海洋及其底土; 公海海底
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 群岛水域; 历史性海湾; 国际航行的海峡; 内海
海岸同属一个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沿海国在长期的历史中对其主张并连续行使主权且得到国际社会的默认的海湾,叫做()。: 内海湾; 历史性海湾; 领海海湾; 国际海湾
将 飞行中 定义为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公约是()。: 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东京公约; 巴黎公约
领海最初称为领水,是意大利法学家()于17世纪在《西班牙辩论》中提出的。: 真蒂利斯; 赛尔登; 宾刻舒克; 格老秀斯
马六甲海峡是()。: 内海峡; 公海海峡; 自由海域; 领峡
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 使用中 的界定是()。: 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 从航空器为起飞而启动时起,倒着陆滑跑完毕为止; 从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为止; 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12小时止
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 营救协定; 赔偿责任公约; 东京协定; 外层空间条约
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最长不得超过()海里。: 48; 24; 125; 12
人类的第一次外空活动是()。: 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 美国宇航员乘宇宙飞船遨游太空; 美国宇宙飞船飞入太空; 美国宇航员登上月球
人类第一次飞离地面的工具是(): 人造卫星; 热气球; 飞机; 航天飞机
首先提出争取200海里海洋权的国家是(): 中国; 智利; 秘鲁; 美国
我国采取()方法划定领海基线。: 直线基线法; 自然基线法; 几何直线法; 正常基线法
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是()。: 协商开发制; 自由开发制; 平行开发制; 单一开发制
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 执法权; 登临权; 紧追权; 攻击权
沿海国在大陆架上有()。: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开发资源自由; 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 建立法律之自由
英国的()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格老秀斯; 赛尔登; 真蒂利斯; 宾刻舒克
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 自由航行制度; 通过制度; 无害通过制度; 条约规定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 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 6海里; 24海里; 30海里
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 1957年; 1783年; 1918年; 1903年
()把危机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定为犯罪。: 东京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不能行使紧追权。: 军舰; 军用飞机; 民用商船; 政府船舶
()规定了 或起诉或引渡 原则。: 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芝加哥公约; 东京公约
()规定了 或起诉或引渡 原则。: 海牙公约; 芝加哥公约; 东京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做为领海的基线。: 几何直线法; 正常基线法; 折线基线法; 直线基线法
()是指以在沿海岸向外凸出的地方或沿海岛屿的外缘上选定若干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连成直线,形成沿海岸的坡折线。: 几何直线法; 正常基线法; 自然基线法; 直线基线法
()属于外层空间法规定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 责任制度; 救助、送回和归还制度; 登记制度; 报告制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年在()签订的。: 1919 巴黎; 1944 芝加哥; 1919 芝加哥; 1944 巴黎
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确定领海宽度。: 200海里论; 12海里论; 大炮射程论; 国家管辖论
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 。: 《领海与舭连区公约》; 《公海公约》; 《捕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大陆架公约》
按1971年《蒙特利尔条约》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航行安全; 破坏停放在机场未交付使用的航空器;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其不能飞行; 故意传送虚假情报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除了沿海国,()也可参与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 毗邻国; 群岛国; 内陆国; 地理不利国
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 内陆水; 毗连区; 领海; 内水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只有曲入陆地的海域面积()以湾口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才称为海湾。: 小于; 等于或小于; 等于或大于; 不大于
大陆边由()部分组成。: 大陆底; 大陆架; 大陆基; 大陆坡
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 国内运输权; 机场的建造权; 飞行专属权; 航行资料专有权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年在日内瓦召开。: 1958; 1956; 1952; 1954
第一次确立了国家领空主权原则,奠定了航空法的基石的公约是 )。: 泛美商业航空公约; 巴黎公约; 芝加哥公约; 海牙公约
第一个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国际公约是()。: 海牙公约; 东京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蒙特利尔公约
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专属管辖。: 沿海国; 有关人员所属国; 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 船旗国
对于宽大陆架国家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多可划到(): 400海里; 200海里; 500海里; 350海里
各国军舰在公海可拿捕(): 别国的军舰; 海盗船; 无国籍船; 从事非法广播的船舶
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可命令从事海盗行为的嫌疑船停船而对其进行()。: 诉讼; 武力攻击; 登临检查; 紧追
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 飞越自由; 捕鱼自由; 航行自由; 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
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 。: 自由考察; 占领; 军事演习; 建立科学研究站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各国可以()。: 将月球据为己有; 先占天体; 在月球进行战争; 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外层空间()。: 应用于宇宙研究和拓展各国人民生存空间的目的; 天体及其资源属于先占国所有; 是人类共同财产; 探索和利用自由
根据国际实践,国家间的民用航空飞行的允许主要是通过双边航空协定实现的。我国与近()个国家签订了航空协定。: 80; 70; 100; 90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的规定,发射国包括()。: 从其领土或设施上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接收空间物体的国家; 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公海上的管辖权包括()。: 各国对重大的国际罪行的普遍管辖权; 船旗国对未经许可的广播的专属管辖权; 船旗国对重大的国际罪行的专属管辖权; 船旗国和相关人员所属国对刑事案件和纪律事项的专属管辖权
公海自由制度包括(): 捕鱼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 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自由; 航行自由
规定罪行发生地国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的公约是()。: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海牙公约; 东京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属于(): 国家专属区;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自由开发; 自由占领
海岸同属一个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沿海国在长期的历史中对其主张并连续行使主权且得到国际社会的默认的海湾,叫做()。: 国际海湾; 内海湾; 领海海湾; 历史性海湾
海牙公约规定,()属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使用暴力威胁行为; 破坏民航机场设备; 在航空器中放置破坏装置或物质;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使用暴力行为
海牙公约规定,下列国家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罪行发生地国; 航空器登记地国; 航空器降落地国; 航空器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
将 飞行中 定义为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公约是()。: 巴黎公约; 东京公约; 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领海基线的划分方法包括(): 直线基线法; 正常基线法; 平行线法; 天文划线法
领海主权包括:(): 立法和管辖权; 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沿海航运权; 领空权
领海最初称为领水,是意大利法学家()于17世纪在《西班牙辩论》中提出的。: 宾刻舒克; 真蒂利斯; 赛尔登; 格老秀斯
领空主权表现为(): 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权; 保留国内载运权; 制定航空法规; 设立空中禁区
马六甲海峡是()。: 自由海域; 内海峡; 公海海峡; 领峡
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规定,下列国家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航空器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 航空器登记地国; 航空器降落地国; 罪行发生地国
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 赔偿责任公约; 营救协定; 外层空间条约; 东京协定
毗连区是沿海国对()等特殊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财政; 海关; 移民; 税收
人类的第一次外空活动是()。: 美国宇航员登上月球; 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 美国宇宙飞船飞入太空; 美国宇航员乘宇宙飞船遨游太空
属于非无害通过活动的有()。: 救助海难; 任何捕鱼活动; 在船上起落飞机;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外国船舶在领海中实行以下行为属非无害行为()。: 收集情报; 起落飞机; 捕鱼; 进行军事行动
下列关于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有()。: 《巴黎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东京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下列属于我国内水的有()。: 台湾海峡; 渤海湾; 上海港; 琼州海峡
下列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有()。: 多米尼克海峡; 新加坡海峡; 台湾海峡; 马六甲海峡
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是()。: 协商开发制; 平行开发制; 单一开发制; 自由开发制
沿海国行使紧追权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紧追须在外国船舶在追逐国的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开始,且未曾中断; 紧追权只能由军舰、军用船舶或其他由清楚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行使; 紧追在被追逐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时立即停止; 紧追在被追逐船舶进入其第三国领海时立即停止
沿海国在大陆架上有()。: 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 建立法律之自由; 开发资源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沿海国在其领海内对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可以().: 经船长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经外交代表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进行相关调查; 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时,逮捕船上所犯罪行的有关人员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 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 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 登临权和紧追权; 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管辖
以下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登临权()。: 军舰; 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 民用船舶; 渔船
英国的()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赛尔登; 真蒂利斯; 宾刻舒克; 格老秀斯
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 自由航行制度; 通过制度; 无害通过制度; 条约规定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 6海里; 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 30海里; 24海里
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 1918年; 1903年; 1957年; 1783年
北海大陆架案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1966年3月31日,荷兰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国际法院于1969年2月20日发布其判决。法院在判决中首先拒绝了丹麦和荷兰提出的等距离原则是大陆架概念中所固有的原则的观点。法院不否认等距离法是一种简便的方法,但这并不足以使某种方法一变而为法律规则。
法院接着审查了“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的论点。法院得出结论, 《大陆架公约》签订之时, 并不存在像等距离原则这样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公约第6条也没有使这一原则具体化。法院承认,在某些情况下, 有关的国家的确同意按等距离原则划分彼此之间的大陆架疆界, 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 它们这样做是因为感到习惯法规则使它们有义务这样做。
法院同样驳回了荷兰和丹麦提出的另一项抗辩:等距离原则即使在《大陆架公约》制定之时还不是习惯法规则,但是自公约制定以来,这样的规则已经形成。
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 通过谈判, 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至于所涉及的区域采用何种方法, 单独使用一种方法还是几种方法同时并用, 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有一条原则是毋庸置疑的,即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不得侵占别国领土的自然延伸。
法院最后裁定,作为有关各方之间划界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应是:
1.以协议划界,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尽可能为各方保留构成某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进入海下的所有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犯其他国家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2.在适用前项规定时,如果划界留有各方的重叠区域,应由他们按协议的比例划分,除非他们决定建立一项联合管辖、利用或开发他们之间要重叠的区域或任何部分的制度。
问题:
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
卓长仁劫机案
1983年,从沈阳机场运载105名乘客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自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后,被机上乘客卓长仨、姜洪军、安卫建、王彦大、吴云飞和高东萍等6名持枪歹徒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劫持。他们用枪射击驾驶舱门锁,破门闯入驾驶舱后,对舱内人员射击,将报务员王永昌和领航员王培富击成重伤。威逼机长王仪轩和副驾驶员和长林改变航程,并用枪顶着机长的头和威胁乘客要与全杌同归于尽, 还强行乱推驾驶杆,使飞机在颠簸倾斜、忽高忽低(最低离地面600米)的状态下飞行,严重危及着飞机和全机人员的安全。飞机被迫在我国渤海湾、沈阳、大连和丹东的上空盘旋后飞经朝鲜人民共和国,又飞人了韩国领空,被韩国4架鬼怪式战斗机拦截,迫降在该国的春川军用机场。飞机降落后,罪犯们又控制飞机和机上人员长达8小时之久,最后向韩国当局缴械并受到拘留。
事发后,韩国有关当局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并迅速将情况通知了中国政府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
中国外交部收到通知后,向韩国提出请求按照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立即将被劫持的航空器以及机组人员和乘客交给中国民航当局,并将劫机嫌疑犯引渡给中国处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致电韩国当局,表示对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的密切关注,并相信韩国将不遗余力地安全地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的决议和韩国参加的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规定对劫机嫌疑犯予以惩处。
随后经韩国民航局局长金彻荣的同意,中国民航局局长沈图率民航工作组一行33人于1983年5月7日赴汉城协商处理这一事件。经与韩国代表谈判签署了一份关于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问题的备忘录。按备忘录规定,被劫持的飞机上的乘客除3名日本乘客回日本外,其余中国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先后返回中国。被劫持的飞机经韩国有关部门作了技术检修后归还了中国。
对于劫机嫌疑犯,韩国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请求,而坚持由其自行决定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制裁。1983年6月1日,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以违反韩国《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和《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对6名劫机嫌疑犯提起诉讼。7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开始审判。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卓长仨、姜洪军有期徒刑6年,安卫建、王彦大有期徒刑4年,吴云飞和高东萍有期徒刑2年。
问题: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
()是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 违反自由同意; 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条约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情势变迁
()首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的形式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作出了系统而详细的阐释。: 消除种族歧视公约; 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宪章;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 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 该条约优先; 视情况而定,由当事国协商解决; 联合国宪章优先
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支配的国际协议。: 国际法; 缔约国国家元首个人意志; 国际私法; 缔约国国内法
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中国公民如属外国人的近亲属,可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国家公务员和退伍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经申请批准可以退出中国国籍
归化 是指()取得国籍。: 因收养; 因申请; 因出生; 因婚姻
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 外交保护; 国家保护; 使馆保护; 领事保护
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 领土交换; 出生地主义; 申请加入; 归化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 《世界人权宣言》;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禁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禁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罪公约》
领事馆是(): 使馆的组成部分; 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 全权外交代表机关; 临时使团
领事执行其职务的范围是()。: 领辖区内; 接受国的全国; 接受国的首都; 接受国的任何城市
批准是()的一种方式。: 条约约文拟定; 条约的审查; 条约的认证; 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
请求国只能以引渡请求中所指控的罪名或列明的刑期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未经被请求国同意,不得对该人在引渡前所犯的其他罪行进行处罚,也不得将该人引渡给第三国,这叫()。: 罪行特定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双重归罪原则
认为一国对其境内的外国人所负的责任以该国对本国人所负的责任为限,这是外国人待遇标准理论中的()主义。: 主观标准主义; 世界主义; 客观标准主义; 平行主义
使馆馆舍可用于(): 开展使馆职务工作; 关押犯罪的侨民; 关押本国人; 保护政治犯
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产生于()世纪,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18; 16; 17; 15
特别使团是(): 外交团; 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 国家派往外国的使馆; 国家派往别国的临时使团
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 终止实施; 修正; 保留; 认证条约约文
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哈瓦那外交官公约; 特别使团公约;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
外交团的职能在于()。: 协商; 谈判; 礼仪; 合作
外交团是()方面的团体。: 外交使团; 私人; 领事; 外交礼仪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签订于()。: 1964年; 1962年; 1963年; 1961年
我国的原始国籍取得制度采用的原则是()。: 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单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出生地原则为主、单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出生地原则为主、双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我国缔约权由()行使。: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主席; 国务院; 外交部
现代国际法上,人权的含义是指()。: 天赋人权; 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对少数民族保护的权利; 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
以下使馆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行政人员; 使馆的外交人员; 服务人员; 领事
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条约的修正; 条约的修改; 条约的重新实施; 条约的解释
在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条约的重新实施; 条约的修正; 条约的修改; 条约的解释
中国迄今共颁布过()部国籍法。: 4; 3; 2; 1
最惠国待遇 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的待遇。: 等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 不低于于给予本国国民; 等于给予本国国民; 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公约是()。: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 自然人; 法人; 船舶; 国家
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理论上下列几种观点()。: 国际标准说; 外交代表说; 职务需要说; 治外法权说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在居留国一般不具有的权利是()。: 政治权利; 担任公职的权利; 人身权利; 民事权利
关于国际法上的特别条约,下列啷一种说法正确()。: 是国际法的渊源; 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是造法性条约; 是契约性条约
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对象包括()。: 民族自决权;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环境权; 公民和政治权利
国际人权法中的人权保障方式包括()。: 个人来文机制; 国家间控诉机制; 国内救济措施; 国内立法措施
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 联合国; 公司; 国家; 个人
国内的外交机关有()。: 国家元首; 政府; 司法机关; 外交部门
国内外交机关包括()。: 外交部门; 使馆; 政府; 国家元首
进行国际谈判参加国际会议不需要出示全权证书的有()。: 大使; 外交部长; 国家元首; 政府总理
确立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条约有(): 世界人权宣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惩治灭种罪公约》;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确立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 超国民待遇; 互惠待遇; 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
使馆馆长的等级包括()。: 特使; 大使; 公使; 代办
使馆人员中,派遣国须征求接受国同意的包括()。: 馆长家属; 政务参赞; 使馆馆长; 武官
条约的一般解释原则包括()。: 善意解释; 积极解释; 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按照条约用语在其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解释
条约缔结的程序包括()。: 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 条约约文的审查; 条约约文的议定; 条约约文的认证
条约无效的原因有()。: 违约; 违反强行法; 强迫缔结的; 情势变迁
外交保护的条件包括()。: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 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 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 受害人所在国须与加害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下列内容()。: 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人身不可侵犯; 管辖豁免; 免税免验
下列属于使馆职务的包括()。: 促进合作职能; 保护智能; 调查职能; 谈判职能
下列属于使馆职员的包括()。: 司机; 会计; 参赞; 警卫
下列属于条约约文认证方式的有()。: 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 签署; 批准; 草签
一国派遣使馆人员不需要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有()。: 使馆秘书; 各种参赞; 使馆馆长; 各类武官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方式有()。: 因婚姻; 因收养; 自愿申请; 因交换领土
引渡的程序包括()。: 引渡请求的审查; 引渡结果的报告; 请求引渡的提出; 引渡的对象移交
引渡的法律依据包括()。: 多边引渡协议; 双边司法协助协定; 国内引渡法; 双边引渡条约
引渡的条件包括()。: 罪行专一原则; 罪行特定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双重归罪原则
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包括()。: 错误; 与强行法抵触; 诈欺; 贿赂
原始国籍的取得方式包括().: 血统主义; 分割主义; 混合主义; 出生地主义
诺特鲍姆案
案情
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问题: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英伊石油公司案
案情
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伊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指出,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在本案中,为各当事国根据法院规约第36条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1940年2月28日的声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准的声明。由于法院只能在双方声明相吻合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须由接受管辖范围更具限制性的声明来决定;在此,为伊朗的声明。根据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协定的适用问题的争端具有管辖权。伊朗声称,根据声明的措词,法院的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而英国主张伊朗在声明之前所缔结的条约也属法院管辖权的范围。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不能建筑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解释上。它的解释只能来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声明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朗声明时的意图。这样做的结果使法院得出结论:只有伊朗声明批准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属于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因为,伊朗有特别的理由可以表明,它是以一种非限制性的方式起草它的声明的,它排除声明前的一切条约。事实上,在伊朗发表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之前它刚刚单方宣布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有关治外法权制度的所有条约。
在这种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动提出把有关这些条约的争端提交一国际法庭裁决。此外,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图亦为伊朗国会批准声明的法律证明。该法律申明,它指的是声明批准以后政府将缔结的条约和协定。
英国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解释可以接受,法院仍可以根据英伊两国1857年条约第9条中的与1903年贸易条约第2条中的最惠国条款对本争端具有管辖权。英国认为,该条款使它能够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声明之后与第三国缔结的若干条约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法院拒绝接受英国的观点。
问题: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是国际组织的最高机关,由组织全体成员组成。: 执行机关; 行政机关; 协调机关; 决策机关
安理会所表决的非程序事项,以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个理事国的()票决定。: 9 赞成; 9 可决; 10 可决; 10 赞成
处理国际组织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是()。: 执行机关; 协调机关; 决策机关; 行政机关
关于联合国安理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有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前者是不经选举永久担任的; 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院的法官由安理会选举; 安理会可以建议以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但在行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职能时,其建议对当事国无法律拘束力; 安理会任何常任理事国都可以请求安理会召开会议
国际常设法院于()年成立。: 1922; 1928; 1899; 1900
国际上规定废弃将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第一个公约是()。: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 1907年海牙和平公约; 1968年《日内瓦公约》
合法交战者有(): 占领区的敌侨; 武装部队; 平民; 本国国民
将争端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其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的解决争端的方法称为()。: 斡旋; 调停; 调查; 调解
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法律文件是()。: 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 1919年的《国际联盟盟约》; 1907年的《海牙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安理会 五大国一致 原则是在()中确定的。: 1944年华盛顿橡树园会议; 1945年雅尔塔会议; 1941年大西洋宪章; 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
联合国安理会的 集体否决权 是指()一致反对。: 五大国; 任何七个非常任理事国; 任何九个常任理事国; 十五个常任理事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 《世界人权宣言》; 《禁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罪公约》;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禁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 51个; 189个; 60个; 180个
联合国的首要宗旨和目的是()。: 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 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 保障人权自由和平等;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联合国国际法院除对国家外交的诉讼案件有管辖权外,还有权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 咨询意见; 判决裁决; 上诉意见; 仲裁意见
联合国目前的会员国有()。: 192; 190; 189; 191
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 托管理事会; 国际法院; 联合国大会; 安理会
联合国正式成立是在()。: 1945年4月25日; 1945年10月25日; 1945年10月24日; 1945年3月1日
能够和愿意致力于某一组织的工作,被邀请或接纳参加该组织的工作,在实践中与该组织有密切联系,但不具备正式成员的资格,这样的成员叫做国际组织的()。: 预备成员; 联系成员; 观察员; 部分成员
区域性国际组织在解决区域内国际争端时,采取执行行动之前,须经()批准。: 争端当事国; 联合国安理会; 联合国大会; 第三国
世界上第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一般性国际组织是()。: 威斯特伐里亚和会联盟; 国际联盟; 欧洲协调; 联合国
下列国际组织不属于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是()。: 世界红十字会; 世界气象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原子能机构
下列哪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仅以国家为唯一的诉讼当事人()。: 欧洲联盟法院; 美洲人权法院; 国际常设法院; 联合国国际法院
下列哪个组织的总部设在伯尔尼()。: 万国邮政联盟; 国际电信联盟;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气象组织
下列哪个组织是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 万国邮政联盟;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 世界气象组织
在传统国际法理论汇中,一国对他国进口商品征收高关税,限制商品进口的行为,引起他国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干涉; 报复; 封锁; 反报
在国际法上第一次规定对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领导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1943年的《莫斯科宜言》; 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 1899年的《海牙和会》; 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
在国际组织中只有部分权利并承担部分义务的成员是()。: 完全成员; 部分成员; 观察员; 联系成员
在联合国内,通过接纳新会员国、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是()的职权。: 秘书处; 大会; 国际法院; 安理会
在联合国内,推荐秘书长人选属于()。: 大会讨论的非程序事项; 大会讨论的程序事项; 安理会讨论的非程序事项; 安理会讨论的程序事项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该法庭对()有管辖权。: 反人道罪; 反和平罪; 战争罪; 种族灭绝罪
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含义包括()。: 一国不得以经济的方法迫使另一国服从; 民族自决权不受外国势力干涉; 联合国制止一切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各国自由的处理其国内的一切事务
不属于联合国安理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有()。: 调查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 开除会员国或中止会员国权利; 选举联合国秘书长; 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传统国际法中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 平时封锁; 反报; 报复; 干涉
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非缔约国不受其约束; 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 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 截至2001年它有189个缔约国
关于联合国安理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有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理事国都是不经选举永久担任的; 安理会任何常任理事国都可以请求安理会召开会议; 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院的法官由安理会选举; 安理会可以建议以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但在行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职能时,其建议对当事国无法律拘束力
关于联合国的建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1943年,英美法苏在签订《莫斯科宣言》,确定战后建立一个普遍安全组织的方针; 1945年2月,美苏英在雅尔塔会议上达成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同意的协议; 1945年3月,51个国家在旧金山召开了联合国制宪会议; 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正式成立
关于斡旋和调停,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争端当事国都只同斡旋方或调停方进行谈判; 争端当事国都参加谈判; 斡旋方或调停方都承担法律责任; 斡旋方或调停方都参加谈判
国际法院的法官()。: 对曾经参与过的案件必须回避; 对涉及本国的案件必须回避; 对涉及本国的案件不用回避; 均没有同一国籍
国际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法律包括()。: 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国际争端的特点是()。: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决定于该争端的性质; 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际争端往往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或重要权利;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由当事国自愿选择适用
国际组织的成员在国际组织中一般享有的权利是()。: 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发育权; 代表权; 表决权
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一般有()。: 多数表决通过; 全体一致通过; 特定多数通过; 协商一致通过
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有()。: 执行机关;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决策机关
合法交战者有()。: 雇佣兵; 民兵和志愿军; 武装部队; 游击队
联合国安理会维持和平部队的主要任务是()。: 在冲突双方间保持中立地位; 监督所在地区的休战与停战; 防止外来干涉; 报告被派驻地区的形势
联合国安理会在解决国际争端时,有权对争端和情势()。: 进行调查; 司法解决; 提出建议; 执行行动
联合国秘书长的职权有()。: 执行经社理事会委托的职务; 监督联合国工作人员的工作; 对威胁和平与安全的事项提请安理会注意; 在联合国安理会中以秘书长的资格行使职权
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制度包括()。: 托管制度; 协商一致行动; 集体安全保障制度; 维持和平行动
世界贸易组织具有的职能是()。: 为成员的贸易谈判提供场所; 实现全球经济政策的制定的统一性; 协调成员间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
下列哪个组织的总部设在日内瓦()。: 国际电信联盟;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万国邮政联盟; 世界气象组织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七项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
下列选项属于联合国的主要机关的有()。: 安理会; 国际法院; 大会; 国际法委员会
依照国际法,边界争端应通过()方式解决。: 武力; 国际仲裁; 国际司法程序; 谈判
以下实体可以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安理会; 欧洲联盟; 中国; 联合国大会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包括()。: 由于先占; 由于添附; 国家领土割让; 国家领土合并
中英政府解决香港回归问题,采用了()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调查; 协商; 和解; 谈判
作战的基本原则有(): 相称原则; 条约无规定不得免除国际法义务原则; 纽伦堡原则; 区分原则
“露斯坦尼亚号”案
1915年5月7日,英国库纳特轮船公司的一艘没有武装的商船“露斯坦尼亚号”,在离爱尔兰海岸12海里的地方被德国潜水艇用鱼雷击沉。船上乘客遇难者约1200人,其中有128人是中立国美国人。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在1983年底和1984年初,美国派人在尼加拉瓜的布拉夫等港口布雷,并封锁了港口,范围包括尼加拉瓜的内水和领海。这种布雷活动严重威胁了尼加拉瓜的航行安全,并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其中包括第三国人员、船舶等损失
问题:美国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案情
纽伦堡审判是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进行的。该法庭是按照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而设立的。它由苏、美、英、法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组成。截止1945年底,加入上述规定的国家除苏、美、英、法外,还有澳大利亚、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埃塞俄比亚、希腊、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圭、波兰、乌拉圭、委内瑞拉和南斯拉夫。这些国家就是法庭的原告。并且这些国家各指派了一名检察官,组成侦察和起诉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5年10月18日向法庭提起控诉的被告有六个组织和22名德国首要战犯。22名被告均被控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并参与制定和执行犯有这些罪的共同计划和阴谋。
判决
法庭依其宪章的规定确立了它对罪犯和罪行的管辖权。宪章第六条规定:“依本宪章第一条所称的协定,为审讯并惩罚欧洲轴心国家的首要战犯而设立的法庭对于为欧洲轴心国家的利益而犯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不论其为个人或为组织的成员,均有审讯及惩罚之权;本法庭对于下列各行为,或其中任何一种行为,有管辖权。犯有此种行为者应负个人责任。
法庭自1945年11月20日开始审讯,共举行了403次公审庭,讯问了94名证人并收到了143名证人的书面证言。法庭还指派了若干委员听取有关各个组织的证据。听取辩护方的101名证人的证言,收到其他证人提供的1809份誓证书。收到了为各政治领导人提出的38000份誓证书,为党卫军提出的136230誓证书,为突击队提出的10000份誓证书,为保安勤务处提出的70000份誓证书,为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提出的3000份誓证书,为秘密警察队提出的2000份誓证书。还听取了22名证人为各个组织提供的证言。法庭的审讯活动于1946年8月31日结束,于9月作出判决,并于9月30日至10月1日宣布了判决书。判决书宣布:
①纳粹党的领导团是犯罪组织。因为它是以元首为首的国社党的正式组织,它的首要目的和活动是帮助纳粹党取得和保持对德国的控制。为此而使吞并的地区同化于德国,对犹太人的迫害,奴隶性劳动计划的实施和对战俘的虐待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均属犯罪的
②秘密警队和保安勤务处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实行残暴和杀人行为,管理在占领区实行不法行为,实行奴隶劳动计划,虐待和杀害战俘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属犯罪行为
③党卫军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进行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里滥施暴行和杀害,在管理占领区中进行非法活动,实行奴隶性劳动计划,以及虐待和杀害战俘。宪章规定这种行为为犯罪行为
判决书中称:突击队、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不是犯罪组织。判决书宣布了以下被告人的罪行和处罚:戈林、赫斯、里宾特洛普凯特尔、卡登勃伦纳等13人有罪并处以绞刑。冯克莱德尔有罪并处以无期徒刑。判处舒拉赫和斯比尔有罪和20年徒刑。判处牛赖特有罪处以15年徒刑。判处杜尼兹有罪并处10年徒刑。
因为上述被告人或在第二次大战中犯有宪章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或犯有这三种罪刑之一二种罪行。
判决书宣布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无罪并予以释放。
问题: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
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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