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视角NO.193:奶奶去世财产给了“未婚夫”?孙子能继承这份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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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王紫君

张女士去世,钱款均在一个据称是其未婚夫的杨先生处,杨先生表示张女士自愿将银行卡密码告诉了自己,自己将卡上的钱转走,于法有据。但杨先生和张女士并未登记结婚,并非张女士的遗产继承人,理应将遗产分配给张女士的法定继承人,即两名孙儿。那么,两名孙子能继承奶奶的遗产吗?

事件回顾

李先生和刘女士是一对恩爱夫妻,婚后生育两子小琪和小喜。然而,2017年李先生因脑出血离世,刘女士一人艰难带着两个儿子共同生活,经济较为拮据。

2020年,两名男孩的奶奶张女士因恶性肿瘤去世,小琪和小喜作为孙子,理应代位继承张女士的遗产。但刘女士发现,婆婆的财产已被一名自称是张女士未婚夫的杨先生转移进了自身银行卡内。刘女士多次要求杨先生返还张女士的遗产,但杨先生均以上述钱款系张女士生前自愿赠与自己为由拒绝归还。

多次协商未果后,刘女士作为小琪和小喜的法定代理人,将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孩子奶奶张女士的遗产。

据了解,杨先生承认张女士的钱款均在自身处,但杨先生拒绝归还,理由是张女士给自己写了多张字条,均写明自愿将钱款赠与杨先生用于理财,并且为了照顾张女士看病,张女士自愿将银行卡密码告诉了自己,自己将卡上的钱转走,于法有据。

从杨先生自己提交的载有张女士签名的纸条上看,张女士对杨先生的称呼从“干儿子”、“未婚夫”变化成“老公”。

刘女士则认为,杨先生拿出的字条中,张女士的多个签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并且书写的内容和签名的字迹也不一致,加之没有旁人见证,难以证明上述字条上的内容和签名是张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杨先生只是张女士遗产的保管人,且杨先生和张女士并未登记结婚,并非张女士的遗产继承人,理应将遗产分配给张女士的法定继承人,即两名孙儿。

那么,张女士的这笔遗产到底该由谁继承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王紫君律师认为:

根据案情的无法判断是否构成赠与,故分情况进行讨论。

一、如果杨先生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该笔款项是张女士赠与杨先生的,赠与是张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杨先生也表示接受,那么赠与合同成立,该笔款项归杨先生所有,不属于张女士的遗产。

二、如果不构成赠与则该比款项属于张女士的遗产,鉴于张女士未立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杨先生与张女士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小琪和小喜作为张女士的孙子,在父亲死亡的情况下,依法可以代位继承。

杨先生为张女士看病的花销属于张女士的债务,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因此,该笔款项扣除看病的费用后,应由小琪和小喜代位继承。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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