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判断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判断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如下:
(1)[不妥之处]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
[理由]本项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因而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2)[不妥之处]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
[理由]不应编制两个标底《招标投标法》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3)[不妥之处]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问题作了书面答复后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
[理由]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4)[不妥之处]招标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标。
[理由]招标人不应仅宣布四家承包商参加投标。按国际惯例虽然承包商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5)[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理由]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6)[不妥之处]双方于10月1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理由]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白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已超过30日。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如下:
(1)[不妥之处]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
[理由]本项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因而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2)[不妥之处]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
[理由]不应编制两个标底,《招标投标法》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3)[不妥之处]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问题作了书面答复后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
[理由]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4)[不妥之处]招标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标。
[理由]招标人不应仅宣布四家承包商参加投标。按国际惯例,虽然承包商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5)[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理由]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6)[不妥之处]双方于10月1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理由]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白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已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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